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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电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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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一公司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薪酬福利的激励职能,有效调动赴境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派员工)的积极性,稳定骨干,凝聚人才,保证海外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在境外工作的在册管理人员。第三条确定薪酬的基本原则(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境外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及标准。(二)总体提高,重点倾斜。在适度提高外派员工收入水平的基础上,重点向长期在海外一线工作的关键、艰苦岗位骨干人员倾斜,体现岗位、责任、业绩与收入的相对统一。(三)关爱员工,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适应外派员工的工作、生活特点,维护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工资制度第四条派驻海外工作员工的薪资收入由国内工资和海外津贴两部分构成。收入=国内工资+海外津贴(一)国内工资由公司按薪酬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内工资部分,其发放按公司正常发放时间和方式发放。(二)津贴补贴派驻海外期间,享受海外津贴。津贴补贴按境外项目所聘岗位、工作地区、工作环境等分别确定。1.海外津贴计算公式:个人海外津贴(每天)=地区补贴基数×岗位系数其中地区补贴基数是根据地区差异所确定的基本生活补贴;岗位系数是根据项目组中不同岗位所确定的系数;2.地区补贴基数:根据工程项目所处区域生活指数的不同,给予不同的生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地区东南亚(人民币)非洲(人民币)补贴标准(天)120200 3.岗位系数根据工程项目中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和承担职责的大小,确定各个岗位的价值系数,作为津贴发放的岗位系数。标准工程项目组中各个岗位的价值系数如下:岗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部门负责人一般员工岗位系数1.51.21.21.00.8第五条外派员工实行月薪制。外派员工在派遣出国或结束工作归国等离开驻在国的,当月工资一律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第六条派驻人员的社保、公积金由公司统一在国内按照国内工资标准参保,派驻地有强制性社会保险要求的按当地规定办理。商业保险部分,除享受国内员工所享受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险外,可根据派驻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必要的海外意外伤害险。第七条派驻人员返回国内工作,从返程之日起不再享受海外津贴。薪酬待遇按照公司确定的国内薪资与福利标准发放。第八条外派员工因私回国期间停发境外薪酬待遇。第三章保险与福利第九条外派员工的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和个人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仍按国内原所在单位的属地政策执行。第十条 为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由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统一为外派员工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商业保险。第十一条外派员工患病、负伤或死亡的,凡在境外建立有关保险的,按当地有关保险规定执行;凡未在境外建立保险的,按国内的相关保险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境外项目管理第十二条出勤管理(一)派外人员出勤管理(包含上下班时间及节假假日等规定)依派驻地当地的规范执行。(二)派驻人员的日常考勤管理,由派驻所在地相关人员承担,每月20号之前汇总后以电邮形式发送到人力资源部。第十三条休假管理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对赴境外需连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派员工,按照下列规定定期休假:(一)境外项目部工作员工,原则上每连续工作满三个月回国休假一次,每次休假时间为10天(不含路程)。(二)各单位应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并鼓励员工按时休假。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休假的,应尽可能安排补休。休假可以顺延一次,但不得再累积,以免过长时间无法在职。第十四条各境外项目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不得自行提高标准、增设项目、提高比例及扩大执行范围第十五条 各项目及驻外机构应严格划分与管理外派员工的公私费用开支。除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提供或支付相关费用外,其他各类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