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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基本规定A.1.1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4类。A.1.2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中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A.2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表A.2.1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A.2.2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A.2.3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1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2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表A.2.3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各分3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4/4
6、72、&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4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5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A.2.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A.3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2。表A.3.1-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表A.3.1-2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A.3.2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连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A.3.3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A.3.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A.4引水(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4.1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4.14/4
1。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412。表A.4.1-1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表A.4.1-2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A.4.2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4.21。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4.22。表A.4.2-1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表A.4.2-2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A.4.3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A.4.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A.5其他工程外观质量评定A.5.1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及专用铁路等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定。A.5.2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52。表A.5.2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A.5.3房屋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1表A.5.2表头的分部工程”栏,指发电厂房、变电站、水闸等单位工程中4/4
包含的房屋建筑分部工程,需按表A.5.2评定外观质量,同时应在表中填写分部工程名称。2外观质量检查的内容多为定性判断项目,应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共同通过观察触摸(有时可辅以简单量测),经商讨后给予评价。3房屋建筑工程的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外观质量有具体检验要求。表A.5.2中质量评价标准如下:1)好,指外观质量较优良;2)一般,指基本符合要求;3)差,指外观质量达不到要求,且存在明显缺陷者,被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处理,在达到质量要求后再检查评定。4观感质量评定后,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应在表A.5.2表尾签字。A.5.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应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