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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电边坡工程设计规范的编制原则120XX年1月,在长春进行了“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建设部部长汪光涛讲话指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根本保证。郑一军副部长在工作报告中对今后五年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提出六点要求(其中第二条要求充实和完善《强制性条文》,探索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工程建设标准新体制)。20XX年2月建设部在X市召开了“岩土工程标准规范发展研讨会”,岩土工程界的一些专家参与了此次会议。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和中国建筑学会工程勘察分会等三个单位编写了《我国岩土工程标准规范发展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并以学会名义分发到各工程勘察单位,我院于3月份收到此文件汇编。2交流材料第一篇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所作《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发展》提纲式文献。其中与我们规范编写直接有关的字句有:1)(世贸组织)各成员国要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的制定、批准、实施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各成员国要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的透明度。6
2)与WTO/TBT规定全都,实行的都是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技术法规都是政府发布、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其执行状况受政府监督。而技术标准则是自愿采用的,它对技术法规起支撑作用,政府只负责对其扶持和引导。3)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准编制的目的: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技术法规强调最低要求,技术标准是在满意技术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获得最佳效益和最佳秩序。3交流材料分析了我国岩土工程技术标准体系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介绍了先进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岩土工程技术标准的内容与编制原则。比较全面、系统而深入争论,对我们规范的编制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章有顾宝和(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高大钊(同济大学)的《岩土工程的技术掌握与标准化》,张在明(Y市勘察设计研究院)的《我国岩土工程技术标准系列的特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张政治(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的《关于岩土工程标准体系的一些建议》等。4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岩土工程技术标准的编制原则。主要考虑的几个方面是:1)建立我国岩土工程技术标准化体系的总体框架问题6
(1)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完整体系;解决我国岩土工程标准体系庞杂,国家标准涵盖面狭窄,与岩土工程有关各行业标准之间重复、矛盾、层次混乱问题。例如有专家(高大钊)建议国家标准第一层次为《岩土工程统一标准》,第二层次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岩土工程设计规范》和《岩土工程施工验收标准》。以此指导行业标准;有专家(张政治)建议划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2)适应注册工程师制度和岩土工程师考核体系,解决各行业岩土工程师专业适应面狭窄问题等。边坡工程属于岩土工程。依据标准化体系的组成层次,我们负责编制的规范,在国家、行业、企业三级中属于二级标准;在基础、通用、专用三级中也属于二级标准,是行业通用标准。从其性质分析属于综合性的工程标准而非单一性的专业标准。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要求(1)政府对工程建设市场采用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解决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结合问题。技术标准除被技术法规引用部格外,要经由市场考验鉴定,由业主与承包方自愿商定采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勘察设计咨询市场三年对外部分开放,五年全部开放,同时我国勘察设计咨询业将走向世界市场,必定有与国际接轨问题。要把握国际通用标准、各国国家标准和国际主要投资银行的常用标准。(2)在国内国外技术咨询服务市场,都有我国市场利益和岩土工程行业自身保护问题。从国内竞争来说要有利于技术和劳务剥离政策的推行,保护岩土工程咨询的健康发展;从国际竞争来说要保护我们的技术成果,要充分反映我国岩土工程的特点,充分体现我国岩土工程的技术发展水平。6
(3)关于技术法规和技术责任的考虑:我国政府对技术法规的原则规定是“涉及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要留意,一旦由于国标、行标标准本身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使用者是不应担当责任的,标准的编制和批准单位则应担当责任。3)反映岩土工程本身规律和特点(1)岩土工程是土力学、岩体力学、工程地质学,以及其它与土木工程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学科在工程中的应用。岩土工程不是严谨的科学,而是Art(译成技艺或艺术);(2)从勘察得到的数据选择设计参数的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3)任何模型都是经过特定的简化,采用不同的假定得到的,是针对某种或某些岩土条件的。4)规范的构成与内容(1)规范由三方面构成:基本原理、应用规则和工程数据。先进国家或经济共同体的规范基本上都是强调对基本原理的把握,应用规则是对基本原理的实施性说明,很少向规范使用者供应详细的工程参数的取值。例如欧洲岩土工程规范中涉及到的详细公式很少,且都以例子形式在附录中给出,实际都是鉴于教科书上的最为常见的公式,反映了一般性原理,并没有附加任何的参数取值要求。规范中没有任何统计关系反映工程参数的取值或取值范围(张在明)。(2)我国岩土工程规范对于参数取值、计算公式、统计关系、经验系数作了过多的详细规定。5与会专家比较全都性的建议1)国家标准尽可能与国际通用标准接轨,涉及安全、环保等应与我国强制性标准全都(张政治)。6
2)依据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对工程活动进行规范和检查;强制性条文宜以最基本的问题为主(张在明)。3)对最基本的问题进行严格的规范,方法的应用和参数的取值则应允许工程师们依据详细条件和工程经验(张在明)。4)借鉴国外经验,由授权特定单位制定一些非强制性的附录、导则、手册辅助标准的执行(张在明)。5)规范作为技术法规应当是工程活动的原则指导,而不是供工程师查表使用的工具书或者“拐棍”。过于详细细致的规定,不仅不能符合工程实际,也不利于工程师的进取和技术进步,造成队伍良莠不齐(张在明)。6)应当强化企业标准,简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标和行标主要应当是针对具有全国性、全行业影响,带有普遍性、基础性要求,特殊是涉及与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要求,一般讲应当原则一点,不宜太详细。比如某些岩土工程技术参数的取得,可以规定需要什么样的参数,但是不应规定详细方法和步骤(张政治)。7)行业标准是在全行业统一要求,应反映行业的特点;企业标准一般应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张政治)。6
8)大量的强制性标准对专业人员限制过死,不利于新技术的应用和工程师个人经验的发挥。岩土工程强调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可是按现行的标准体制难以做到。我国工程师只要按规范行事,出了问题由规范负责,已成思维定势。随着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技术责任的明确转变这种状况已逐步具备了条件(顾宝和)。9)有些条文统一标准,保证质量,有的为了统一语言,有的是为了保证人身和工程的安全,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这些条文订得要“死”。但是,有关分析、计算、评价方面的条文,似不宜过死。规定过死不仅不利于科技进步和专业人员主动性的发挥,还会导致复杂问题简洁化。要求要明确,原理要精确,方法要敏捷,数据要开放(顾宝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