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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及其应用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三控制” 第三节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四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商务管理 第五节工程信息管理 第六节监理协调 第七节合同工程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可修编--
--第一节概述一、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编制背景水电水利工程监理的起步可追溯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进行工程建设体制改革,水电行业管理部门首先在布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试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及合同管理制”。此后,电力部在总结布革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在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开来。1989年以后,及其建设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面的条例和部门规章,电力部(电力公司)根据及其建设部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应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规定。但水电工程监理单位仍缺乏一本既体现工程监理政策,法规,又能结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和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具有政策性、法规性、科学性、技术性及操作性的施工监理规。1997年,依据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委托,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组织下,在收集全国水电工程监理材料、经验和意见的基础上,由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起草编写,水电监理分会组织全国有经验的水电工程监理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历经两年的反复讨论、修改,编制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2000年,《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作为电力行业标准颁发实行。二、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容简介《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涵盖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阶段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合同费用支付三项合同目标控制,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两项合同目标监督,工程信息、合同商务两项管理,以及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理协调等容。水电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工程建设期长,工程技术复杂,工程建设风险大等行业特点。该规结合实际,对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的全过程,包括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工作容、监理职责与业主应授予的监理权限等作了明确地规定和规。三、水电工程监理的一般规定水电工程监理的一般规定:(1)水电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机制: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机构监督”的质量责任机制。(2)职业标准:守法、诚信、公正、科学。(3)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业主应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4)承担水电项目主体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5)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规定,派出监理机构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分级组织与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应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聘任、调整与撤换均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6)--可修编--
--业主按照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并通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可授予监理机构下列基本权限:选择工程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设计文件的核查权;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确认与否决权;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优化建议权;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案的审批权;现场协调的主持权;发布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指令权;工程使用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施工质量的确认与否决权;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工程变更的审查与指示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的监督权;工程计量、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与签证权;合同争议的调解权;合同项目移交与完工签证权;承包人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撤换的建议权等。以上权限均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中,工程变更的处置权,是大中型水电工程所特有的,处置权的限额应在合同中约定。权限的授予,在本规中明确规定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7)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包人、设计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对业主负责、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是受业主委托,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公正地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是协作、配合关系,都是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监理单位应贯彻设计意图,核发施工设计文件,并对工程设计提出优化建议。设计单位或其驻工程建设现场的设计代表机构应配合设计交底、参加工程协调会议、专题会议,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涉及工程设计的事项。设计单位不得向承包人直接发出指示。四、监理工作准备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工程建设期长,工程技术复杂,工程建设风险大等特点。监理机构进场后,进行充分的监理准备工作是必须的,其主要工作包括:(1)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投标,包括协助业主进行招标文件审查、参加招标评标以及工程承建合同签订前谈判等。(2)组织监理机构人员进场,进行必需的检测设备与设施配置,按合同规定办理业主提供的办公、生活、通讯设施和场交通设备的交接。(3)熟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熟悉工程建设条件,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熟悉工程现场条件。(4)监理服务体系文件的完善与编制:包括编制监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编制监理机构工作计划与人员进场计划,分工作专业或合同目标控制与管理要求编制监理工作规程,按分项工程合同目标控制与施工监督要求编制实施细则等。(5)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主持召开首次工地会议,工程承包人合同履约体系的检查与认证,开工所必需的首批施工图纸的审查与签发,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测量基准的移交,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业主提供条件检查等。(6)按合同文件规定,发布合同工程开工令。第二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三控制”一、施工质量控制(一)施工质量标准的调整(1)合同实施过程中,或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代替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2)合同技术条款与或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有冲突时,以合同技术条款为准。因为,合同技术条款是招标报价条件,并且大型水电工程对工程施工质量等要求有其特殊性。(3)合同技术条款与或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有冲突时,以或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为准。所导致的标准调整,按工程变更处理。(4)为合同目标的更优实现,监理机构可依照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在业主授权围,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所导致的标准调整,按工程变更处理。(二)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可修编--
--(1)工程项目划分的目的:一是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开工申报和对前阶段工程项目施工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二是有利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检验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三是有利于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经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己完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支付;四是有利于工程项目合同支付、施工进展、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信息的分类管理和统计分析。(2)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依据水电工程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规定,结合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特点、施工过程和合同目标控制要求进行。(3)工程项目划分的法与要求:水电工程工程项目划分一般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四级进行。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报监理机构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完成施工作业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机构审批;单元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完成施工作业准备并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下序单元工程开工,由承包人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向监理机构申办开工签证,联检单元工程的开工或开仓,还需附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在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签证记录。(4)工程项目编码法:单位工程编码为合同标码与单位工程项目代码组合,分部工程编码为单位工程项目编码与该分部工程项目代码组合,分项工程编码为分部工程项目编码与该分项工程项目代码组合,单元工程编码为分项工程项目编码与该单元工程项目代码组合。(三)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1)施工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熟悉合同标准,分析研究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提出工程质量管理点,制定工程质量控制流程,确定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完善监理细则文件等。(2)设计文件的签发及设计技术交底:对每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及时发现,纠正图纸中的缺陷和差错,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差要召开专题协调会予以审议。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3)批准施工措施计划:着重审查施工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4)施工准备检查:包括完成必须的施工试验,前置工序施工质量检查合格并取得签证,施工机械设备与施工辅助生产设施到位,劳动组织完成与施工措施计划交底,材料、构件质量检查合格并满足连续施工要求,测量放样完成并经检查合格,以及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环境保护等防护措施到位等。(四)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督促承包人按章作业,文明施工。(2)检查施工资源投入,包括对承包人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施工设备、材料能否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等进行检查。(3)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督,应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4)监理机构的独立检验与测量。(5)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质量检验。包括:参加工程设备到货验收,审查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案,予埋件检查,大件吊装质量检查,过程检验及试验的检查,审查启动、运行案,对工程设备能否安全稳定运行做出评价。(五)监理机构的施工质量监督权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质量监督并作出指示:(1)对全部工程所有部位及任一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查阅记录,现场取样、复制、复检;(2)指示停止不正当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工艺与法;(3)指示承包人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安装、使用、并予以更换;--可修编--
--(4)对不合格的工序指令补工和返工;(5)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管理中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施工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返场;(6)对多次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指令停工整顿,撤换,直至指令退场;(7)指令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缺陷处理。(六)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工程质量与合同技术标准或设计技术要求发生偏差。当此类偏差超过规定或法定界限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否则称为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缺陷。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缺陷时,应及时指令承包人查明围、数量,分析产生原因,提出处理措施,报经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及时处理。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监理机构应立即向业主报告,同时督促承包人及时提出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应做好事故记录,危及施工安全时,应指令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同时会同有关提出处理案报业主,并参加事故调查与处理。二、工程进度控制(一)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合同工期目标,工程阶段目标,承包人应达到的施工水平与能力,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案、施工资源配置、设计文件、工程设备加工订货期、现场施工条件及业主提供的条件等;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监理机构协助业主(或按业主委托)完成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并随着工程进展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经业主审定后,将作为审查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制定业主供应计划以及对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的基础性文件。(二)施工进度计划工程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进度计划或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的施工计划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概述,施工程序与施工工艺,工程形象进度与关键线路网络分析,施工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机械台班或台时利用率、生产率及材料消耗定额指标分析,工序循环作业时间分析,进度计划横道图,业主提供条件(工程设备、供图、材料、场地、资金等)的供应计划等。(三)施工过程进度控制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目标与报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按章作业、均衡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发生突击抢工、赶工局面。出现施工进度重拖延,并可能因此影响合同目标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发出加快工程进展或加速施工指令,或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调整、修改施工进度计划的指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时,承包人应提出修改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查。工程被指令暂停施工时,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妥善照管,争取创造早日复工条件。三、工程合同费用控制(一)工程投资控制与合同费用控制水电工程投资涉及筹资式、资金的时间价值、勘察规划、设计科研、征地移民、工程采购、枢纽建筑物和水库淹没处理工程,以及业主的资金运用等。--可修编--
--水电工程监理单位仅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承建合同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其在工程投资控制中的主要工作是工程承建合同费用控制。(二)工程计量依据与原则(1)工程计量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四级项目划分,依据承建合同规定的报价、支付项目与计量程序进行。(2)计量围依据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变更通知、设计修改通知及其它有效的施工依据文件)或监理机构确认的建筑物设计边线进行。(3)计量法、围与计量单位应符合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或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合同支付按建筑物设计边线或监理机构确认的边线以净值计量。(4)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要求,或未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作,均不予计量支付。(5)因承包人的责任与风险,或因为承包人施工所需要而另外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支付。(6)开工前,原始地面地形及计量起始位置要报监理机构审批。承包人应随施工进展及时进行工程支付计量申报,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及时对申报的支付计量进行量测、审核、认证。当工程计量中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对通过审查而未发生争议部分工程计量及时予以批准。(7)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支付计量均属于中间支付计量。监理机构可按合同规定,在事后对已经审查批准的支付计量再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调整签证。(三)合同支付申报条件合同支付一般按月进行,合同支付申报的基本条件;(1)合同文件规定应予以计量支付的;(2)当月完成或以前完成尚未支付结算的;(3)有相应的开工可和工程(工序)质量认证文件;(4)有监理机构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四)合同支付管理(1)预付款支付: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及时签发相关预付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及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支付证书。预付款的扣回按合同约定执行。(2)工程款支付:中期支付,按月进行,审查签证与支付程序按承建合同规定进行。(3)工程变更支付:依据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度,随工程月支付进行。(4)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的法与程序,协助业主办理合同价格调整。当合同双发生争议时,应充分协商并认真做好协调。当长久未能协商一致并可能因此影响工程进展时,总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规定作出调解决定。第三节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一、施工安全监督(一)施工安全责任1.施工安全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目标工程施工安全是施工技术与施工管理水平的体现,也是一项涉及工程建设管理形象、工地施工环境和施工队伍稳定的大事。发生施工事故不仅给施工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给工程施工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工程施工进展,也对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施工安全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者和工程施工管理者保护职工利益和维护企业形象的体现。工程施工管理者必须首先是施工安全管理者。保证安全施工是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是监理机构应努力促使实现的工程建设目标。2.工程承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可修编--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国建筑法》规定: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员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3.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责任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施工项目部、施工队与施工班组三级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组织管理、做好爆炸器材和有毒材料的管理,以及做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安全设施规划。同时,监理机构还应督促承建单位,设立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以全部工作时间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劳动卫生防护和施工安全检查、指导与管理,并及时向监理机构反馈施工作业中的安全事项。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制定施工安全控制措施。必要时,监理机构还应设置安全监理工程师,以全部时间用于施工过程安全监理和对施工安全作业行为进行检查、指导与监督。(二)施工安全风险预控1.施工安全监督工作针与管理机制施工安全监督依据及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与施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工程施工规程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针,实行承建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与监理机构检查监督的管理机制。监理机构执行“安全监督与施工监督相结合、安全预控与过程监督相结合、安全监理工程师巡查与现场监理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的预控、检查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按章作业、文明施工,促进各项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2.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申报与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在进行施工安全风险源评估与防对策研究的基础上,完成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并报监理机构批准。--可修编--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还应结合工程进展和工程施工条件、现场施工安全条件的变化,以及施工安全措施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定期对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并报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申报的主要容包括:(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其资历、资质情况);(2)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制;(3)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置;(4)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施工安全的人员配置、培训与管理;(5)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6)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与防护措施;(7)其他报告事项,或业主、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申报与批准施工安全措施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导,是施工安全检查的依据,也是工程施工安全的组织和技术保证。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按或部门关于施工安全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结合工程施工特点、施工条件、施工手段和施工环境,建立劳动卫生保护和施工安全制度,包括建立岗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班组作业前的安全教育与检查,以及作业前对施工安全保护设施的自检、互检和交班检等各项制度,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和施工作业安全防护规程手册,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和备存。工程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并报监理机构批准。对于汛期施工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应在开工前或进入汛期施工前,编制专门的安全度汛和防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对属于高空、高危险区或特种爆破作业的施工项目或工作,承建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编制专门的高空、高危险区或特种爆破施工安全作业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对于单元工程项目或工作开工,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申报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措施检查,并在施工安全设施、措施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自检合格基础上向监理机构申报开工(仓)可签证。(三)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与监督1.施工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施工爆破作业必须按报经批准的爆破作业措施计划进行。在进行施工爆破作业前,监理机构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和施工安全检查:(1)现场爆破作业的指挥机构已经到位,其职责分工已经明确;(2)现场爆破作业的告警系统运行有效;(3)在爆破危险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不可撤离的设备已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经检查符合要求;(4)在爆破危险区应撤离的设备、人员等必须撤离的人和物已经撤离;(5)钻爆参数和起爆网络连接经检查符合要求;(6)其他必须检查的安全和防护设施经检查符合要求。2.边坡安全监督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及时采取相应防措施并向监理机构报告,防止事故或事态围的扩大和延伸。--可修编--
--与此同时,承建单位还应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3.金结设备吊装安全监督在进行金属结构设备或金属结构件的吊装和安装,以及大型钢模板的安装和拆卸等高空作业前,承建单位应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作业规程报送监理机构批准。4.高空作业的安全监督承担高空作业指挥及施工作业人员,应通过施工安全和安全作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监理机构的认可后挂牌上岗。施工期间,工程承建单位应定期(每半年或每年末)对施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告警、指示等信号和标志进行检查,及时补充、修复或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物品和信号标志,以保持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始终处于良好、可靠的运行和使用状况。高空施工作业期间,工程承建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作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用品进行检查,及时补充、修复或更换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和安全、劳动防护质量检验标准的设备、设施与用品。5.施工设备运行的安全监督钻机、灌浆、填筑、碾压、吊装等大型施工设备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等施工设备、设施运行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做好下列工作:(1)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管理、运行、保养和维护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2)格遵守施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3)按施工机械保养规程规定配备安全警示灯、警示牌、灭火装置以及其他必须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装置。(4)按《施工机械安全操作和保养规程》规定的期,做好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6.施工安全防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建立班前安全作业教育制度,加强班前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作业检查,检查容包括:(1)上班期间不得喝酒,禁指挥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喝酒后进行机械设备操作和高空作业。(2)禁未配备合格安全防护设备、器具和用品的人员进行高空、高压电作业。(3)禁未配备合格劳动保护设备、器具和用品的人员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和不良施工环境条件作业。(4)格制止其它违反施工安全作业规定与不符合劳动防护事项的行为。7.文明施工与施工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是施工安全的保障,施工安全是工程施工顺利进展的基础。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施工安全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防治结合、长抓不懈”。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此同时,还应派遣人员(包括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加强对爆破作业、吊装作业、高空作业、临边作业、交叉作业和施工期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等不良作业条件与不良施工环境,以及高空、地下、高压以及其他安全事故多发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和施工环节的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可修编--
--检查容包括:禁止堆存区、施工仓面和通道乱堆乱放,加强对临空工作面的防护,加强对交叉作业面的隔离防护并在必须时设置安全防护网和安全通道,加强对施工区卫生、排污和消防的管理,在爆破作业区、交通复杂道路、高陡边坡、机械作业吊装区、可能发生物体高空坠落区、高压与接地设施区等处设置告警标志等。8.正确运用安全监理权限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文明施工、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依据关于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履行其职责,行使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业主授予的下列权限:(1)对施工班组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文明施工、施工安全以及施工作业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2)指示施工单位设置、更换、完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指令施工人员纠正违规作业行为。(3)阻止违章作业行为,对重违反规定的违章作业行为或其责任人发出违规警告。(4)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因此导致安全事态进一步扩展或导致安全事故的作业行为,发出暂时停止施工作业的指令。(5)对经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拖延整改,或拒不执行监理机构指令的施工人员、施工班组责任人或施工作业班组提出撤离施工现场的建议。9.施工安全档案和报告管理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档案和安全隐患登记、整改、复检和销案制度,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向业主和监理机构报告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工程施工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报送施工安全作业月报,其容应包括:(1)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情况与评价。(2)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与检查情况。(3)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4)本月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月加强施工安全工作的措施计划。(5)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四)施工安全主要技术措施1.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检查和认证承担运输、爆破、吊装、电焊、气割(焊)以及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法令、法规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进行高处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爆破作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参加爆破工作的管理、质检、运输、储存、保管、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经地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合格证并持证上岗。2.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爆破作业应根据工程要求、地形条件、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和施工机械等爆破作业条件,合理选用爆破法并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炸药必须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的仓库,未经监理机构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存放炸药。炸药库的布置和设计以及炸药的贮存与运输法必须符合的有关规定,并应事先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等应遵守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工程承建合同及其技术规的规定。工程承建单位应定期对其爆炸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监理机构报送爆炸材料的购买、储存、使用和保管情况,并接受监理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监督。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格遵守经过监理单位批准的爆破操作规程和告警规程。承建单位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公私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可修编--
--在浓雾、大雨、大风、雷电或黑夜等不利作业条件情况下,不得进行起爆作业。3.开挖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开挖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或上、下层同时进行开挖及支护等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在不良地质地段中开挖,应在地质预报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针,查清地质构造,加强安全检查、岩体变形监测与分析,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案。对于施工人员必须停留作业或经常性地穿越的可能存在高空物体或物料掉落的安全危险区域,工程承建单位必须设置安全棚、安全通道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4.混凝土浇筑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溢洪道及坝体面板混凝土浇筑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1)安装和拆卸模板必须站在牢靠的立足点上,不得站在被安装或被拆卸的模板或支撑构件上作业。(2)吊装大型模板或面板滑模所使用的吊具、机具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可使用。(3)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件可能坠落围外,否则必须在上、下层作业面之间设置安全防护层。(4)必须在施工平台、浇筑仓面等边沿部位堆放模板、支架等材料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也不得影响作业面的交通。(5)浇筑、吊运等机械设备设施之间,以及其与钢筋和浇筑埋设件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防碰撞安全距离。5.高空及夜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人员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施工部位,工程承建单位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安全作业平台、安全护栏等安全设施,并挂安全防护网。对必须采用两台以上设备进行抬吊作业,或多台设备在近距离作业,或施工人员必须从上层作业区下穿行,或其他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的临时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岗或流动安全哨。在夜间或廊道、隧洞等光照不良部位进行施工时,工程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技术规和用电安全规定设置照明系统,并保证道路交通区域、施工作业区域、堆存区域和其他室、外工作区具备为交通运行、施工作业和工作能安全进行所必须的照明设备容量和照度。6.安全用电与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在廊道、隧洞等地下建筑施工中,应有足够的通风、照明设备及排水设施,以保障人身安全。进入地下建筑物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地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120V。在工程施工中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用具,如防爆灯、防毒面具、报警器等。一旦发生有害气体,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疏散人员,同时立即把情况报告监理单位。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得到监理单位的书面指示同意后能复工。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等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建单位应负责这些装置的供应、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应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这些装置效果。7.安全标志工程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必须在属于其使用或管理区域的下列部位设立告警、指示等必要的信号和标示:(1)现场车辆交通频繁的路段、交叉口、陡坡、高边坡、急弯、限制高度、行人或施工作业人员频繁穿越、路况不良以及可能遭遇其他危险源影响等路段。(2)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作业和运行区域。--可修编--
--(3)高压电器、高压设备和埋设有防雷、接地等设备设施的保护区域。(4)限制非施工管理、监理检查与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的施工区域。(5)其他可能存在安全危险的施工部位和作业区域。8.施工营区安全检查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配备适量的消防人员和消防灭火设备、器材。消防人员应熟悉消防业务。消防设备和器材应随时检查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承建单位在向监理单位递交施工总规划的同时,应递交上述容的消防措施和规划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9.安全度汛检查每年汛前,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审查设计单位制订的防洪度汛案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写的防洪度汛措施,协助业主组织安全度汛大检查。监理机构应及时掌握汛期水文、气象预报,协助业主做好安全度汛和防汛防灾工作。承建单位必须重视水情和气象预报,并应有专人负责。通常,水情和气象预报由业主委托的专业机构或部门统一发布,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或气象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止气象灾害的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并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必要时,承建单位应做好必须的汛期物资储备,组织防汛抢险演习。同时,承建单位有责任协助业主和其它单位、部门采取有力的防护、救灾措施,以减少灾害对工程和工区所有人员、财产造成的损失。在汛期,承建单位应服从工程防汛领导机构有关防洪、抢险和其它防汛工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10.安全防护规程手册编制承建单位应根据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编印通俗易懂适合于本工程使用的安全防护规程手册。在监理机构下达书面开工令后,应立即将手册送交监理机构备案。这类手册应分发给承建单位的全体职工以及监理机构。二、施工环境保护(一)施工环境保护管理1.施工期环境保护是工程建设管理者的责任工程施工过程本身是一种对自然和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施工环境保护,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一流的工程要求有一流的管理、一流的工程质量和一流的环境保护意识。大型工程特别是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和大型交通工程,往往同时具有施工工期长、土工程量大、混凝土浇筑工程量大、灌浆工程量大的特点。而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区域通常施工环境承受能力较弱,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工程形象、工程安全、工程航运和发电效益发挥,以及对下游库区或河道环境保护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规定: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和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施工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可修编--
--工程施工环境保护主要包括重大环保事故的预防、水污染、粉尘污染、视觉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塞、水生物和动植物的生态破坏,以及滑坡和泥流等的控制等。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合同和业主规定做好下列工作:(1)防止施工中对施工区以外植被的破坏;(2)加强施工利用料、弃渣、废渣、废料的储存、管理和完工后渣场的植被恢复;(3)加强生活垃圾的管理、掩埋和场地恢复;(4)防止地表水土流失和下游河床淤积;(5)加强对砂混凝土系统的废水处理、灌浆作业的废水处理、混凝土浇筑养护的废水、生活污水等的排放管理;(6)注意蓄水时库区植被、生物、建筑物的破坏,下游断流对水生物、动物和人群的影响,蓄水后对水质的影响;(7)减少土施工中的钻、爆破、运输产生的施工粉尘;(8)降低水工洞室施工中燃油动力设备的废气危害;(9)评估油料的储存、运输、分配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指示承建单位做好各种废油的处理;(10)洞室施工中的通风和废气、粉尘的危害防;(11)按合同技术规规定做好临近工作区和生活区围的土施工中的钻、爆破、运输,砂混凝土系统生产,灌浆工程的施工产生的噪声的控制;(12)避免原有的滑坡体恶化,避免由于施工产生新的滑坡体,避免土料的不当堆积产生泥流;(13)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区人群传染病的防治。3.施工环境保护监督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加强施工环境保护法规教育,加强工程参建人员的环保意识。为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损坏,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措施,并在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后格实施。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做好施工区界限之外的植物、生物和建筑物保护并使其维持原状。对施工活动界限之的场地,督促承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土壤冲蚀、河床和河岸的冲刷与淤积,以及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制止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行为。对发生的施工环境事故,监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并协助业主及时进行处理和指令整顿。监理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施工环境保护监理人员,专职专责,并赋予环保监理人员对施工措施计划审批、施工质量评定和合同支付签证的否决权。(二)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以和政府部门的法律、规以及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做好施工环境保护的防因素和预控决策研究。工程施工开挖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土平衡规划,充分利用好开挖料。对弃碴也应做出堆存和回填规划,避免废碴弃进河道对环境造成破坏。施工用水应尽量循环利用。必须排放的施工弃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以及施工粉尘,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准予以排放。--可修编--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认真审批承建单位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格监督承建单位按报经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及时纠正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施工中,应最大程度的保护施工区以外的自然环境和景观,避免对围环境造成破坏。除了永久工程、采场、取土坑、筛分和加工厂、弃渣场、营地等施工围外,对施工区其他围所能保存的林木,承建单位在施工时应加以保护,避免带来进一步的破坏和地表侵蚀。开挖爆破中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控制爆破产生的飞、冲击波、地震波、烟尘等对人员、地层的破坏,避免产生新的崩塌、滑坡和人员伤害,避免破坏开采围以外的植被,避免发生堆积体崩塌和在雨季形成堆流。监理机构应派出专人进行渣场管理。非填、弃区不准随意堆填土料。特别是弃必须堆至指定的地点,不准随意弃置。弃的堆填应不妨碍水流,并保持自身的稳定。如有其他利用考虑,应按照要求堆填成型。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按的规规程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理。防止爆炸物流失,防止油料污染。要注意施工人员饮水卫生。生活污水必须经处理才能排放,生活垃圾应及时收集处理,生产废水必须经沉淀处理才能排放。施工区应按规定建立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厕所。施工中所发生的废物应在指定地点掩埋,不能随便乱弃。种植土尽可能返还造地。加强防尘措施。钻必须采用水钻,路面要洒水冲洗,粉粒材料运输采用密封车。监理机构还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施工过程特别是洞室和廊道中的钻作业以及施工附属企业中噪声重的施工设备和设施进行消音、隔音处理,或按监理机构指示,控制噪声时段和围,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噪声防护。施工场地营地的布置应考虑噪声、爆破及永久利用的要求,在布置使用上应与环境相协调并不破坏自然景观。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场地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工程完工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拆除业主不再需要保留的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植被和绿化。(三)合同责任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精心组织、安全生产、按章作业、文明施工。监理机构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施工作业过程的审查、批准与管理,不变更和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和合同责任。第四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商务管理一、合同商务管理概述(一)合同商务管理是影响工程项目投资的重要因素工程项目投资通常是指针对于特定工程项目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它既包括构成工程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固定资产的成本价值,也包括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随时间增长与工程项目建设进展进行的项目规划、资金筹措、项目准备、建设管理、勘察设计、财务运作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影响工程项目投资的因素包括投资人的项目选择、资金筹措、建设目标规划、勘察设计、征地移民与环境保护、招标发包,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决策、组织与管理等。通过工程招标发包所签约的工程承建合同(或称工程施工合同)费用则是工程项目建设阶段工程项目投资的重要构成。在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受业主委托所承担的通常是工程承建合同的费用控制。合同商务管理是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为依据,涉及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民事法律的,通过对合同费用控制和工程项目建设风险管理,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或工程承建效益最大化的基础工作。(二)合同商务管理的容--可修编--
--工程合同费用是在合同履行和合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按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法和标准支付给工程承建的费用。在做好项目投资或工程承建风险管理的同时,项目业主或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商务管理都是围绕着合同费用支付以及各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和合同风险进行的。合同支付费用由支付工程量和支付价格所决定。因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项目发包与合同商务谈判、工程项目开工条件审查,以及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计量管理、工程费用支付管理、工程变更管理、支付价格管理、合同工期管理和合同索赔管理等都是合同商务管理的重要容。由于工程合同费用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构成中的重要地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合同费用控制仍然是业主工程投资控制中一项最重要的工作。与此同时,工程监理单位拥有的合同费用支付签证权限,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工程进度目标控制的重要手段。(三)创造良好的合同环境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工作目标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目标的实现过程,是施工资源的投入和消耗过程,是施工成本(目标成本)的投入和转化过程,是合同费用的发生和支付过程,也是不断通过协调和决策促使合同目标由矛盾向统一转化的过程。工程质量目标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产品的后期运用质量,降低或减少后期的运行维护费用。而工程质量目标的不当管理,可能造成工程进度的滞延和工程费用的额外增加,从而导致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效益的降低。工程进度目标的提前实现,有利于工程项目产品更早地发挥投资效益,使项目业主获得更大的投资效益空间。但工程进度目标的不当管理,可能造成对工程质量损害,或因施工资源的额外投入而导致合同费用的额外支付。文明施工、施工安全和施工区环境保护是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它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并促进工程建设的有序进展,也是工程项目管理者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体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施工区环境保护的实现需要施工成本、管理成本的投入,这些也都会以各种形式转化为项目业主的合同费用或工程项目投资支出。由于合同目标的实现是施工成本(目标成本)的投入和转化过程,合同费用目标的不当控制均可能对其他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损害,从而直接地影响项目业主的最终投资效益。而努力建立一个能使工程建设各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友好合作、互利共赢的合同环境和良好的外部条件,是工程建设顺利进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工程项目管理者的重要的工作目标。二、工程支付计量管理(一)工程支付计量的依据与支付计量基本原则1.工程支付计量的依据投标书工程报价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合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法通过量测与度量进行。(1)工程计量项目划分,依据承建合同规定的报价与支付项目(包括合同报价单、工程变更、设计修改、业主另行批准或确定的增加支付项目)进行。(2)工程计量量测围,依据经监理机构审签下达实施的设计图纸(指由业主委托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用于工程实施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变更通知、设计修改通知及其相应工程量表)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边线,以及合同文件规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围,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批准的计量法与计量单位进行量测计量。(3)工程计量式,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四级项目划分,以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为基础,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单价支付项目或总价支付项目分别进行。--可修编--
--2.工程支付计量基本原则(1)合同支付计量申报与签证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监理机构批准的法、围、容和单位计量。承包商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商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监理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地点进行称量。(2)只有按有效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及设计技术要求等)和监理机构指示进行并完成、施工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度量支付的工程(工作)量才能得到计量支付。为确保向业主交付施工质量合格的工程,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因重或多次违章作业并可能对施工质量或施工安全构成损害而被监理机构或业主及其授权管理部门发出施工违规警告的部分施工项目,在相关施工单位未完成整改并得到监理机构或业主及其授权管理部门认同前,监理机构可拒绝或暂缓对相应己完施工项目进行计量支付。(3)除合同文件或业主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为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进行的施工试验、施工测量、质量捡验,各项施工前准备,施工作业直至项目完工、维护、验收和缺陷责任期为修补缺陷等所必须的各项工作,以及辅助设备设施与施工材料投入等,均不另行计量支付。(4)合同支付计量执行设计净值计量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合同支付计量以设计图纸明示的净值计量。施工过程中因承包商未按合同《技术条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或监理机构指示施工,或采取不适当的法施工而造成的超挖、超填工程量不予计量支付。(5)承包商为支付计量进行的所有计量及测量成果都必须报经监理机构签认。(6)因承建单位责任与风险,或因为承建单位施工所需要而另外发生的工程量,不论是否己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均不予计量。(二)工程支付计量程序与支付计量的基本法1.工程支付计量程序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原始地面地形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监理机构审核和批准。对于标项之间交接工程项目,对交接界面的测绘也是开工前一项重要的计量基础工作。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计量申报。属于合同索赔或保险索赔的工程计量,应按合同文件或承保协议有关规定进行。合同支付计量可以在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按单元工程及时申报进行,也可以在若干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按分项工程相对集中申报进行。承包商的合同支付计量申报必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进行。申报容应包括:(1)申报进行计量的工程项目以及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编码;(2)施工部位与施工作业时段;(3)施工依据,包括用于实施的设计施工图纸名称和监理审签号,以及监理机构或业主授权部门对申报支付计量工程实施的补充文件名和文号;(4)计划支付计量时间;(5)申报支付计量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签证单号;(6)申报支付计量工程项目分类单价与相应设计工程量(包括设计变更导致对工程量的调整);(7)施工过程中的违规作业与整改情况;(8)其他需说明情况。监理机构收到承包商递交的支付计量申报后,应在限期完成审核,并在通过审核后按合同文件规定安排或组织进行工程计量。--可修编--
--工程计量应以合同文件和有效设计文件为依据,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计量程序和法,公正和实事地进行,不应发生承建单位申报、监理机构核减的不规做法,监理机构也不应以核减承建单位工程计量报量作为其控制支付计量的业绩。2.工程支付计量主要工作以土开挖工程为例,工程合同支付计量主要工作为:(1)土明挖开始前,承包商应测量开挖区以及不同支付单位的土、分类层面的原始地形或计量剖面,并将测量成果报监理机构复测确认。(2)对于必须采取收测量法进行支付计量的施工项目(或部位),承包商或其授权部门应按不同支付价格分类向监理机构递交收量测申报单,经监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进行支付计量量测。(3)对于可以采取现场度量法进行支付计量的施工项目(或部位),承包商或其授权部门应按不同支付价格分类向监理机构递交支付计量申报单,监理机构通过对申报计量项目的规格和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签证复核后,在规定期限安排人员到现场分类、逐项计量确认并签证。(4)地下洞室开挖支付计量中,对于应计量支付的地质超挖部位,应取得监理机构对地质超挖的确认签证;其他部位在复核未发生欠挖、轴线偏离的基础上,按设计开挖断面以净值计量。(5)鉴于水工隧洞洞室断面大、开挖层次多、完成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历时较长,水工隧洞洞室开挖中间支付计量可结合施工进展按照“中间支付、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6)为支付计量进行的所有计量及测量成果都必须报经监理机构签认。监理机构进一步要求对收工程任部位进行补充或对照量测时,承包商应及时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量测,并按监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3.工程支付计量的基本法工程计量的法,应以工程承建合同为依据,以“为保证施工质量提供手段、为促进施工进展提供支持”为原则,本着公平、准确、合理的式进行。工程计量量测由监理机构和承建单位共同进行,或由承建单位提交量测记录与计量成果报监理机构复测审核后认证。支付计量依据分项和单元工程划分,在施工完成,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洞室开挖中的中间支付计量除外)并取得监理机构签认的基础上,按不同支付价格分类进行。合同支付计量执行设计净值计量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工程项目质量检验时允的偏差围是判定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不作为支付计量围。承包商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机构指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后可实施。由此所导致的增加的开挖工程量不另外计量支付。工程支付计量的“米”或“m”字,应理解为“延米”(“延长米”)。除非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否则,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向的长度计算。4.工程计量前的施工质量合格认证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合格认证依据合同《技术条款》、《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113.1-2005)》等有效规程规,设计技术要求和业主单位有关规定等进行。除合同《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商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技术条款》中所引用的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规定的技术要求。--可修编--
--《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如被修改,在执行合同时应以有效版本相应条款为依据。当《技术条款》的容与所引用的一般性标准和规程规的规定有矛盾时,以《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机构指示为准。当《技术条款》的容与技术法规或强制性技术规定有矛盾时,按技术法规或强制性技术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按《合同条款》“变更”的规定办理。5.工程计量的批准与修正在进行合同支付签证前,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完成对工程计量项目、工程计量围、工程计量式与法、工程计量成果等的有效性与准确性,以及申报支付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签证的审查与批准。当工程计量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对通过审查而未发生争议部分工程计量及时予以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属于中间支付计量。为避免计量支付重复、遗漏与失误等事项的发生,监理机构可在事后对业经通过审查和批准的工程计量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工程计量的签证。工程计量的中间性,有利于对那些不具备完全计量条件的、或按总量总价控制支付的、或不需在施工过程中每次都进行准确计量的工程施工项目,随工程施工进展进行过程的预支付计量。(三)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与支付计量1.总价承包项目的特点由于长期形成的诸如:总价承包项目属于临建工程或辅助工程,总价承包项目规模小、合同价格低等不正确认识的存在,导致总价承包项目的管理极易被忽视。总价承包项目通常由承包商承担设计、运行和管理,但它具有以下特点:(1)为主体工程项目施工服务,并为主体工程项目施工和合同目标实现所必不可少。(2)对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提供准备和基础保障。(3)难以在招标设计阶段完成设计或应由承包商承担设计,从而也难以在招标阶段对其工程项目进行细化及对其工程量作出估价的项目或工作。(4)承包商按给定的报价条件和按报价文件规定,以固定总价报价,对项目的实施履行规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5)承包商对总价承包项目承担相对于单价支付项目更大的合同风险,也因此得到更大的获利空间。(6)基于承包商的合同履约能力,业主对总价承包项目承担相对于单价支付项目更大的包括工程安全、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和支付等多面的合同风险。总价承包项目通常也被称为临建工程或辅助工程。如:开挖区区间道路,施工营地,规模相对较小的砂骨料加工厂,混凝土料生产厂,综合加工厂,风水电供应系统,仓储系统,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设施等。国水电工程中,较小的总价承包项目合同价格只有数十万元,也有将围堰工程甚至整个导流工程,作为总价承包项目的情况。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人工砂系统做为总价承包项目,其合同价格超过7亿元人民币。多总价项目实际使用年限往往长达5年、7年甚至更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法制的进一步健全,随着承包商项目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不断提高,总价承包项目及其合同价格均会进一步扩展。2.总价项目分解应遵循的基本要求(1)以承建合同为依据;(2)不能突破合同总价;(3)不得对业主到期支付能力造成不利影响;(4)为有利推进工程施工有序进展,对影响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与施工安全的重要工程项目,其分解后的单价或价格不得低于其实际施工成本;--可修编--
--(5)不得仅以获利为目的对总价项目的单价进行过大的调整;(6)通常,为适应项目设计和工程量的动态调整要求,在每单位工程中,应按不少于其分解报价总额的5%预留为该单位工程暂定项目费用;在每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少于其分解报价总额的10%预留为该分部工程暂定项目费用;(7)不得仅以获利为目的对总价项目的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作重大增减或变更。3.总价项目分解审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设计技术要求;(2)有利于推进工程进展和确保合同工期与节点目标的实现;(3)有利于确保设计项目工程安全和促进文明施工与施工安全;(4)有利于加强现场施工监督,推进合同目标的更优实现。4.总价承包项目支付计量的基本法(1)总价支付工程项目计量,由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编制总价支付工程项目细分表,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后,以项目细分工程量为结算量或参照量,按工程实物量完成并结合工程进展比例计量。(2)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计量,按合同规定并报经监理机构审批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及其所属子项工作容、工程量或工作量相应的单价及合价,依据项目施工或工作形象及实际完成工程量或工作量,在工程项目施工报验合格基础上,按照“形象进展、分批分次、计量支付、总价控制”的原则进行。(3)对于涉及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工期目标实现造成较大影响的总价项目(重要总价项目),承包商在项目工程实施前,应比照分部、分项和单元工程划分规定完成工程项目划分并报监理机构批准。(4)对于重要总价项目,分解表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承包商申报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机构质量检验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按总价项目分解表中所列分类单价,按分部、分项、单元工程分类并按合同文件规定及监理机构要求进行量测与度量。(5)重要总价项目合同支付计量的程序与法依照《合同技术条件》相关施工项目计量规定进行。一般性总价项目合同支付计量参照《合同技术条件》相关施工项目计量规定进行。监理机构仅对施工实施完成,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规定或监理机构要求,进展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的工程(工作)量进行支付计量签认和支付签证。(四)工程支付计量的合同责任经监理机构审签的设计变更通知(包括相应设计技术要求)和监理机构为施工进行依据合同规定所发出的紧急指示,在承包商文件接受人签收后的6小时后生效。此后,由于承包商未按设计变更通知和监理机构指示施工而导致的无效工程量增加或应施工工程量减少,由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开工申报、施工测量、质量检验、支付计量,或因违规违章作业而导致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造成损害,或因承包商合同支付与计量申报失误,以及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原因,由此所导致的支付延误等合同责任由承包商承担。监理机构对承包商申报的支付计量资料等的复核、审查与批准,不减轻承包商对合同支付项目计量、量测与申报的准确和正确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三、工程变更(一)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可修编--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不确定因素众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变更可能导致施工状态的变化,也可能涉及到工程施工条件、合同条件的变化,甚至可能涉及到合同双义务与应承担责任的调整。工程变更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实施状态所进行的调整、修改与补充。工程变更对工程实施的有序和按预定目标进展带来的影响通常包括:对施工程序和施工进度计划目标的影响,对施工手段、施工资源配置的影响,对投标报价的合理预期影响等各面。但是,鉴于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众多,因此,接受业主或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指令仍然是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合同变更是经签约双协商一致后,对尚未履行的合同容,包括对合同双应承担的义务、责任与权利关系进行的修改或补充。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所进行的法定变更外,业主、工程承建单位均无权单面进行合同变更。作为业主委托的工程承建合同管理者和应为合同签约双接受的合同关系协调人,监理单位无权解除和变更合同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权利、责任与风险。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的主要区别在于:(1)尽管工程变更可能或往往导致合同索赔,但工程变更是根据合同规定作出的,其适用条件仍在合同规定之中。(2)工程变更可以由工程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依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变更围提起。(3)接受工程变更是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4)工程变更的支付依据合同报价或以合同报价为基础进行并列入常规工程价款支付。鉴于工程变更不当也可能导致合同变更,因此,业主,特别是工程监理单位会按合同文件规定谨慎行使其工程变更权限。(二)工程变更的申报与审批1.工程变更的分类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与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四类:(1)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2)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案改变的工程变更;(3)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案改变的工程变更;(4)常规设计变更(简称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围以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2.工程变更的提起与申报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业主或监理机构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设计单位可依据业主要求或监理机构的意见,或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围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和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承建单位也可依据业主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或为促进工程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2)变更的容及围。(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可修编--
--(4)变更项目施工措施计划(包括施工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5)为监理机构与业主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业主与监理机构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工程承建单位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承建单位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申报和批准手续。3.工程变更的审批与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权限重大工程变更,由业主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或由业主按规定报政府相关授权机构审查和批准;较大工程变更,由业主组织审批或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组织进行审查后报业主批准;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仍有权在业主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围,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并指令承建单位执行。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招标图纸仅供承建单位在投标时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使用,承建单位应依据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鉴于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施工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变更只要不超越合同规定的围与实施条件,都不应影响合同双各自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和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与风险。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工作包括:(1)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任工作的数量。(2)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3)改变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4)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5)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6)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施工过程中,除由于实施工程量本身超过或小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增减外,没有业主或监理机构的变更指令,承建单位不得进行任工程变更。4.工程变更的评价与审查工程变更的审查应在对工程变更进行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工程变更的评价和分析包括: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和工程承建单位所应具备的施工条件与施工手段,业主可能或可以提供的支持条件,进行中的施工状态,工程变更对合同目标控制的影响,以及工程变更的经济分析和可能为业主带来的预期效益等。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的审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2)工程变更设计技术案可行,并安全可靠。(3)工程变更有利施工实施,不致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案的变更,导致在当时施工条件下使施工不可能。(4)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致于导致合同价格不合理地大幅度增加。(5)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致于因此而导致合同工期不合理地推迟。(三)工程变更的执行与合同责任工程变更可由业主或业主授权监理机构发出。承建单位在未接到上述变更指令或事先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监理机构在不与以计量支付的同时,还应判定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可修编--
--承建单位接受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围,承建单位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建单位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建单位可提出理由,申报业主或监理机构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四)工程变更的计价与合同支付工程变更项目的实施,应采用合理的施工手段与法。若因施工条件限制,必需对施工手段与法进行重大调整,承建单位应在实施前报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变更项目的计价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己经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价格的,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结合报经业主或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手段与法对价格修正调整后执行。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由承建单位依照合同报价的原则、编制依据和计价水平,给合报经业主或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手段与法重新编制后报监理机构审查。经协商仍长久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部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适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建单位和业主执行。工程变更的支付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四、合同支付管理(一)合同支付的依据与原则合同支付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和经监理机构审签的有效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发包采用的是以合同文件为报价条件的竞争性报价式。因此,虽然及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费用的计算依据、编制原则、计价法与定额等一系列工程概(预)算费用编制指导文件,但合同支付的计量、价格编制与审核,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原则、编制法和审核程序进行。工程承建单位为合同项目实施所进行的整个施工活动,都通过工程承建合同,以不同的计量和支付式从业主处得到支付。(二)合同支付的申报与审查1.合同支付申报条件工程款支付属合同履行过程的中期合同支付,中期支付通常按月进行。取得合同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按施工图纸及设计技术要求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按合同文件规定应给予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除此以外,一些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还对月支付作出最低支付限额的规定。如布革水电站工程规定最低支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0.75%或者折算成人民币为57万元,二滩水电站工程规定最低支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黄河小浪底工程二标合同规定最低支付限额为2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申报支付额低于最低限额的则应并入下期支付申报。--可修编--
--必须时,监理机构可以对承建单位工程款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业主支付的工程款用于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格式要求,向监理机构递交合同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监理机构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报:(1)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2)有相应的开工指令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属于某分部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同时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或(3)变更单价己经过监理机构或业主授权管理部门审核签认的己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变更支付;或(4)有监理机构或业主授权管理部门签证确认的合同索赔支付。2.合同支付申报容合同支付申报资料应使监理机构能对施工是否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质量标准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申报支付工程项目的施工和完成是否可能对其他必须进行的工作或施工项目构成阻碍、以及工程计量是否准确和有效等进行审查与认证。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递交的合同支付申报(或报表),通常应包括下列容:(1)申请支付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以及包括合同报价量与单价、申报支付量与支付单价、累计支付量与累计支付价格等容的合同支付汇总申报表;(2)由监理机构签署的支付工程计量确认签证。必须进行施工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的工程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供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已经完成的认证记录;(3)属于工程变更、合同索赔、预付款支付、计日工支付、保留金支付等项目申报的,还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支付依据、凭证和批准文件。(4)业主或监理机构要求报送或补充报送的如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申请支付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停(返)工,以及施工过程处理说明,计量和量测资料等其他资料。3.合同支付申报的审查与签证合同支付申报的审查签证是业主通过工程承建合同和监理合同授予监理机构的重要监理权限,也是监理机构促进合同双履行合同义务和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实施控制,以推进合同目标进展的重要手段。对于下列情况,监理机构可作出对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签证意见:(1)申报支付项目施工未全部完成,或未通过施工质量检验,或因重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导致可能存在待进一步查明与处理的缺陷;或(2)申报支付项目计量不准确或引用合同价格不当;或(3)申报支付项目引用合同依据不当或支持文件不足以进行有效审核。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承建单位可修正后重新报送,可在下次支付申报中再次申报,承建单位项目经理也可书面提请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予以修正或确认。如果因为承建单位的申报不符合合同有关计量与支付条款的规定,或报送资料不足以使监理机构进行有效的审核,由此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4.合同支付签证的事后修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支付属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业经签证支付的证书或报表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支付签证。承建合同条件作出关于支付签证事后修正的规定,有利于监理机构对哪些不具备全部支付条件或有争议的支付申请,及时地进行时支付或部分支付签证。(三)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可修编--
--1.总价承包项目支付的基本原则鉴于总价承包项目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报价式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在总价承包项目工程合同支付管理中,即要格遵守工程承建合同的相关规定,又要充分发挥监理机构作为业主委托的承建合同管理者和现场施工管理者的作用。通过监理机构监理职责和监理权限的运用,通过监理技能的发挥,努力促使总价承包项目为主体工程项目施工服务,努力促使总价承包项目为工程建设合同目标实现提供基础保障。总价承包项目支付通常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承包商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将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或称总价项目细分表)提交监理机构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并经承包商项目经理签署。对于分解表中的遗漏项目或子项价格组成中的不合理部分,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包商进行补充和调整。(2)总价承包项目的合同支付,按合同规定并报经监理机构审批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及其所属子项工作容、工程量或工作量相应的单价及合价,依据项目施工或工作形象及实际完成工程量或工作量,在工程项目施工报验合格基础上,按照“形象进展、分批分次、计量支付、总价控制”的原则进行。(3)除合同文件或业主另有规定外,总价承包项目价格中,应包括由承包商承担的该项目或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照管和管理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以及可能需要进行或监理机构为合同工程或合同工作目的指示进行的施工与工作等全部费用。(4)对于涉及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工期目标实现造成较大影响的总价项目(简称重要总价项目),承包商拒绝按监理机构或业主授权管理部门指示实施时,监理机构或业主有权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委托其他承包商实施。为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从该项合价中支付,支付不足部分由业主从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进度付款中扣回。(5)若承包商未完成或未全部完成按合同规定或监理机构指示应由承包商完成的属于总价承包的工程项目,且已明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完成该工作,或监理机构认为继续完成该工作已无必要,则该工作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及相应的费用在相应的总价承包项目价格中扣除,但扣除的费用不应超过相应的总价承包项目的合同报价。(6)除合同文件或业主另有规定外,总价支付项目依照计量进行支付的不足部分,业主不另行计量支付;总价支付项目依照计量进行支付的盈余部分,承包商可在该项目施工或工作全部完成后的末次支付中列入申报。2.总价项目支付申报与审核的基本法(1)按报经批准的四级项目划分,以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为基础进行分解和中期结算支付。(2)重要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在相应项目分解价随工程进展或工作项目进展计量支付。(3)一般工程项目在相应项目分解价随工程进展按形象进度支付。(4)一般工作项目随工作进展在相应项目分解价按形象进度分期支付。(5)重要工程项目或单元工程历时较长的项目,对重要工序或影响计量工序,可在相应项目分解价按工序分解单价计量支付。(6)必须报经监理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的施工项目或工作项目,未经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予计量支付。在未经返工或采取措施补救合格前也不再进行结算支付,其所应发生的费用从相应项目价格或结算支付中扣除。(7)不执行监理指令进行或完成的施工项目或工作项目,监理机构或业主可依据合同规定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并以监理机构认为合理的价格向委托施工单位计量支付。所发生的费用从相应项目价格或结算支付中扣除。--可修编--
--(8)合同项目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除按合同文件规定应预留相应尾工项目费用外,其他剩余部分(若有的话)在末期支付中一次申报支付。(四)其他合同支付管理事项1.计日工计日工通常适用于那些无法在招标阶段甚至也无法在计划实施前估计其工程或工作项目、工程或工作量的,未包括在合同工程报价项目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或紧急的较小量的变更工程或附加工作。计日工是一种工作量或工程量待定的工作。因此,承建单位在投标报价清单中仅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计日工的相关工作项目和报价单价。并且,这种没有给定工作量的报价未能在投标总报价中得到反映,也通常为评标所忽视。因此,计日工单价的报价相对于给定工程量的报价清单中的同类工作项目的报价单价往往高出3~5倍。由于计日工管理式的特点,计日工的使用通常会导致业主对计日工实施的质量、效率、作业安全和费用支付承担更多的责任与风险,因此,一般情况下,计日工的使用应谨慎并是业主指示的或事先取得业主批准的。2.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通常出于业主某些特定的目的。如,为保证某项服务的质量,为保障业主的某些利益,或业主因为某种需要等。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指定分包商承担项目围可为业主指定的主体工程材料、半成品供应商,或对某些重要或关键工程(工作)项目实施具有更强施工质量保证能力或更具优势的分包商等。指定分包商的确定、选择和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指明。业主应保证指定分包商具有与承建单位同样或更高的合同履约意识和对指定分包项目的实施的积极性。业主只能协商而不能强迫投标人接受他的指定分包商。因此,业主通常要为他所指定的分包商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合同责任和风险。与此同时,也应要求承建单位对指定分包商的基本权益给予保障。对于业主指定的施工分包商一旦被承建单位接受,应被视同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商,由承建单位承担管理和协调的合同责任。业主也应通过承建单位对指定分包商进行支付。必要时,业主或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建单位出示指定分包商得到承建单位支付的证明,也可以在认定承建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时,从承建单位到期工程款项中扣留指定分包商应得到的款项,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3.价格的调整与审查工程承建合同是由业主通过竞争性报价和竞争性招标选择确定的。但是,鉴于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众多,工程变更甚至合同变更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或其它各种原因均可能导致必须由承建单位补充编制价格或对相应单价进行调整的情况。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此类价格的补充或调整应在通过业主与承建单位的充分协商后确定,而不是报业主单批准后确定。通常,为使承建单位及时得到或部分得到支付,以利于推进工程进展,此类补充编制或进行调整的价格应报送监理机构审查。监理机构对此类价格的补充或调整的审查必须执行的原则包括:(1)按招标竞争性报价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而不是按工程概(预)算标准来确定人工、材料、设备等基本价格;(2)以实际的现场施工条件和合同规定的施工手段、施工程序以及必须达到的施工生产率,而不是以工程概(预)算定额来计算直接费;(3)按招标竞争性报价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而不是按工程概(预)算标准与法来计算间接费、利润等费用或确定其他应摊消的费用;--可修编--
--(4)对于超出合同规定围的或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建单位可提出按当时当地市场价格对变更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的要求。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调整式,及时协助业主办理合同价格调整。在业主与承建单位因价格调整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与授予的监理权限,认真地履行协商与协调职责,或在合同双长久不能协商一致时作出调解决定。4.保留金支付保留金是业主为规避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招致的承建单位违约风险,通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承建单位支付款项的部分扣留。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把与所签发移交工程项目相当的保留金的一半付给承建单位,并为此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当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把与所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相应工程项目的另一半保留金付给工程承建单位,并为此签发支付证书。如果还有部分剩余工程或缺陷需要处理,监理机构仍有权扣留与工程处理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的支付签证,直至此部分处理工程或工作最终完成。5.工程完工支付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的84天(或工程承建合同另行规定的期限),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容要求编报合同工程完工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完成对完工支付报告(或报表)的审核,并及时为业经合同双协商一致部分的价款签发支付证书。6.最终支付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的56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批准的格式与容要求编报合同工程最终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完成对最终支付报告(或报表)的审核,通过协商与协调,并及时为业经合同双达成一致部分的价款签发支付证书。7.合同中止后的支付合同中止指的是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完成而发生的中止履行。导致合同中止的原因通常有业主违约、承建单位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三种。当遭遇不可抗力、遭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示的特殊风险、或因业主违约等原因,而可能导致工程承建合同中止时,采取可能和合理的补救措施努力减少业主的损失,是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当遭遇不可抗力、遭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示的特殊风险、或因业主违约等原因,而导致工程承建合同中止时,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协助业主及时办理合同中止后的工程接收、中止日前完成工程和工作的估价与工程支付并为此签发支付证书,使承建单位能就合同中止前所应得到而未予支付的下列费用得到合理支付:(1)已按合同规定完成的工程的全部费用;(2)为合同工程施工合理采购的材料、设备及货物费用;(3)承建单位撤离及人员遣返费用;(4)承建单位为减少业主的损失,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所导致的额外的施工费用;(5)由于合同中止给承建单位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款额;(6)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承建单位应得到的其他费用。如果工程承建合同的终止是因为承建单位违约原因所导致,则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上述(1)、(2)、(6)三项费用支付。五、合同索赔--可修编--
--(一)合同索赔的意义和预控合同索赔是对违约的惩罚和对非过错责任导致损失索取补偿的行为,也是合同双维护自己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除由于合同双违约因素或由于业主承担的风险责任外,工程承建单位对业主提起的合同索赔更多地是由于工程变更或业主提供条件等原因所引起。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掌握和熟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努力促使合同双提高合同意识、认真履行合同,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的因素。并且,在合同索赔事件发生时及时地做好合同索赔处理,促使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展。合同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误)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误)期索赔。合同双存在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起合同索赔的前提条件。监理机构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以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进行的查证或依据对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拒绝或同意合同索赔的全部或部分要求。如果承建单位合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供失误、失实或遗漏,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按其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认证和审核有效部分的赔偿。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提合同索赔,或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其全部索赔要求的记录、资料与文件,承建单位仍有权得到已经符合合同规定或已经证实的部分索赔支付。(二)业主的索赔与业主索赔的支付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了业主对承建单位进行索赔的明确的条件和简捷的式,这种索赔通常没有约定的期限,也不需要经过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的受理程序。如果因业主对承建单位的索赔不符合合同规定,并导致承建单位造成损失,承建单位可就业主的不当索赔行为提起合同索赔。对于承建单位的合同工期误期、施工质量缺陷未按期修复完成、因承建单位责任导致业主造成损失、因承建单位原因不得不终止合同,或其它违约行为,业主得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向承建单位提起索赔。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业主可以在向承建单位发出合同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建单位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三)施工索赔的条件与受理1.施工索赔的条件与提出监理机构仅接受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建单位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2)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围,或业主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业主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建单位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3)因执行业主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建单位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4)因属于业主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以及施工现场发现古迹、文物、化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可修编--
--(5)因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测量基准、施工图纸、施工场地、交通条件、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业主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6)因业主或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包括指定的材料供应单位、指定的设备供应单位)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7)由于法律、法令或合同文件明示与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8)其它因合同明示或隐含的业主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当施工索赔事项被认定发生时,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该事项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或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时限),以明确的式向监理机构提出合同索赔要求并同时抄送业主。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继续存在,或其事态仍在发展时,承建单位应以不长于28天的时间间隔,向监理机构报送间隔期该事态发展的补充报告和补充资料,说明其发展情况,并在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的28天,向监理机构提交该项索赔的最终报告。分包单位的索赔要求必须向承建单位提出。其中属于应由业主承担的责任或风险而导致索赔事项发生的,应通过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而不是分包合同文件)规定向监理机构提起。2.监理机构应拒绝的索赔要求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作为提起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索赔要求:(1)因承建单位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致使价格显得不合适。(2)因承建单位设计失误,或由于承建单位未按开工指令要求及时开工,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或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其自身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施工效率降低,或因其分包商实施不力等属于承建单位责任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3)因承建单位或其分包商的责任,或因承建单位与其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4)因承建单位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它违约或违规作业行为,被业主或监理机构指令补工、返工、停工、重建、重置所导致的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5)因承建单位责任而发生的工程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机械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保事故等)或质量缺陷,导致的施工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6)索赔事实发生后,承建单位未努力、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减轻损失措施,导致索赔事态扩大的。(7)非合同工程关键路线工程项目的工期延误,或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不予工期顺利的,以及业主或监理机构已决定予以经济补偿而要求承建单位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工期的。(8)承建单位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式与时限申报索赔要求的。(9)因承建单位违反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行为导致的施工延误与费用支出。(10)其它为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属于承建单位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3.承建单位的索赔报告为使业主和监理机构能有效地对承建单位的合同索赔事项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有效的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书的容应包括:(1)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索赔事项的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承建单位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2)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以及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可修编--
--(3)索赔要求及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求工期延期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4)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业主或监理机构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及其它证据文件等的复制件及其说明)。(5)其他按合同文件规定或业主、监理机构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承建单位认为应予报送的文件与资料。4.施工索赔的受理合同条款及其技术条件是承建单位投标报价的条件,也是业主选择承包人的条件。监理单位对合同索赔的受理与处理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法和要求进行。在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以独立的判断和分析认真处理,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公正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同权益,以不断推进工程的顺利进展。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承建单位的索赔报告书后,及时进行下列工作:(1)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2)对申报的索赔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3)在对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法、取费标准、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4)在对承建单位工期延期索赔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调整的初步审查意见。(5)对由业主和承建单位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6)在对施工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协商和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索赔要求的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业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争端长久未决情况下,发布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意见。在对工程承建单位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要求承建单位作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或对施工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作出分析与评价。5.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当施工索赔争端提起后的84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合同双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做出自己的决定并通知业主和承建单位。索赔或被索赔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或决定意见不能接受的,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向合同争议评审小组或仲裁机构提起合同争端调解、仲裁,或在设有达成仲裁协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监理工程师决定发出的70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如果任一均未表示异议,则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自然生效,成为对合同双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本次索赔的最终决定。(四)索赔争议与最终的索赔权利索赔或被索赔对监理机构合同索赔处理和决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进一步的索赔支持材料和引证文件,要求监理机构修改决定,重新考虑提出的合理要求;或采纳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接受业主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或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提起合同争端调解、仲裁或诉讼。--可修编--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遗留未决的合同索赔,承建单位还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应向监理机构和业主递交的竣工报表(完工付款申请)中提出清理或追偿合同索赔的要求;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向监理机构和业主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最终结算付款申请)中提出最后的合同索赔要求。六、违约、争端与调解(一)业主的违约当业主有下列事实之一时,监理机构应确认业主违约:(1)未能按承建合同规定的容和时间向承建单位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业主负责的准备工程等承建单位施工所需的条件。(2)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建单位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3)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监理机构签发支付证书后向承建单位支付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或干涉、阻挠、拒绝支付证书的签发,也未向监理机构和承建单位说明其可成立并被接受的理由。(4)宣告破产,或并非因为公司改组或合并的原因宣告停业清理。(5)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与理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因上述业主违约的原因,承建单位按承建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提出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办理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或者,在承建单位按合同条款规定减慢工程速度或暂停工程后,及时与业主协商,尽力促成业主违约原因的消除,尽力促使承建单位恢复正常施工;或者,在承建单位提出合同索赔后,及时与业主和承建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工期延期和施工费用赔偿,并为此颁发签证文件。(二)承建单位违约及对违约的纠正1.承建单位违约当承建单位有下列事实之一时,监理机构应确认承建单位违约:(1)在接到监理机构发出的开工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开工或拖延工期。(2)无视监理机构的指示与警告,继续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或继续按监理机构不同意的施工法施工,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3)未经监理机构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4)未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报经监理机构或业主的审查批准,擅自将工程(工作)或工程(工作)一部分分包出去,或将合同的任部分或权利转让给其他人。(5)由于承建单位的责任,未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照管好工程,或使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6)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又未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合同工期延误。(7)在缺陷责任期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项目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机构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建单位拒绝再进行修补。(8)不执行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布的重要指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9)无力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被抵押,或停业整顿等原因,致使工程承建合同不能履行。2.对承建单位违约的纠正--可修编--
--对于承建单位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作出判断,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发出书面指示指令承建单位尽快予以弥补和纠正,或发出口头或书面违规警告指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避免引发更重的违约后果。若由于工程安全的需要或为赶上合同工期进度,在总监理工程师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后,承建单位仍无能力或不愿进行应由其完成的紧急或补救工作时,监理机构可协助业主雇用他人去进行这项工作,并向承建单位索扣这项费用。确因承建单位违约对业主造成的损失的,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办理对承建单位的合同索赔支付,或者经与业主协商后,对承建单位违约采取重大行动,协助业主进驻现场和工程,终止对承建单位的雇用,指示承建单位向业主转让合同利益,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三)合同争端与监理单位调解1.合同争端应首先向监理单位提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不确定因素众多,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争端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这些争端可能涉及到合同条件和施工条件变化,涉及到合同双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的认定。承建合同组成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歧义时,由监理单位依据合同规定的文件的优先顺序作出解释。承建合同通常还规定,业主和承建单位之间由于合同,或工程施工,或对监理机构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等事项发生争议,应首先向监理单位或其现场监理机构提出。监理单位作为工程承建合同争端调解人,有利于合同争端的公正和快速解决,有利于推进工程的顺利进展和促进合同的切实履行。2.监理单位的合同解释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是签约双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和界定合同风险的依据。在工程项目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工程项目业主和工程承建单位对合同文件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工程监理单位或其现场监理机构应在全面、准确地了解争议事项全过程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独立、公正、合理地对合同作出解释和进行调解。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文义解释原则。当签约双对合同文件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忠实地按照合同文件所使用的语句、词句以及各语句、词名在合同组成文件中所表达的词义来确定其真实意思。(2)整体解释原则。合同组成文件是合同整体的构成文件。当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发生歧义时,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组成文件的优先次序进行解释。当合同文件的构成条款发生歧义时,应联系其他构成文件,从整体角度进行理解。(3)目的解释原则。工程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工程承建单位。工程项目签约目的在于通过对工程承建单位的选择而采购其所要求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建单位签约目的在于通过其合同义务履行,从工程项目业主处获取合同支付。签约对合同文件理解有歧义时,应按照合同目的来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4)习惯解释原则。除合同文件另有特别规定或专门解释外,对合同文件解释适用习惯包括语言使用习惯、行业词语习惯以及其他共知共认的技术术语和表达习惯。(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也必然是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6)公平解释原则。在对合同作出解释时,应考虑当事人因缺乏经验或重大误解所导致的使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重不对等,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明显是不合理而达不到合同双立约目的的情况。3.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的合同争端调解工作监理机构应在收到争议通知后,在84天(或工程承建合同另行规定的期限)进行下列工作:--可修编--
--(1)完成对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和取证;(2)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作出解释;(3)在上述工作基础上,通过与业主及承建单位的协商,尽力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以求友好解决合同争议;(4)或在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对合同争议独立公正地做出决定,并将此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工程承建单位。监理机构合同争议决定送达后的70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如果争议的双均未提出异议,则监理机构的决定将被视为对合同双均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四)合同争端的评审与仲裁1.合同争端调解合同争端的调解是由合同双约定或按合同条款规定,聘请独立、有声望的能公正地为双提供委托服务的机构或第三者,为双之间所发生的合同争端提供调解服务的一种式。调解作为解决民间民事争议与纠纷的一种法,在世界各国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古代,民间民事纠纷的调解人通常由一些德高望重的长者所担任。他们受当事人邀请或为当事人所认同,在仔细倾听双述并经过自己独立的调查了解与分析后作出评判,并为双所接受。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审理民事诉讼时,通常首先采用司法调解手段,力求使诉讼双达成和解。除此以外,我国长期来还存在由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单位或下属成员个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调解的式。由于上级行政机关往往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端与纠纷在政策执行和行政管理面有更深入的了解,更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因而更容易为各当事人所接受。合同争端与合同纠纷调解,是一项涉及民法、合同管理、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的专业性强的工作。为迎合工程建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求,世界各国常以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或行政组织的式,建立合同争端评审机构,受工程建设委托派出合同争端评审委员或组建专门的合同争端评审委员会,为工程建设合同各提供专门的合同争端调解委托服务。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争端评审委员会通常由三名成员组成。合同双当事人各委托一名委员,再由这两名委员协商委聘第三名委员并担任合同争端评审委员会主席。合同争端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围、评审程序、合同争端调解书的效力,以及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法、为评审委员提供的条件和评审费用收取等,由合同双约定或按合同条款规定,并通过与合同争端评审机构签订的合同争端评审委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合同争端评审委员应从具备资格的合同争端评审机构中聘请,并被合同双所共同接受。评审委员会不应与委聘双有利益关系,也不应成为委托的代言人,以保证合同争端评审的客观、独立和公正性。除非合同双另有约定或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否则由合同争端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合同争端评审书”只有得到双当事人的签署同意后才具有最终约束力。合同双当事人中的任一,对合同争端评审意见拒绝接受的,仍可按仲裁协议或合同条款规定提起合同争端仲裁,或在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时向法院提起合同争端诉讼。2.合同争端仲裁合同争端仲裁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法,它具有快捷、XX、式灵活的特点。《中华人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式解决纠纷应当双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合同双应按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规定,通过协商选定仲裁机构,确定合同争端仲裁庭或仲裁小组的组成人员,并按规定为合同争端仲裁承担费用。--可修编--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端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该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争端可以根据双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裁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一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不得因合同争端影响工程施工的照常进行对于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难以调解的合同争端提起合同争端评审和合同争端仲裁,是大型工程项目实施常为合同双最终选择的解决式,合同争端双都将为这种解决式的实行支付调解或仲裁费用。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和承建单位双,促使合同争端得到及时解决,尽力避免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纠纷。当合同争议的任一根据工程承建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提出仲裁要求后,监理机构仍应在56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设法对争议双进行调解,以求友好解决争端。在工程承建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调查或由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审理时,监理机构应以公正的态度提供证据和作证,并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执行此类决定。在合同争端发生和处理过程中,或在争端调解、仲裁、诉讼过程中,合同双仍应格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的照常进行。七、分包与转让(一)分包与指定分包投标单位有高的信誉、实力和具备承担主体工程或重要工程项目施工的资质与能力,是业主选择其中标的重要条件。对规定允分包的项目和围,分包商相对申请分包项目实施应具有更高的资质、能力和实力,或比承建单位更能胜任对申请分包项目的施工与服务。指定分包商应具备和承建单位同样的履约与承担合同责任的能力和信誉,指定分包商还应使承建单位免除因分包商原因导致的对业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对指定分包商的接受、指定分包商与承建单位的关系,以及对指定分包商的合同支付等均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包括要求指定分包单位保证和保障承建单位免于承担由于指定分包单位疏忽、违约而对承建单位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二)分包的审查与分包管理1.分包的审查监理机构对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审查的容通常包括:(1)申请分包单位的资格(包括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主要工程管理人员资历,施工机械状况等)及其证明;(2)分包单位承担同类工程项目的经历与证明;(3)申请分包工程项目(或工作容)、分包工程量及分包合同总价;(4)分包工程项目工期及施工进度安排计划;(5)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6)拟定的分包协议条件。2.分包管理--可修编--
--分包项目通过审批、分包协议生效后,应将分包单位视为承建单位的一部分,加强对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的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切实履行承建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并由承建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行为承担合同责任。分包项目的施工措施计划、开工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以及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申报。工程承建单位应尊重分包单位合法的合同权利。除非业主授权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监理机构不受理承建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分包合同纠纷。如果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就一些施工中的技术问题直接同分包商打交道,则应征得承建单位同意,并必须把相关情况告知承建单位或指示承建单位共同参与。以避免导致合同责任与风险的转移,或招致合同纠纷。(三)转让合同转让包括合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债务人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涉及合同签约双权利的民事行为。由于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转让可能损害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建单位的立约本意,或可能影响工程施工的按合同目标和预定计划进行,从而直接地损害业主的权益。因此,工程承建合同条款通常对合同转让作出限制。除非业主同意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承建单位不能对合同权益和义务进行转让。但是,在工程承建合同期满后,如果业主提出要求并愿意承担费用,承建单位应将仍可能存在的分包合同义务与权益转让业主,并通过分包合同协议条款保证分包单位同意这种转让。八、工程保险(一)工程保险制度水利水电工程往往具有工程量大、投资规模高、建设工期长、施工条件复杂、工程建设过程中不确定因素众多等特点。进行工程保险,包括业主工程项目建设保险、承建单位为项目施工保险,是工程建设各转移风险,增加其自身抗风险能力,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展的重要保障。工程风险来自工程项目、外部环境条件,而项目业主的管理、承建单位的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也是构成工程风险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通常不乐意为一个没有风险管理能力和抵卸风险能力的投标人承保。项目业主通常也不乐于把一个工程项目交给没有投保能力或没有投保的承建人。实行工程保险制度,除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抗风险能力外,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对工程建设责任能力、管理能力和商业信誉进行评估,促进各项目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提高的重要的市场监督手段。(二)施工保险1.承建单位的保险业主对工程项目实施承担众多的风险,这些风险既有与工程项目本身相关的,也有起因于承建单位的。因此,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对实施的工程、工程设备,以及要求承建单位对其拥有和负责的主要施工设备与设施的保险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时,业主可以自身的名义或以业主与承建单位联合的名义投保,或要求承建单位按工程项目重置价格或高于该重置价格投保。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投保的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施工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施工机械设备险,机动车辆险,工程质量责任险等。--可修编--
--承建单位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按规定的保险种类、保险价值、保险有效期和要求投保。并在投保完成后将保险协议(或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复印件送监理机构确认和备存。当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保险围的风险损失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对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风险损失报告进行查证和确认。2.保险的检查与补救当监理机构确认承建单位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合格的保险协议(或保险单)的,应采取如下措施:(1)指示承建单位尽快办理或补充办理保险;(2)或当承建单位拒绝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时,协助业主以承建单位名义代为办理此类保险,并从到期应支付承建单位的款项中扣抵投保费用。承建单位应按保险协议要求,随工程实施进展,以规定的时间间隔向保险公司通报工程施工进展与动态,并保证在工程施工期间有完备的保险。随工程施工进展,承建单位可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确保保险有效和完备的条件下,向监理机构提出调整保险围和价值的申请。3.保险赔偿后的责任如果承建单位已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那里获得足额赔偿,监理机构应在接受承建单位申报后,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由责任者承担或合理分担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费用。第五节工程信息管理一、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一)工程信息的划分与服务功能工程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的是工程建设合同目标控制和工程承建合同管理服务。监理机构通过工程信息来进行决策,并在监理决策过程中产生监理信息。工程信息是监理机构履行其监理职责和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产品,是监理控制决策的依据,也是监理机构协调各关系的媒介。工程信息是工程建设管理的资源。信息掌握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的程度影响着决策的成败,采集、处理和使用信息的手段与式则影响着决策的效率。监理机构应随工程施工进展,采用摄像、照像、图件、表报、文字记录、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等合同规定的载体与传递式,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来自业主、设计、工程承建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信息,做到信息记录的写实与量化。重要的工程信息必须形成书面文件。监理机构可依据工程信息文件的来源,按业主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和监理文件划分做好分类管理。工程信息按合同关系可以划分为合同履行与管理信息、外部来往工作信息等。工程信息按合同控制目标可以划分为施工安全信息、工程施工质量信息、施工进度信息、合同商务信息。工程监理机构信息也可以划分为监理机构管理信息、合同目标控制信息、监理过程信息等。监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传递和更新等项管理,努力促使工程信息更好地为工程实施决策、工程验收、合同索赔和工程运行管理服务。(二)工程信息过程管理通常,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应对设计单位、工程承建单位或材料的供应商为使工程监理对其合同义务履行和工程建设行为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与检查而向工程监理提供的商业秘密XX。--可修编--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按业主与权利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对他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容事先作出书面说明。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仅能按相关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为合同项目实施目的引用和使用这些商业秘密,并不得违反规定向第三扩散。这些商业秘密可包括工程招投标和报价情况,设计或施工技术专利,新材料及其组成配合,以及特殊的施工技术、施工法、施工工序、施工组织等。它通常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直接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其扩散将对权利人的市场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等特点。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作为业主委托的工程承建合同管理者和现场施工管理者,也同时处于工程建设各之间工程信息的传输中枢地位。在工程信息管理中,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应按工程监理合同文件和相关合同文件规定注意做好应XX的工程文件和信息的密级管理,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工程监理单位承担额外的合同责任。与此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按XX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做好涉及安全与公共利益的图件、工程文件与信息的XX,以及对XX文件和信息采集、整理、存储、传递和更新过程中的密级管理工作。(三)工程信息管理的主要工作容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四级编码的划分和编码系统,建立或完善信息存储、检索、统计分析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同时,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建立信息文件目录和建立监理信息文件的编码式,完善工程信息、文件的传递流程及各项信息管理制度,补充和完善工程管理表报的格式。监理机构应及时采集、整理工程施工中关于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合同支付目标控制,以及合同商务和工程进展过程信息,并向有关反馈。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机构要求,及时编制并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表报和工程信息文件。监理机构还应定期对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监理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监理记录,通过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职责的履行和监理权限的运用确保信息的闭合,并定期进行整编与反馈。二、监理文件管理(一)监理文件的合同地位在工程实施和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单位处于合同管理者与合同关系协调人的地位,监理单位依照业主授予的权限,对合同目标的实现承担监督和控制责任,监理文件是监理职责履行和监理权限运用的表达。监理机构应格按业主与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发布监理文件。依据监理文件的作用与性质,其合同地位可以划分为:承建合同的解释文件,承建合同的协调文件,承建合同和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记录文件以及监理信息反馈文件等四种。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是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果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决定,显得不公正或可能招致承建单位额外的责任与风险,承建单位可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或复议,也可按合同规定提起合同争议。除工程承建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修改或变更工程承建合同的规定,也无权免除工程承建合同中规定的承建单位或业主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和权利。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监理文件也不作为承建合同文件的补充和组成文件。因此,监理单位技能与执业水平,监理单位对合同条款及业主授权的运用,监理单位的公正性等,均可能因招致承建单位承担额外的责任与风险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二)监理文件的编写1.监理文件的构成要素与组成--可修编--
--监理文件通常由监理单位为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和监理职责发布或由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监理机构发布。监理单位承担因监理文件发布失误或监理职责履行不当、监理权限运用不当等所导致的合同责任,同时还依照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规定承担未及时发布监理的批准、指示、指令等所导致的不作为责任。监理文件必须为书面文件,其容构成应包括商务、程序和技术三个要素。监理文件必须专事专文、表述明确、数据准确、引用正确、简明扼要、用语规。监理文件构成要素的引用和表达,必须格以有关法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技术规程、规和标准为依据。与此同时,监理文件还必须满足追溯性、引用性和可被评价性的要求。通常,监理文件的组成分类包括:(1)对承建单位的“批复文件”;(2)施工过程“指示(令)文件”;(3)施工质量或合同支付“认证文件”;(4)工程建设施工“协调文件”;(5)工程完工及工程验收“签证文件”;(6)提交给业主的“建议函”;(7)提交给设计单位的“商议函”;(8)工程“表报”与“记录文件”;(9)监理“工作报告”;(10)监理“管理文件”等。2.监理文件的成文管理工程监理工作开展以前,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应确定监理文件的发布权限,监理文件的管理分级,监理文件的发布、争议、变更、撤消程序,以及监理文件产生过程中必须的拟文、核稿、审查、会签、用印、送发等基本程序与职责。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应正确行使业主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建合同授与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避免超越监理职责与权限干预工程承建合同赋与工程承建单位的职责与权利,以免导致合同责任或合同风险的转移。监理文件的编制应遵守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符合工程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监理文件编写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包括:(1)监理文件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文件属性和主要容;(2)文件容表述与层次划分准确,并满足监理文件的引用性、追溯性和被评价性要求;(3)监理文件中的用词用语应满足确定性、可解释性和可评价性要求;(4)文件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层次序数和惯用语、缩略语以及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作为词素的数字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5)文件中的计量应使用或部门发布的标准计量单位或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6)必须引用公文、文图或函件的,应当先引标题后引文函字号或图纸图号,必须注明日期的,应当填写具体的年、月、日;(7)必须以正式文件编发的,应当编制文号,核定发送围、秘级和确定印发份数;(8)明确主送、抄报、抄送或发送单位,不应多头主送。主送、抄报、抄送或发送单位的名称应引用全称或规性的简称;(9)监理文件必须有主题词的,应按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主题词标准编写或选用。(10)监理文件的成文时间,应以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授权签发人签发时间为准,必须另行报经批准的应以批准签署时间为准。3.监理文件的编码工程监理工作开展前,监理机构应确定监理文件编码的法和式。监理文件的编码应遵守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执行监理单位和业主有关工程文件管理的规定。--可修编--
--监理文件的编码应满足:(1)、监理文件编码的唯一性要求;(2)、监理文件的分类管理和标识要求;(3)、监理文件的引用和追溯性要求。4.监理文件的分级对于大型监理工程项目,为有利于随工程施工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决策和及时解决问题,监理机构还可以结合监理机构的分级管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划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现场施工质量检验、现场施工指示(令)等监理文件或其表式文件实行分级管理。对于较大规模的监理项目管理,针对管理层次、管理幅度和决策结构实行决策分级管理,是缩短简单决策的环节和运行途径的有效法。通常,分级监理文件的权限按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对下级监理机构的授权文件中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发布,并由下级监理机构的授权责任人签署或下级监理机构用印发布。下级监理文件发送至与该级监理机构相应或相对口的工程承建单位的下级施工单位或其下级施工管理机构,代表上级监理机构所发出的指示与指令。对超越授权或未越超授权发布的下级监理文件,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工程承建单位提交确认、或下级监理机构提起、或上级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过上级监理文件或由上级监理机构予以确认、变更或撤消。(三)工程监理月报工程监理机构应按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格式和容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实施进展和工程监理工作情况。工程监理月报是监理机构随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进展定期向业主和向监理单位反馈工程信息与报告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监理月报的发送围由工程监理合同作出规定。通常,其发送围为业主单位及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月报应尽量采用图表的式,文字述应层次分明,简捷明快,数据正确,用语规。对工程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属于工程监理工作和授权围的,应述监理所采取或拟采取的解决措施;涉及业主决策事项的,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案和明确的建议意见供业主决策。工程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主要容:(1)工程进展综述。包括工程概况、分项目工程施工进展综述以及气象记录等。(2)工程质量。包括工程施工质量及分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状况,描述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控制过程、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成果、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及其处理过程,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分析,以及针对本期工程施工质量状况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等。(3)工程进度。包括工程进度及分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展描述,监理控制过程,施工资源投入,施工劳动组织及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投入,实施进度进展与进度计划比较,本期进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等。(4)工程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包括合同工程及分项目工程合同支付情况描述,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合同索赔情况,监理控制过程,合同支付与资金流动态分析,本期合同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5)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包括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情况描述,安全生产状况与管理过程,文明施工与施工环境保护状况及其管理过程,本期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6)监理机构运行。包括监理机构变更,监理人员到位与技术构成,监理机构管理,监理合同执行情况,以及要求业主提供的条件和要求业主解决的问题。(7)设计文件提供。包括设计成果审查、供图进展、现场设代情况,本期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业主采取的措施。--可修编--
--(8)业主条件提供。业主条件提供情况,以及业主应予以重视和应及时解决问题的建议等。(9)工程记事。(10)其他必须报送的资料和说明事项。三、工程文件的传递与受理(一)工程文件的传递监理单位不属于业主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合同的一,委托监理单位对承建合同和现场施工进行管理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关于合同活动的联系通过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混乱和误解。对于涉及工程监理单位委托围外的活动与联系,仍应由业主的授权代表直接与工程建设各联系,或业主在认为必要时告知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业主规定,建立工程文件传递流程。在合同文件或业主未另作规定的情况,工程文件流程可参照图2-1进行。图2-1 工程文件的传递流程图为有利于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也有利于监理单位及时掌握监理工作进展,和对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有充分的了解,监理机构应注意将相关的监理文件抄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审阅监理机构报送的监理文件,以随时了解和指导监理机构的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监理工作顺利进展。(二)工程文件的受理在合同文件或业主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监理机构应通过监理文件明确:除非业主另有指示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承建单位向业主报送的施工文件都必须主送监理机构,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和转达。除非业主另有指示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业主关于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都将通过监理机构向承建单位下达实施。属紧急工程文件,必须在其左上角一个明显位置加盖“急件”章,受理应在一个合理的短时间做出处理。在非常情况下,还可以先通过或口头传递文件容要点,并在随后的4小时补传书面正式文件。--可修编--
--为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和工程建设合同的切实履行,业主应在14天(或监理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对于急件,应在一个更短的时间,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机构。若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机构的明确建议无异议,并将该建议视为业主的决定。除非业主另有指示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不符合文件传递程序而来往的文件,可能被视为非正式文件或无效文件而不具备合同所赋予的效力。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与合同责任,由责任承担。(三)监理文件的送发1.报送业主的文件为使业主能及时了解工程项目监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与设备供应等各的工程建设合同履行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面的进展情况,为使业主能对通过工程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依据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应提请决定事项及时作出决策,为促使业主自身的合同履约水平和业主应提供条件提供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使业主能有效地对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各的合同行为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应按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将其为工程监理合同义务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与监理权限运用以及工程监理机构为工程监理合同目的所发布的所有文件报送业主单位。监理文件报送业主单位的式通常有主送、抄报和发送三种。其中,主送文件属于提请业主单位作出决策事项或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进展的文件,抄报文件属于报知业主单位备核和供业主单位了解情况的文件,发送文件常用于涉及有业主单位代表参加并作出决定事项对业主单位也有约束力的协调会议文件。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应报送业主单位的监理文件通常包括:(1)监理机构管理与规章性文件。包括:专业监理工作规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所使用的标准化表报表式,以及其他涉及工程监理合同目的和监理权限运用所制定的监理机构管理文件等。(2)监理机构工作过程文件。包括当年的监理目标规划,合同工程项目开工通知或批复文件,工程承建单位的施工保证合同认证文件,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施工过程指示(令)文件,施工质量认证文件,合同支付签证文件,工程施工协调文件,工程验收及工程完工签证文件等。(3)随工程建设进展报送的工程信息文件。包括:工程设计供图、图纸审查及现场设代工作信息,工程施工进度、工程形象、工程量完成及施工资源投入与消耗信息,工程施工质量、质量检查与施工质量缺陷处理信息,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施工环境保护信息,工程项目质量检验与项目验收信息,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和合同支付信息,监理机构工作进展及资源投入与使用信息等。工程信息文件通常以监理月报、监理年报或专项监理工作报告的形式向业主反馈。(4)报送业主批准或决策的文件。包括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调整审查文件,涉到合同工期、合同支付及业主提供条件的重大施工手段、案或新技术、新材料采用的施工技术审查文件,工程变更申报审查文件,合同索赔申报审查文件,以及工程设计优化或工程变更建议报告等。2.送发工程设计单位的文件监理文件送发工程设计单位的式,由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业主关于工程监理与工程设计之间的联系式要求所决定。当业主单位未委托或授与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合同监督和管理权限时,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与工程设计单位之间通常不构成直接的文件主送关系。监理文件送发设计单位的式,通常为抄送或发送。--可修编--
--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向工程设计单位发送监理文件的容和目录构成,由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作出规定或另行报请业主单位批准。对于涉及工程技术专利或业主与施工商务与技术秘密的文件发送,还应受工程监理合同文件、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或业主单位相关文件规定的约束。通常,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应将涉及到监理工程项目施工进展,施工案、施工手段与施工措施的批复,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的检验与变更,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设计技术问题的处理等监理文件抄送设计单位或其现场设代机构,或者将应有设计或其现场设计代表参加并对设计也构成约束的协调会议文件等发送工程设计单位。3.送发工程承建单位的文件工程监理单位是现场施工管理者和施工关系协调人。工程承建单位或其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是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授权监理机构的被监理对象。监理文件送发工程承建单位或其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式,通常分为主送、抄送和发送三种。在业主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与的监理职责和监理权限的条件下,主送工程承建单位或其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理文件应涵盖工程建设合同目标控制、合同履行和施工过程管理等各个面。对于涉及按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必须事先报经业主单位批准和作出决策事项的监理文件,应在报经业主批准或由业主作出决策后送发工程承建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还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将一些主送业主单位的涉及合同商务处理等事项协商的监理文件抄送工程承建单位或其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发送工程承建单位或其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理文件主要为监理协调会议文件。送发工程承建单位的监理文件的组成与目录构成,是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对施工保证能力评价、对合同目标控制的手段与法、对现场施工管理和监理合同义务履行的体现。4.监理机构抄报监理单位的文件现场监理文件通常由工程监理单位授权的监理机构发布,以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监理、现场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作出决策。监理单位应根据对工程项目的认识和理解,为全面、切实履行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执业能力与工程项目监理要求相适应的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确定监理机构的决策式和决策程序,并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充分的现场监理工作权限。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单位的授权发布监理文件,并应按监理单位规定的文件目录、容围和发送程序等要求及时将重要的监理文件报送监理单位批准或备核,使监理单位能及时了解工程监理项目进展、监理机构职责履行、监理机构管理和工程监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使监理单位能随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进展及时对监理机构的组织、管理和工作进行跟踪指导、检查、监督与调整,使监理单位能及时对监理机构发布的重要监理文件或表报文件中的失误行使监理单位的变更直至撤消权限,有利于工程监理工作水平和合同履约水平的不断提高,也避免监理单位因监理机构的失职、失误而承担额外的合同责任和风险。(四)监理文件的争议监理文件的送达时间以承建单位授权部门与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签收人的签收时间为准。承建单位对收到的监理文件有异议,可于接到该监理文件的7日,向监理机构提出要求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监理机构应在7日对承建单位提出的确认或变更要求做出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可视为监理机构予以确认。承建单位如对监理文件或监理机构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该文件或确认意见送达后的7日向业主申请复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可修编--
--若承建单位对监理文件(包括监理机构的确认意见)或业主的指示(包括其复议意见)有异议,应首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下,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合理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业主和承建单位任一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起合同争议,并将提请争议决定抄送对和监理机构。除非监理机构或业主复议指示或通过合同争议程序对监理文件做出撤销、变更或修改,否则在确认、复议、争议期间,原已送达的监理文件继续有效。四、监理档案资料管理(一)建立监理机构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工程档案是工程项目实施和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的记录,是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员岗位、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档案编目规程、档案台帐,以及工程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催办、XX、销毁和监理文件的编码、审核、签发、用印、发送、归档、借阅及各项管理规定。监理机构在做好自身工程档案管理的同时,还应通过检查、监督等手段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档案管理工作,以便在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完整地向业主移交。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立档案资料室,完成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归档围、要求,以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编、查阅、复制、利用、移交、XX等各项容)的建立与完善。指定专门人员随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进展,加强监理资料与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二)检查并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做好工程施工档案管理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工程承建单位收集、记录、整理并随工程施工和工程项目验收进展整编造册向业主单位提交的工程施工档案,通常包括:工程施工开工文件、工程设计图纸与工程竣工图纸以及工程技术文件、工程进度计划与施工措施文件、工程变更及其实施文件、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施工质量检验文件、施工原材料与施工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文件、工程永久设备的开箱与检验及其操作技术文件、合同支付签证文件、工程项目各阶段验收报告与签证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大事记录、施工过程原始记录、混凝土生产记录文件和工程图像记录等。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做好工程施工档案管理,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和健全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与合同履行中工程资料、档案的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在工程项目验收前,监理机构还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承建单位应提交的工程施工档案做好预审预验工作。对预审预验不合格部分,监理机构应及时指令工程承建单位整改、重新整理与整编。(三)监理档案资料的组成与监理档案的提交监理机构应并按或部门颁布的关于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业主要求和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包括合同文本文件、业主指示文件、施工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文件等必须归档的资料档案的分类建档和管理。监理机构责任人应定期对监理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理工作过程中,监理机构应随工程施工进展和合同项目工程验收要求,对监理文档进行整编,并根据业主的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在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后及时提交业主归档。在委托监理的合同工程项目完成或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按业主要求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应由监理机构归档的工程档案逐项清点、鉴定、整编、登记造册,并向业主移交。第六节监理协调一、监理协调制度与协调容--可修编--
--(一)监理协调制度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实际条件的变化、不同标项施工之间的干扰、合同目标实施过程中发生偏离、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关系的调整都是不可避免的,随工程施工进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的合同义务。而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授予的权限及时进行协调,是工程监理机构推进工程建设顺利进展和促进合同工程控制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监理协调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的整个过程。监理协调制度的建立是监理机构进场后所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依据业主授予的权限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监理协调(包括定期协调、专项协调和分级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式、容和合同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及其分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经常性地定期召开监理协调会议,对上次协调决定的落实以及上期工程与工作进展进行检查,对本期工作进行研究,经各充分协商后,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作出决定。与此同时,监理机构(及其分项目监理机构)还应根据业主、设计、承建单位及有关的要求,及时召开专项或专题协调会议,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通过监理协调作用的发挥,不断推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二)监理协调容监理协调包括外部协调和部协调两面。外部协调通常指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所进行的,以工程承建单位和业主单位为对象的合同关系和合同目标协调。部协调通常指依据监理单位服务质量保证要求和工程监理机构管理规定所进行的,以监理机构部专业和各级项目监理机构为对象的,为提高监理机构服务水平和推进合同目标控制成效的监理机构部关系和工作协调。监理外部协调的主要容包括工程界面协调、合同目标协调和合同关系协调三项。监理协调应格按着业主授与的监理权限,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为依据,在充分尊重工程建设各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监理部协调通常是为分析、评价外界因素变化或外部协调对策研究所进行的,或为解决监理机构自身在监理服务和监理权限运用中存在的矛盾所进行的。其主要容通常包括监理对策评估、监理专业之间以及与下级监理机构之间关系调整、监理机构工作计划等各项监理部协调是监理机构提高其监理能力和监理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充分运用监理协调权限,及时解决施工中各与各标项界面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与合同支付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工程承建合同双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之间的矛盾,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促使工程承建合同得到切实履行。(三)合同关系协调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作为工程承建合同管理者,同时也是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通过合同文件约定的合同关系协调人。监理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应遵循业主与承建单位的立约本意,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地协调双关系,在充分掌握事实和与双充分协商基础上,谨慎而公正地对各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做出判定和分配。监理协调是解决业主与承建单位合同纠纷的经常而有效的手段之一。因为相对于合同争议评审组和仲裁委员会,监理机构对合同履行和工程实施过程有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判断和意见也更为合同争议评审员或仲裁员所重视。因此,监理单位,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监理协调作用的发挥,使业主和承建单位更乐于以监理协调作为解决合同争端的首要式。--可修编--
--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努力运用协调手段,通过协调作用的发挥,及时解决或努力减少施工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矛盾与纠纷。协调过程中,监理机构无权变更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合同义务与合同责任,也无权超越业主授予的权限和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行使协调权力。当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时,监理机构应认真听取双的意见,查清合同纠纷的发生原因和发展过程,澄清事实,独立、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在与双分别进行协商基础上进行协调,力求双意见达成一致。当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发生合同纠纷,通过监理协调后仍长久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可能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的进展或影响合同的履行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独立地作出协调决定。如果合同双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均未提出异议,则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双均有约束力,监理机构应要求合同双执行。(四)合同目标协调合同目标协调是监理机构经常性的工作。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推进工程施工顺利进展,努力避免或减轻因工期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中各的责任或各种问题长久来未决而导致合同争端的发生。监理协调工作中,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不应过多地干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工程承建单位自主作出决策的事项,不应替代工程承建单位的技术管理、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工作,以避免导致合同责任与风险的转移。监理机构在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与合同支付等合同目标之间的矛盾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条件下,促使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合同支付由矛盾向统一转化。(2)应在确保工程、施工和人身安全的条件下,推进工程施工的进展。(3)应在寻求业主更大投资效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合同目标之间的矛盾。(4)应在维护业主合同权益的同时,实事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协调会议与合同约见(一)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是项目施工尚未全面展开前,合同各相互认识,确定联络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且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联合主持召开,邀请承建单位的授权代表和设计代表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主要分包单位代表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是检查工程的开工条件,同时也为工程实施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会议容包括:(1)介绍业主、监理机构、承建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澄清各组织情况(包括各机构设置、主要人员等);(3)检查承建单位履约及进场情况(包括履约保证金、保险、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准备、工人进场、材料供应、供电、道路、施工用地等)并研究开工前或开工准备中存在的问题;(4)检查业主履约情况(包括资金准备、图纸供应、施工场地移交以及应为承建单位和监理机构提供的条件等情况);(5)检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包括监理人员进场、分级监理机构建立、监理质量体系和监理工作情况)。--可修编--
--经与会者讨论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结论意见。监理机构应将会议容整理成纪要文件发送各。(二)工地协调例会工地会议是监理协调权限运用的一种重要的式。工地协调例会是由监理机构组织、主持并定期召开,以研究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包括施工安全、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及合同商务等问题的工地会议。工地协调例会召开前,监理机构应事先做好会议准备,包括收集并确定会议的议题、确定会议程序、准备会议资料并通知各做好会前准备,促使工地会议在相互信任、尊重事实、格守合同、友好协商的气氛中进行。工地会议必须做到议而有决,决定后各应遵照执行,并在会后检查落实。监理机构会议主持人应认真、充分地听取各的意见,并在会议结束前,以合同文件为依据,对会议要点进行澄清、归纳和总结。监理例会的主要容包括:(1)对上次会议存在问题的解决和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工程进展情况及对下月(或下)的进度预测和安排;(3)施工单位投入人力、设备情况;(4)施工质量、加工订货、材料的质量与供应情况;(5)工程变更、工期延期、工程计量、合同支付和合同索赔等情况;(6)业主或承建单位的违约事项。(三)专题会议对于技术面或合同商务面比较复杂、比较重大或易于导致发生争议的问题与事项,一般采用专题协调会议的式进行研究和解决。专题协调会通常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主持或联合主持,并通知工程承建单位授权代表或工地施工项目经理参加。专题会议研究容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或年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查,工程的防汛与度汛,重大的施工案或施工工艺的确定,重要的施工或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技术分析,以及工程延期与合同费用索赔等重要或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前,主持应发出通知明确议题并在充分做好会议准备的同时,要求提出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专题会议应尽量做到一事一议,议而有决,解决问题,努力避免出现众多人员或合同双之间长久地相互争论、拖而不决局面的发生。(四)合同约见1.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承建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处理违约事项的一种合同手段。当承建单位拒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令,或违反合同条件时,为避免承建单位违约事态的扩大,或在对承建单位违约事件进行处理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可先采取合同约见的式,向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提出警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经常保持联络,及时沟通和反馈合同履行和工程进展中的相关信息,定期或专门就一些重要事项安排会晤,以在业主、监理机构与承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和保持一种良好的合作环境。这种会晤不采取合同约见的式。2.约见程序向承建单位发现约见通知,写明被约见人、约见的地点和时间,并简要说明约见的有关问题,约见通知应署名约见人的XX。在约见时的会谈中,首先由约见人指出承建单位存在问题的重性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提出挽救问题的途径及建议。如果有必要的话,被约见人可以对情况进行说明或解释。--可修编--
--约见时应当有专人对双的谈话作出详细的记录,然后以纪要的形式,将约见时的谈话容以书面文件发送业主和承建单位。三、协调会议记录与协调文件(一)会议记录监理机构或分项目监理机构在召开协调会议时,应安排专人进行记录,要求参加协调会的业主、设计、承建单位、监理机构及其他有关代表签名,并在必要时录音备存。监理协调会记录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会议容、各出席人员及其职务,对各出席人员的发言记录,应尽量完整和详尽。必要时,对于重要事项的发言记录,应在事后认真、仔细地进行核对。(二)会议文件协调会结束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成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发送业主、设计、承建单位及有关,以便各执行。由于监理协调会议纪要通常仅是与会各意见的反映,因此,对于重要的决定事项,监理机构还应在事后及时发出监理文件予以进一步确认。协调会议纪要应在充分反映各意见的基础上,基于监理机构的判断,并以监理机构的名义发送各执行。执行对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持异议的,可在下次会议提出,也可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作出变更或发文提出保留意见。对于超越合同围或超越监理授权围以外的商议或决定事项,应由业主代表主持,并以业主名义发出文件。对于涉及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之间合同变更事项的会议应由业主代表主持,双就合同变更事项进行协调的纪要文件应由合同双授权代表签署。(三)会议记录的管理监理协调会记录应采用专门的记录本,编号、编页并妥善保存。协调会议结束后,监理机构应指定责任人对会议记录进行检查和审核。工程项目完工或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按业主和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将监理协调会议记录整编成册并向业主移交。第七节合同工程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一、工程验收(一)工程验收的目的工程项目验收是针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对工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定状态进行的鉴定、评价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工作程序。工程验收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二)工程验收的分类工程验收通常可分为:(1)政府部门依法对基本建设工程进行的验收;(2)项目法人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工程项目进行的验收。(三)基本建设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的区别与联系合同工程验收与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是为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和法规,由主管部门组织,对完建或部分完建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颁布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作出评价和鉴定,以及对工程项目是否能投入运行作出批准的一项工作。基本建设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的区别与联系对比情况见表2-1表2-1 不同验收类型对比表--可修编--
--表2-1 不同验收类型对比表项目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合同工程项目验收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目的为依法对工程项目运行或部分运用申报作出批准提供依据对工程项目运行或部分运用做出鉴定程序与时限依照法规或技术标准规定依照工程承建合同规定评价容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技术法规、不侵害公众权益、不危害和公众安全、不对环境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构成危害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合同文件规定、不对业主的合同权益构成危害。主持与组织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项目法人或其授权机构被评价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程承建单位及接受合同委托的相关参建各验收基础己完工程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鉴定合格己完工程项目经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验合格后果未通过验收,由工程项目法人承担法律责任未通过验收,由工程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二、合同工程项目验收二、合同工程项目验收(一)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的含义与阶段划分1.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的含义合同工程验收,是指业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并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为依据,对已实施完成或部分实施完成的合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出评价和鉴定的一项工作。合同工程验收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届满或合同工期节点目标以前进行。监理机构和工程承建单位在施工计划安排中,应给工程验收的进行留有必须的时间。2.合同工程验收的阶段划分工程验收工作分为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三个阶段。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无排序的先后。随单位工程划分或验收阶段进展,可能相互穿插,即阶段验收前可能有单位工程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前可能有阶段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一般均以前阶段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不重复进行。对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要求抽样复查外,一般也不再复验。对于施工期短于一年,或使用条件比较简单,或项目比较简单(如组成的单位工程数目只有一个)的工程,或另行报经业主或监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工程项目,前两阶段或后两阶段验收也可以合并进行。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至少应提前28天至56天申请验收,并作好完建工程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工程资料搜集整理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可修编--
--除非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业主另外要求,否则完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建后3个月进行。如在三个月进行确有困难,由承建单位申报,经业主同意,也可适当延长。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除业主验收外,一般还须业主报上级主管机关,组织任命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重要项目的阶段性验收,如截流、蓄水、启动试运行等,必要时也由上级机关委派的验收委员会主持。(二)阶段(中间)验收1.阶段验收的条件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完成,或具备截流、蓄水、通水、重要工程设备设施启用等条件的关键阶段,或其他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完建,或承建单位行将更迭以及发生工程项目的停建、缓建等重大情况时,均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当业主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组织进行阶段(中间)验收。2.阶段验收申报进行阶段(中间)验收的28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完成阶段(中间)验收工作报告准备,并随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1)单元、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签证;(2)待验收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重大设计与施工变更,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已完建工程形象及已具备的运行、运用条件,后续工程的施工安排等);(3)待验收工程的主要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文、图号与监理签发号;(4)已完和未完建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等);(5)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6)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案;(7)建筑物运行或运用前属于承建单位应完成的试运行情况及其成果、工作说明,以及签证、协议等文件;(8)施工大事记与施工作业原始记录资料;(9)业主指示或监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中,除(2)、(4)、(5)、(6)、(7)、(9)项必须报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他由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机构预验后供验收小组备查。3.监理工作报告阶段验收进行之前,监理机构应完成工程项目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其容应包括:(1)监理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特性,合同目标,工程项目组成及施工进展等);(2)工程监理综述(包括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程序,工作式与法,以及监理成效等);(3)工程质量监理过程(包括工程项目划分,监理过程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以及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与检验情况等);(4)工程进展(包括已完成工程量和工程形象,后续工程施工对验收的影响等);(5)工程评价意见(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工程进展及运行条件评价等);(6)其他需要说明或报告事项。4.阶段验收检查容阶段(中间)验收中,对已完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其完建工程形象和施工质量以及是否具备运用或运行条件,对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已完建工程项目投入运用或运行后对其后续工程施工的影响,对待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最后对阶段验收工程项目能否具备交工或投入运行作出结论。(三)单位工程验收1.单位工程验收的条件--可修编--
--当某一单位工程在合同工程竣工前已经完建并具备独立发挥效益条件,或业主要求提前启用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或继续由承建单位照管与维护,或办理提前启用和单位工程移交手续。2.单位工程验收申报进行单位工程验收的至少28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1)竣工图纸(包括基础竣工地形图、工程竣工图、工程监测仪埋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施工技术要求等均应在竣工图纸中得到反映);(2)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施工组织与施工资源投入,合同工期和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和变更情况,施工质量检验、安全与质量事故处理,重大质量缺陷处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约、停、返工记录等);(3)试验、质量检验、施工期测量成果,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要求必须进行的调试与试运行成果;(4)隐蔽工程、岩基础工程、基础灌浆工程或重要单元、分项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照片,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必须提交的工程摄像资料,对于基础工程还包括应取的岩芯和土样;(5)单元、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表;(6)基础处理及竣工地质报告资料;(7)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8)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记录、分析资料及其处理结果;(9)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10)业主或监理机构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上述容中,除(1)、(2)、(6)、(7)、(8)、(10)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报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他文件由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机构预验后供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备查。3.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机构也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完成监理工作报告编写。其编写容可结合工程验收要求,参考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容进行。4.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于28天(或工程承建合同另行规定的期限)完成对验收文件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机构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限期完成单位工程验收。(四)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当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建,并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申报完工验收。并在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后限期向业主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完建;单位工程及阶段(中间)验收合格,以前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行或运用条件,能正常运行或运用,并已通过设计条件(可能是实际运行条件,或报经批准的模拟运行条件)的检验;完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机构预审预验通过。2.完工验收申报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84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可修编--
--(1)合同工程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处理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2)竣工图纸(其中包括图纸、目录及其说明)。(3)各阶段(中间)、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6)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监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8)工程施工大事记。(9)业主或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上述文件中,除(1)、(2)、(4)、(5)、(7)、(9)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他文件由承建单位整理就绪,在通过监理机构预验后供验收委员会(小组)查阅。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报送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对于认为不符合完工验收条件或对报送文件持异议的,应在28天以通知承建单位;否则,应在56天完成预审预验,并在通过预审预验后及时报送业主限期组织和完成工程完(竣)工验收。3.监理工作报告在工程完工验收进行之前,监理机构应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其容应包括:(1)监理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特性,合同目标,工程项目组成及施工进展等);(2)工程监理综述(包括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程序,工作式与法,以及监理成效等);(3)工程质量监理过程(包括工程项目划分,监理过程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以及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与检验情况等);(4)施工进度控制(包括合同工程完成工程量,工程完工形象,合同工期目标控制成效,监理过程控制等情况);(5)合同支付进展(包括:合同工程计量与支付情况、合同支付总额及控制成效);(6)合同商务管理(包括工程变更、合同索赔、工程延期以及合同争议等情况);(7)工程评价意见;(8)其他需要说明或报告事项。4.验收工作容完工验收一般不再复验原始资料,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听取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对工程是否满足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作出全面的评价,对合同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确定尾工项目清单、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最后,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5.完工后的工程资料移交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承建单位还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和验收规程的规定,及时整理其他各项必须报送的工程文件、岩芯、土样以及应保留或拆除的临建工程项目清单等资料,并按业主或监理机构的要求,及时一并向业主移交。(五)合同责任1.工程照管建筑物完建后未通过完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以前,应由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照管、保修等合同责任,直至完工验收、将完建工程移交业主和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可修编--
--2.延误责任工程承建单位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要求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与施工的延误,或由此所发生以及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3.业主责任承建单位申报进行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若监理机构确认承建单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并非承建单位原因致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由业主承担合同责任。三、竣工图编制与竣工工程量管理(一)竣工图编制1.竣工图的作用(1)竣工图是对工程项目承包人合同义务履行评价的基础文件。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承包人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监理人指示施工。竣工图应是承包人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正确地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体现。(2)竣工图是工程后期运行、管理、维护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工程在运行期往往需要查阅竣工图等资料以了解工程施工情况,分析解决问题的途径。特别是工程改建、扩建时,需要查阅竣工图以了解工程结构、布置、实际施工情况等资料。2.编制竣工图的一般要求(1)竣工图应真实反映实际施工情况。按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监理人指示的、由于地质原因导致的、或为施工需要所进行的,以及施工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缺陷处理的最终结果等各种施工情况均应真实地反映在竣工图上。在洞室开挖竣工图中,由于地质原因或施工原因导致的超挖,由于施工需要而开挖的回车道、施工支洞、通风洞,以及施工失误导致的开挖或偏离处理或塌处理等,均应在竣工图上真实并准确地反映。(2)竣工图除应反映涉及技术要求外,还应标注主要工程项目及其设计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结算量。(3)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或仅有一般性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等,没有发生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重大改变和图面变更面积不超过25%的,可以采用原施工图修改后作为竣工图。开挖施工必须标明实际开挖线。图纸中变更部分应注明修改依据,并采用双横线在图上杠改,双横线应是以直尺画成的两条紧凑的平行线。原图必须是新图,并在图标附近的空白处用红色印泥加盖并正确填写“竣工图”章,以利识别。(4)施工中有重大变更或图面更改面积超过25%时,应重新绘制竣工图。竣工图应按原图大小绘制,图号与原施工图号一致并在后加“竣”字。如一施工图对应多竣工图,应在原施工图号后加附号形成竣工图号,如原施工图号为100,扩展的竣工图附号为100-1竣,100-2竣等。(5)重要工程项目中的主体或永久工程项目的竣工图的保存期为永久。竣工图应有2套以上,以利分开两地归档保存。(二)竣工工程量及相互关系1.竣工工程量(1)合同工程量定义:指《招标文件》中,招标人依据招标设计成果提供投标人报价的以工程(工作)项目划分的工程量。--可修编--
--特点:合同工程量是投标人进行投标与报价的依据,但不作为施工实施与支付计量结算依据。由于投标人是依据合同工程量,并在合理地考虑合同风险后作出报价的,因此,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工程量又应是评价承包商履约能力、支付价格审查与调整、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与调整、合同节点目标与工期评价的基础与参照。(2)设计工程量定义:指合同工程实施直至工程完工过程中,通过业主提供(通常,不包括应由承包人承担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设计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最终确定的,以工程(工作)项目划分的工程量。特点:承包商必须按《合同技术条款》及设计文件确定的标准,完成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量的实施。设计工程量是合同支付计量的基本依据。(3)实际完成工程量定义:指合同工程实施直至工程完工过程中,承包商为履行其合同义务所完成的,按合同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文件要求确定的工程(工作)项目划分的工程量。特点:实际完成工程量取决于承包商的施工工艺、施工程序、施工组织与管理水平。实际完成工程(工作)项目以合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同时又可能通过设计文件以及业主、工程监理机构指示进行调整。(4)支付结算工程量定义:指合同工程实施直至工程完工过程中,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向承包商计量支付的工程量。特点:支付结算工程(工作)项目必须符合合同文件规定。支付结算工程量应采用合同规定的计量程序、法,并在规定的地点进行。支付计量执行“净值计量”原则。承包商为工程实施所进行的一切工作都以不同式获得了业主的计量支付。因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与合同风险所导致的工程(工作)量不予另行计量支付。2.竣工工程量之间的关系(1)“实际完成工程量”为设计工程量、按合同规定应另行计量支付的工程(工作)量、因施工原因或施工需要导致增加的工程(工作)量之和。(2)“支付结算工程量”为设计工程量、按合同规定应另行计量支付的工程(工作)量之和。(3)竣工工程量相互比较。通常情况下,“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支付结算工程量”,“支付结算工程量”大于“设计工程量”。四、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一)工程项目移交工程项目移交证书是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完建并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认证和对工程项目向业主移交所作出的批准。工程项目移交证书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该项目的完工日期、缺陷责任期及其起算日期。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在合同工程项目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后,及时通知、办理并签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在下列情况下,工程承建单位也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向工程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申请颁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列明单独竣工日期的工程项目或其组成工程项目;(2)未通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但已被业主占用或业主要求提前使用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移交证书颁发之后,照管工程的责任由业主承担,工程承建单位除考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为履行其合同义务和完成尾工项目所需合理保留的部分材料、设备、施工设施与施工营地外,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应向业主移交的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在通过工程监理机构的检验合格后向业主移交。--可修编--
--(二)工程缺陷责任期1.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又称工程项目保修期,指工程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工程项目移交后对工程施工质量和缺陷返修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期限。通常,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监理单位颁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之日,相应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即开始起算。在缺陷责任期间,当业主愿意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向工程承建单位支付费用时,工程承建单位仍对那些属于业主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业主的合同风险或因业主的占用与不当使用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的义务。2.缺陷责任期间的监理工作工程承建单位应对在缺陷责任期他应完成的工程和工作项目,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其仍应承担修复义务的其他工程或工作项目,以及为进行此类工作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承担照管责任。缺陷责任期间,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未完工程或工作项目的监理,主要工作包括:(1)督促承建单位按时完成工程移交证书所列的未完工程或工作项目,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其仍应承担修复义务的其他工程或工作项目,并为此办理支付签证。(2)督促承建单位及时修复已完工程项目所发生的施工质量缺陷,直至对发生重质量缺陷而无法修复部位予以重建。(3)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承建单位应完成的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进行检查、检验与批准,并为此办理必须的签证或认证。(4)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指示,完成应向业主移交的工程资料和工作资料的整编与移交。(5)或在承建单位未能在合理的时间执行监理机构指示时,建议业主雇佣他人承担此项工作。同时,协助业主向承建单位索回业主为雇佣他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并为此办理支付签证。作为对违约的处罚,业主向承建单位索回的这部分费用,可以是按合同报价结算的费用,也可以是为业主雇佣工作所实际花费的费用。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如果因为属于承建单位合同责任的原因,导致已完工程项目必须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设备的更换,或导致已完工程项目必须进行部分或全部重建,或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则监理机构应在与业主和承建单位协商后,作出相关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延长的决定,并为此颁发缺陷责任期延长证书。4.缺陷责任期终止缺陷责任期满,并且承建单位已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完成其必须完成的工作,监理机构应在接受承建单位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报告,并在通过检查和检验后,及时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合同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合同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除非承建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除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时承建单位仍存在尚未履行的涉及财务或工程管理面的义务外,该证书的发布,表示合同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规定获得批准,也表示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实际上业已完成。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行作出规定,否则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工程项目的管理以及伺后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包括工程项目未能在此后通过政府的竣工验收和运行批准等,均由业主承担责任。--可修编--
--合同商务与工程信息管理案例 [案例2-1] 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边坡开挖工程水泥灌浆工程量计量签证管理 (1)实行计量仪器率定和现场校验制度用于支付计量的灌浆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的计量率定,并在使用前通过监理机构的现场校验。水泥灌浆过程中,现场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加强对灌浆计量仪器设备及灌浆压力、浆液浓度(或比重)、有效灌入量等进行检查。 (2)实行水泥消耗申报和台帐管理制度 建立用于灌浆水泥的库存、进库、消耗量每日审签制度,进一步完善灌浆水泥消耗台帐,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做好灌浆水泥使用量的统计和灌浆支付申报量的对比分析。 (3)实行灌浆作业记录每日申报制度 承建单位应于每日17:00前向现场监理站报送灌浆日报,日报统计时段自上日16时至当日16时。灌浆日报将作为灌浆单元工程支付工程量签证的支持资料。其申报容应包括:分部位、分单元统计的灌浆参数,当日水泥进库、消耗、库存量,以及设备配置、灌浆设备完好情况等。监理站站长应于当日对申报资料进行逐项核实并签认。 (4)落实灌浆工程量签证授权制度 灌浆单元工程支付工程量签证中,监理机构质量认证应由副站长及以上职级人员审签,支付工程量计量认证应由分管副处长(或副总工)会同监理站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站长)进行。对于灌浆单耗较大的单元(如,大于400kg/m)应采取背书或加注式填写计量说明,容包括产生灌浆量大的主要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 (5)实行灌浆工程量定期清理制度 水泥灌浆施工期,各项目监理处应每月对锚索灌浆、固结灌浆、观测灌浆等所有水泥灌浆工程量进行清理,并按综合技术处统一规定的格式和填报要求,于每月26日前将清理结果提交综合技术处审查。 [案例2-2] 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地下洞室地质超挖与安全支护支付计量签证管理 1.关于洞室地质超挖支付计量签证 1.1支付计量签证审查依据 工程承建合同及其技术条款。 1.2计量签证审查目的与原则 (1)公正地维护业主和承建单位的合同权益,以利促使合同的切实履行。 (2)在促使开挖质量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推进工程施工有序进展。--可修编--
-- 1.3判断地质超挖的三个基本条件 (1)Ⅲ2类、Ⅳ类以及Ⅴ类围岩或通过断层破碎带的洞段。 (2)未见明显的施工扰动或施工不当痕迹。 (3)由于岩体节理或者不利结构面组合切割形成明显不规则塌落面。 1.4地质超挖签认的六项基本法 (1)承建单位按业主或监理机构发布或认可的格式文件,在地质原因超挖发生的一及时申报。如超过一,原则上不再受理,避免因施工不及时支护,导致局部坍塌扩大而恶化围岩稳定条件,甚至引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2)申报的测量断面和测量数据应通过联测确定或监理测量队签认。 (3)承建单位应将超挖部位及围报设计、监理地质工程师签认,以利对围岩地质条件和超挖原因进行正确的判定。 (4)监理地质工程师签认前应会商项目监理处现场确认,以利对导致超挖的原因与责任做好评价。 (5)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按施工图纸确定的或监理机构(监理部或项目监理处)确认的开挖线,以实际发生并经签认的地质超挖线计量。 (6)按确认的地质超挖围(桩号与高程)及监理测量队确认的断面测量数据,由监理测量队进行专门计量签证,避免大围计量中发生重复计量或计量失误。 2.关于安全支护支付计量签证 2.1目前合同文本中对支付计量的分类法 (1)支护通常为锚杆、锚索、素喷混凝土或挂网喷射混凝土、钢支撑等一种或数种的组合。 (2)目前,合同文本中对支护支付计量采用的是边坡和洞室围岩永久支护、施工期临时支护的分类法。 (3)为有利于结合工程安全与施工安全对支护的要求,做好安全支护支付计量管理,参照《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50086-2001)、《水电水利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DL/T5181-2003)的表述式,将安全支护进一步区分为系统支护、随机支护、临时支护三种。 2.2安全支护中锚杆的区分 --可修编--
--(1)系统锚杆。由施工图纸明确,为确保工程安全(地下洞室围岩、明挖边坡、地基的稳定)兼顾施工安全或结构需要而布置的锚杆。地下洞室系统锚杆布置规则,一般垂直于设计开挖面,主要作用是形成洞室围岩承载拱,以使围岩整体稳定。 (2)随机锚杆。经监理机构批准或指示的,为了施工安全需要而布置的锚杆。锚杆轴线一般与主要结构面垂直或成大角度相交,或布置于不稳定岩体的受拉向,通常用于加固局部不稳定岩体,主要作用是对不稳定岩体进行悬吊或抗位移加固。 (3)临时锚杆。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法、施工工艺或开挖进展需要,为使初期开挖的边坡或洞室围岩稳定,由承建单位布置在非施工图纸或监理机构指示的最终开挖轮廓面上的锚杆。临时锚杆在后续开挖常将被挖掉。 2.3安全支护的支付计量 (1)系统支护和随机支护的计量围按施工图纸的规定或按监理机构指定的围,按不同支护式及合同支付条件,在监理机构质量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临时支护原则上不予计量支付。 [案例2-3] 长江委锦屏一级水电工程监理部常用监理文件送发围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根据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确定了监理文件送发份数及其送发围。长江委锦屏一级水电工程监理部监理文件送发围见下表。序监理文件目录发 送 围业主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1合同工程项目开工通知▲△●▲2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过程指示(令)文件▲ ●▲4施工质量认证文件▲ ● 5合同支付签证文件● △ 6工程变更与合同索赔的审查文件● ▲7工程施工协凋文件√√√ 8工程验收及工程完工签证文件√√√ --可修编--
--9提交设计的商议函●△ ▲10提交业主的建议函● ▲11监理表报文件● ▲12监理工作报告● ▲13监理工作规程与监理实施细则文件▲ ●▲14监理机构管理文件▲ ▲ 注:符号说明主送●抄报▲抄送△发送√ [案例2-4] 长江委锦屏一级水电工程监理部监理项目各阶段工程验收监理文档整编和归档目录。合同项目工程验收监理文档整编和归档目录文件类别文件容组成工程验收中的文档整编与归档工作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1监理规章与监理机构管理文件1监理工作规程、项目监理细则及其他补充文件 √√△按监理合同项目分类整编归档2监理机构职责与监理人员职级委聘文件 √△3监理机构管理文件 √△4其他√√√√△2监理商务管理文件1工程变更审核文件√√√√△按施工合同项目分类整编和归档2合同索赔审核文件√√√√△3变更项目价格审核文件√√√√△--可修编--
--4工程计量与认证文件√√√√△5合同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审核文件√√√√△6工程计量过程、记录与签证文件√√√√△7其他√√√√△3工程施工技术和施工进度管理文件1施工质量保证认证与检查文件 √√△按施工合同项目分类整编和归档2施工项目划分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措施、工艺、法的批复文件 √√△4施工控制性计划与施工过程进度计划批复文件 √√△5工程项目开工、停工、复工批复文件√√√√△3工程施工技术和施工进度管理文件6施工安全与工程文明施工检查和批复文件 √√△按施工合同项目分类整编和归档7工程分包项目的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和批复文件 √√△8施工承建单位设计文件审查与审签文件√√√√△9业主单位指示转发文件√√√√△10施工单位报告事项批复文件√√√√△ 11施工过程协调会议纪要文件√√√√△12其他√√√√△4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文件1施工原材料和施工配合比试验批复文件√√√√△按施工合同项目分类、分级整编2原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质量检验文件√√√√△--可修编--
--3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签证文件√√√√△4施工过程混凝土生产审核和批准文件√√√√△5施工过程监理测量文件√√√√△6施工过程监理试验检测文件√√√√△4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文件7施工过程质量缺陷处理和质量事故检查与处理文件 √√√△ 8施工过程专项或专题会议纪要 √√√△9其他√√√√△5监理表报文件1监理月(季、年度)报告 √√√△按施工合同项目分类和整编2监理工作期间专题报告√√√√△3年度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4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5其他√√√√△6监理工作记录1监理机构监理工作日记 √√△按监理合同项目分类整编归档2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设备、设施的移交记录 √△3其它 √△ 注:“√”表示进行整理或整编,“△”表示进行整编和归档移交工作--可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