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31 KB
- 103页
-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本GF--2021--0208)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托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供应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供应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挺直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筑的并移交给发包人用法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方案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托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人供应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共33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用法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挨次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说明,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消失模糊不清或不全都时,由监理人作出说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说明合同文件的优先挨次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担当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托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支配监理人准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支配监理人准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供应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供应施工用地。 4.5 供应部分施工预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人担当的施工预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供应承包人用法。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托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供应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供应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用法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推断和推论负责。 4.9 准时供应图纸 发包人应托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供应应由发包人负责供应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制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平安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平安职责。 4.13 环境爱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爱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爱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实行的环境爱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担当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担当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准时进点施工共33页,当前第2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准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预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仔细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供应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方案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方案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牢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方案。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平安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仔细实行施工平安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平安,并应实行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患病损害。 5.10 环境爱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爱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实行必要的措施爱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开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用法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供应便利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供应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供应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担当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连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担当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始终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33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需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准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刻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看法。监理人讨论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连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连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状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准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监理人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看法、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实行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仔细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恳求、同意、看法、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商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恳求、同意、看法、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准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挺直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挺直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托付监理人供应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共33页,当前第4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的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托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供应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担当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状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状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转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规定供应劳务。 (2)选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依据工程特别状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状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支配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挺直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担当责任。共33页,当前第5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学问和施工阅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力量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实行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实行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支配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支配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全部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供应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人支配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状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支配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状况的报告。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别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状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状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准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配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别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赐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供应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爱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爱护的规定实行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平安等的劳动爱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损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刻实行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共33页,当前第6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全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 14.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选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帽子负责选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 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方案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依据合同进度方案的进度支配,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方案后,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担当。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供应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 (6)若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担当。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准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方案(在施工总进度方案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方案)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用法,若承包人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全部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输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方案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用法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依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方案租赁发包人供应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用法权。共33页,当前第7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觉承包人用法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准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 十一、交通运输 16 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用法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修理、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担当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供应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修理、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担当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供应给发包人和监理人用法;其他承包人需要用法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根据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平安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担当。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 进度方案 17.1 合同进度方案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方案(称合同进度方案)作为掌握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方案报送监理人。在施工总进度方案和监理人的指示掌握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方案 (1)不论何种缘由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方案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方案作为合同进度方案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缘由造成施工进度方案的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实行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进度方案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方案。由于发包人缘由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缘由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共33页,当前第8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17.3 单位工程进度方案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依据合同进度方案的进度掌握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方案报送监理人。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方案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方案向发包人处得到的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准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方案进行施工预备。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供应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刻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方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担当。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方案要求准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具体说明不能准时进点的缘由和赶工方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 暂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状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特别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平安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人缘由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状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行抗力气自然或.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缘由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刻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缘由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当爱护工程和供应平安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状况时,若监理人未准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恳求,监理人应在接到恳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恳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实行有效措施主动消退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刻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
共33页,当前第9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赐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状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连续施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临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临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主动实行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状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方案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转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特别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缘由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别状况。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大事时,承包人应立刻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详情报告,具体申述发生该大事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方案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方案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人担当由于实行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大事的持续时间较长或大事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实行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大事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详情报告,具体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方案。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担当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赐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准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详情报告和补充详情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方案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缘由未能按合同进度方案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实行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实行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担当实行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天的规定办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共33页,当前第10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实行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方案,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方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方案;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供应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特地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方案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用法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全部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具体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全部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供应一切便利,包括监理人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供应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与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供应一切便利。监理人参与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担当。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觉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方共同查找缘由,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与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刻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担当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担当抽样检验的费用。共33页,当前第11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担当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用法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刻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刻停止用法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讨论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担当。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担当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缘由,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担当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担当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方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托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供应一切便利。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 24 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供应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供应,监理人可以用法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帮助。上述试验所需供应的试件和监理人用法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担当。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25 隐藏工程和工程的隐藏部位 25.1 掩盖前的验收 隐藏工程和工程的隐藏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掩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商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掩盖。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商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藏工程和工程隐藏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准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共33页,当前第12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25.3 重新检验 对隐藏工程或工程的隐藏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掩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掩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按第23.5款(2)项的规定办理。 25.4 承包人私自掩盖 承包人未准时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藏部位掩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纳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 禁止用法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用法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觉承包人用法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刻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连续用法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用法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刻实行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供应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担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托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掌握网 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供应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不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依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掌握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掌握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掌握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准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担当。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觉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需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为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27.3 监理人用法施工掌握网 监理人可以用法本合同的施工掌握网,承包人应准时供应必要的帮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用法上述施工掌握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供应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平安和环境爱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2、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共33页,当前第13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托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训练各自的人员遵纪遵守法律,共同维护全工地的.治安,帮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平安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平安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平安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仔细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平安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觉施工中存在担心全因素,应准时指示承包人实行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有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平安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平安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平安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平安的管理,格外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作业的管理,制定平安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平安生产设施和劳动爱护用具,并常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平安训练。 (3)发包人或托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托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平安度汛工作。 30 环境爱护 30.1 环境爱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爱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实行合理的措施爱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的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平安。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实行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准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开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实行有效措施,留意爱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掌握和治理,采纳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掌握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准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需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堵塞工作场地四周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 计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共33页,当前第14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精准计量,并在每月末伴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作量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和指派代表帮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供应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与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精准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供应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终一次进度付款的精准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与,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精准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纳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始终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依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其次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头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c-f(下标1)s) (f(下标2)-f(下标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下标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头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共33页,当前第15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f(下标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赐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以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④到达工地的材料应由承包人保管,若发生损坏、遗失或变质,应由承包人负责。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依据第37条和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依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觉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状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 保留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头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共33页,当前第16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35 完工结算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具体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依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相同方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承包人。 36 最终结清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位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供应补充资料,直至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经监理人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明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依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状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方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监理人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全都看法,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全都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以 f(下标tn) △p=p(下标0)(a+∑b(下标n)--------1) f(下标on)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共33页,当前第17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p(下标0)--按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下标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下标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终一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下标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规定在投标补充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纳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供应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纳上述部门供应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供应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临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 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缘由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纳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缘由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纳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依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削减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削减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转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转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转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转变已批准的施工挨次;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共33页,当前第18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削减,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纳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的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准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具体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认真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头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供应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中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方案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全都看法,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应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看法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的规定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状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刻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共33页,当前第19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消失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全都看法,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状况后予以确定,并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方,同时抄送发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和实际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缘由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依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具体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否则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 (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的缘由引起的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 39.9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纳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全部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
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数量和种类;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单位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 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行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 备用金的用法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依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依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 供应凭证 除了按投标书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共33页,当前第20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41 承包人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值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准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方案有效地开展施工预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和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用法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缘由拒绝按合同进度方案准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实行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缘由导致承包方无法连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准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刻实行有效措施仔细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实行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担当。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实行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连续延误工期或严峻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平安,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担当。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顿通知28天后,承包人连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实行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人,并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挺直监管工程,用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托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依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用法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托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共33页,当前第21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连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术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状况下无力量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平安的大事,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力量执行或不愿立刻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供应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预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供应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缘由导致发包人已无法连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准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实行有效措施限期供应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刻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方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担当。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实行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担当。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担当。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实行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实行有效措施订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刻实行行动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共33页,当前第22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过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其他或合同另行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全部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43 索赔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大事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具体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假如索赔大事连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大事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连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人。 4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准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连续作好连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刻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看法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35或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对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评审。
(4)若承包人未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的期限。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 争议调解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全都看法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连续按监理人的指示仔细施工。 44.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阅历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举或通过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方平均分担。共33页,当前第23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44.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具体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28天内,邀请双方全权代表和有关人员进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详情;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供应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与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状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看法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看法,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看法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看法,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看法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看法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 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挺直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6 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6.2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担当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供应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难造成的损失和塥坏,但承包人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斗、动乱等.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它由于发包人缘由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共33页,当前第24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缘由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并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担当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的承包人缘由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外)。 47.4 不行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峻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连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 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2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依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量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难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缘由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保险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依据第47.1或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担当全部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有第47.1和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担当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觉仍属承包人应负责的由于保修期前的缘由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以外,均应由发包人担当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担当工伤事故责任。承包方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担当其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的全部雇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担当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的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担当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共33页,当前第25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损害险。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其自己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损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状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行避开地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由于履行合同造成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工程开工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 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方案。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险期连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共33页,当前第26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怜悯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觉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看法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共性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其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依据合同进度方案的支配,需要提前用法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 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平安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平安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觉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2.7 发包人不准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方缘由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当正式完工验收发觉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担当缺陷修复的费用。共33页,当前第27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准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担当工程保管费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头算起,保修期限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头算起。 53.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用法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用法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觉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方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担当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用法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担当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险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 完工清场及撤退
54.1 完工清场 本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方案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四周(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积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 施工队伍的撤退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连续工作和用法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作好环境复原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 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6 严禁贿赂 严禁与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纳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值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值的利益。 若发觉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57 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全部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合理的爱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觉上述物品,应立刻把发觉的状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爱护工作。由于实行爱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监理人可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共33页,当前第28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58 专利技术
(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担当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害专利权等学问产权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担当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假如此类侵害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发包人供应的设计或技术条款引起者除外。 (2)发包人要求采纳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的规定用法,并担当用法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担当。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学问产权不因发包人的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值行为造成对承包人专利和学问产权的侵害,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施工图纸、技术条款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讨论后确定。若建议被接受,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纳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赐予嘉奖。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其次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比阅读。一旦消失冲突或不全都,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填入发包人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监理人是(填入监理人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填入单位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合同文件的优先挨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说明合同文件的优先挨次如下:(示例,供参考)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共33页,当前第29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供应施工用地 发包人供应给承包人的施工用地范围和时限见(填入施工用地范围图表名称,用地范围图应标明范围的坐标)。 若招标文件中仅初步规定施工用地范围而未规定用地的准确界限和分片供应的期限内,本款可作如下修改:_____________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供应施工用地,供应的用地范围和时限在签署协议书时商定。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可依据具体工程状况补充)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可依据具体工程状况补充)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纳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采纳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本款亦可采纳以下方案。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始终有效。履约担保书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内始终有效。上述两种证件均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发包人可依据具体状况规定需经批准的权力范围,以下示例供参考)。 ①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③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____%时作出变更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消失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平安的紧急大事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状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退或削减这种危急所必需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刻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若需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总金额不得大于合同价格的_____%,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本款(1)项后补充: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内容和分包人资质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 (2)分包人名称及地址: (3)分包人具有的与分包工作相类似的阅历: ①工程名称及地点 ②工程主要特性
③合同价格 ④工程完成年月 ⑤工作内容和履行合怜悯况 ⑥该工程的发包人名称及地址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 14.2 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 (1)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和方案交货日期如下表: 发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方案交货日期 备注共33页,当前第30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4)本款(4)项规定的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期限为______天。
增加条款:若发包人依据工程的特别状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增加下款: 14.3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表: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 规格 数量 供货厂家名称 备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方案及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需用方案,经监理人批准后,由承包人与指定的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并应将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选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担当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4)上述指定的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或时间要求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若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其缘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各自的责任。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删去本款(1)项全文,并代之以: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设备。 发包人可出租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出租地点 每台租赁价格 (填入计价单位) 注:设备状况内应填写设备的新旧程序,如系旧设备应写明设备的购进时间、已用法的小时数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17.进度方案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__________ 年 月 工程和材料
完成工作量 保留金 预付款 其他 应得付款 预付款 付款 扣留 扣还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20.工期延误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下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________%。共33页,当前第31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补充下表。 提前完工奖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提前完工奖金(元/天)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29.文明施工 29.2 施工平安 若发包人需要托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托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担当。对消防的要求见技术条款。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的关系。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____%,其次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____%。 本款(4)项中先后消失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的____%”和“合同价格的____%”。
32.2 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本款(1)项中所指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为: ①(填入永久工程主要材料名称)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4 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 34.保留金 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_%”,“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4 其它的调价因素 (若还有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的调价因素和调价方法,可在本款作补充规定)。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②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_%”。 39.3 变更指示
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增加第(4)项,其条文为: (4)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用法原选用的疏浚设备完成变更工作量时,除非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按变更处理,承包人可以不实施这项变更工作。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2)项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字。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若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时,删去本款第(1)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的工程项目和其他有关状况说明如下: (依据工程具体投保状况填写)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共33页,当前第32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改为“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相互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 51.2 保险合同条件的变动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各自投保的保险合同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日后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另一方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合同规定的投保责任方担当。”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险期为________年。 增加条款:用于河道疏浚时,增加下款: 53.4 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它不合格之处,都不担当保修责任。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若规定合同需经公证或鉴证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在“……签字并盖公章”与“后”之间插入“和办理公证或鉴证”。 增加条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时,增加下条: 61 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条(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供应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担当责任。 增加条款:若承包人为联营体时,增加下条: 62 联营体各成员担当各自的和连带的责任 承包人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组成的联营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合同担当各自的和连带的责任,并应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营体的负责方,代理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担当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联合体协议和章程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和章程。共33页,当前第33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