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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毛滩河三层岩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1年5月20日第一章总责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毛滩河三层岩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毛滩河三层岩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实行项目部各部室、施工作业队、施工班组“三级”管理。第三条毛滩河三层岩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属各部门、厂队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技术标准和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毛滩河三层岩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各部门、施工作业队、班组。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和原则第五条项目部实行“以工程项目为主体,领导全面负责,部门直接管理,员工广泛参与”的安全管理体制,建立“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企业规章为支撑,施工现场为重点”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组织层次分级管理。各部门、各施工作业队按各自的施工特点和施工任务认真履行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项目部
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以监督管理而治标,以培训教育而治本。通过检查考核,强化监督和管理;通过培训教育,提高素质和能力。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基础工作“持续改进”和施工现场“可控、在控”原则。管理策划要远近结合、点面兼顾,工作过程要抓住重点、关注一般,做到规范有序、控制风险。第三章安全生产的方针和管理目标第九条公司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先;以人为本,控制风险;法制约束,强化监管;落实措施,健康安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在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同时,保证施工安全。第十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总体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项目部,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不断加强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探索实践自我约束,安全发展的途径和方法,通过持续改进,杜绝或减少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第十一条项目部根据公司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和管理工作目标,结合项目部年度计划产值、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明确实现目标、指标的控制措施和方法。本标段工程的安全目标:实现责任死亡“零”事故,杜绝群伤事故;杜绝重大机械、火灾、交通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预防职业危害;提高全体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第十二条项目部属各施工作业队根据项目部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和管理工作目标再行分解下达,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部定期组织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测量。采用安全检查、督察、内部审核、考核评比等方式测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发现并纠正实施过程中偏离管理要求、存在管理缺陷的行为。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任务与方法第十四条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依据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工作需要,加强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设,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不断补充、修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专管人员的素质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第十五条安全培训与教育。安全培训与教育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期工作,通过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方法,通过纠正现场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规避风险,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与交底。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管理措施)是控制生产事故发生的根本途径,通过措施交底使作业人员预知生产过程存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施工。第十八条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资金投入是完成管理工作任务的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活动的开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只有投入到位,才能提供和改善安全条件。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生产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也是难以避免的。一旦发生事故,应迅速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扩大事故后果,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对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载体,保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是项目部提高管理水平的规范途径和科学方法,通过外部的监督审核加速安全生产管理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与要求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思想,采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办法,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和履职要求,项目部定期考核。第二十二条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部负责对各主管部室进行直接管理,项目部各主管部室负责对施工作业队进行直接管理。项目部主管部门对施工作业队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事先要制定工作计划,然后按计划进行实施,实施过程作好记录并注意保存,事后追溯证据充分。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是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管理的重点是控制事故。管理工作强调过程与效果的统一。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业务及其操作办法,按照工程项目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内容进行细化,按照程序文件执行。第六章习惯性违章行为及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毛滩河三层岩水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及处罚实施细则,根据本标段工程的施工内容和特点,施工现场习惯性违章行为及处罚实施细则:1、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人员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处罚款50元/人次。2、
作业人员随意解除、挪动已设置的安全措施或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处罚款100元/人次。3、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处罚款100元/次。4、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换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绳、安全绳低挂高用处罚款100元/人次。5、高处作业不用绳索传递物品,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处罚款100元/次。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处罚款500元/次。7、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不设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处罚款200元/次。8、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不设安全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处罚款200元/次。9、上下层垂直立体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或错开作业期间无专人监护,处罚款200元/次。10、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处罚款100元/人次。11、高边坡作业未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处罚款1000元/次。12、隧洞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处罚款1000元/次。13、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动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处罚款200元/次。14、
空气压缩机房的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地坑的周围无防护栏杆,或栏杆下部无防护网(板),地沟未铺设盖板;移动式空压机无防雨、防晒、隔离防拦等设施,处罚款200元/次。15、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处罚款200元/人次。16、停电作业不验电接地或不按规定顺序装拆接地线、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处罚款200元/人次。17、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处罚款300元/人次。18、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器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处罚款200元/人次。19、未经值班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带电运行设备区域,处罚款200元/人次。20、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工具,处罚款200元/次。21、施工队作业人员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处罚款3000元/次。22、作业人员不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作业或随意变动施工方案;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处罚款3000元/次。23、开工前没有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明确工作范围、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处罚款2000元/次。24、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处罚款500元/次。25、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完善编、审、批手续,或方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处罚款2000元/次。
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使用防倒杆装置等防倒杆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处罚款500元/次。27、使用吊篮载人,处罚款500元/次。28、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处罚款200元/次。29、起重时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处罚款500元/次。30、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处罚款500元/次。31、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工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处罚款1000元/次。32、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处罚款500元/次。33、施工临时用电未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线路敷设不整齐、绝缘不可靠、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处罚款500元/次。34、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处罚款500元/次。35、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防尘和防砸措施,处罚款200元/次。36、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处罚款500元/次。37、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罚款2000元/次。
38、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处罚款500元/次。39、使用电动工器具时未接入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或不戴绝缘手套,处罚款500元/次。40、使用电动工具时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孔或钩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处罚款200元/次。41、爆破物、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不设明显且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款2000元/次。42、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未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处罚款2000元/次。43、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处罚款2000元/次。44、在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处罚款5000元/次。45、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处罚款2000元/次。46、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使用已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处罚款500元/次。47、爆破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统一信号和专人警戒,处罚款1000元/次。48、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处罚款200元/次。49、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客货混装,处罚款200元/次。50、机器的传动部分没有装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没有设护盖,处罚款200元/次。51、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处罚款1000元/次。
52、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处罚款500元/次。53、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处罚款500元/次。54、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符合规定要求,处罚款2000元/次。55、电器防误闭锁装置不全,处罚款200元/次。56、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处罚款100元/次。57、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处罚款200元/次。58、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处罚款200元/次。59、未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责任不明,处罚款1000元/次。60、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处罚款200元/次。6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处罚款2000元/次。62、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处罚款100元/次。6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处罚款2000元/次。64、新进场人员(包括农民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配证上岗作业的;或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处罚款1000元/人次。65、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未派专人监护处罚款200元/次。
66、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处罚款2000元/次。67、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处罚款1000元/次。68、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处罚款2000元/次。69、建设工程中租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处罚款2000元/次。70、未按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度汛方案,处罚款2000元/次。71、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或不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处罚款5000元/次。72、无故不参加项目部生产例会、安全例会,处罚款200元/次。73、火工产品不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爆破物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处罚款10000元/次。74、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