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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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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校友会”。第二条本会是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校友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加强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间的相互帮助,开展教育、科研、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第四条本会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本会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校友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加强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与校友的联系,增强学院对校友的凝聚力,为学院和校友的共同发展贡献力量;(二)加强校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校友间开展事业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等提供服务平台;7 (三)搜集、整理校友通讯录、校友撷英和有关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资料等书刊;(四)出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校友通讯》,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学院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五)举办有利于国家、社会、学院和校友的各项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是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本人为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毕业或曾在学院学习、工作过的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校友:1.曾在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培训生;2.曾在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任教、任职过的人员;3.不在上述范围,但与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关系密切,对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校友义务的,可吸收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名誉校友,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二)经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校友会理事会讨论通过。7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在自愿的原则下协助筹集本会经费;(五)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校友通讯》投送稿件,照片或视频资料,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支持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7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7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批准后继续任职。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批准后继续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7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为了加强和推进校友会工作的开展,在学校内部可按院(系)成立校友分会。第三十一条校内有关处级单位负责人为理事,部门负责人变动时,理事亦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7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如:日常办公费、学术交流和联谊等活动、必须承担的接待费等。本会基金、利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核准之日起生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