水电费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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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鉴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关于租赁的租赁协议(下称“原协议”),现补充约定如下:一、电费结算:□乙方应支付甲方电费含税单价为元/度,甲方应向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甲方按照实际商场总电费支出及乙方实际用电量据实分摊,乙方应承担的电费=当期商场总电费/当期商场总电量*当期乙方抄表电量,甲方应提供分摊计算表及证明总费用及总数量的依据,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水费结算:□乙方应支付甲方水费含税单价元/吨,甲方应向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支付甲方水费/元/月,甲方应向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甲方按照实际商场总水费支出及乙方租赁面积据实分摊,乙方应承担的水费=当期商场总水费/当期商场租赁总面积*当期乙方租赁面积,甲方应提供分摊计算表及证明总费用及总数量的依据,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租金的结算周期改为每月1日到当月最后一日,乙方应在每月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原协议租赁开始期不在月初第一日的,自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乙方先行支付到本协议月最后一日的租金,以后按本协议执行。甲方:乙方:日期:日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