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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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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CodeforacceptanceofqualityofintelligentbuildingsystemsDetailedrulesinHangZhouCJS001-20062006-04-04发布2006-05-01实施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CodeforacceptanceofqualityofintelligentbuildingsystemsDetailedrulesinHangZhouCJS001-2006主编单位: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批准部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2006年杭州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建科发[2006]238号关于发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房地产、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等行业协会,系统各单位、委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我委委托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和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共同编制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经专家评审,现批准为杭州市地方行业规程,其中与国家行业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中相对应的强制性条文部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编号为CJS001-2006(可上杭州建设网下载),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为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由杭州市建委负责管理,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和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负责解释。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6年4月4日 前言为在杭州地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按照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科发(2004)第755号文的要求,由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和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设计标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验收规范,在总结杭州地区工程实践经验,参照国内外相关产品设备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按“先设计、后施工;先文档、后现场;先材料、后系统;先子系统、后系统集成”的原则,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相关专家和各方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并最后审定,编制完成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凡涉及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内容,应按国家标准执行。本细则是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体现,是智能建筑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和验收的依据,是智能建筑项目评估标准制定的基础。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严格贯彻实施本细则,可以确保工程质量和系统运行达到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本细则在引用有关的国家标准时,一律引用国标的最新版本,这些标准重编或修改后,应自动改用相应的新版标准。如无特别注明,引用时一概省略了标准发布的年份号,如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被引用为GB50348。引用其中的章、节,则直接注明章、节。本细则是杭州地区第一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地方性规范,细则将会根据国家标准的变化以及杭州地区实施过程的需要,及时作出必要的修订。在细则的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及时寄送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以供修订时参考。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和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受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解释。主编单位: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协编单位: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快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建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悉雅特楼宇自控(杭州)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金波、凌繁荣、方为、闫晨光、黄祖华、周颉胡志明、沈仁根、顾梅英、茅珍安顾问:陈孝榕、朱时光本细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卢庆新、张大成、潘培新、陈旭东、姚建民、方忠良、姜平、焦庆春、黄锴、陈志武、邢水泉、叶声春、胡振平、陈方正、陈思清、吴丽胜、韩一鸣、许建华、董卫民、戚建福、韩玲娟、邬江、屠岩金、徐民等同志的大力帮助,在此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目次1总则………………………………………………………(1)2术语和符号…………………………………………………(2)2.1术语……………………………………………………(2)2.2符号……………………………………………………(4)3基本规定……………………………………………………(5)3.1一般规定………………………………………………(5)3.2工程衔接的基本要求…………………………………(5)3.3设计、设计变更及变更控制…………………………(6)3.4产品、产地和质量控制………………………………(6)3.5隐蔽工程的实施及质量控制…………………………(7)3.6工程实施质量及质量控制……………………………(8)3.7工程实施质量验收……………………………………(9)3.8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10)3.9工程质量竣工验收……………………………………(11)3.10工程移交………………………………………………(12)4通信网络系统………………………………………………(14)4.1一般规定………………………………………………(14)4.2系统检测………………………………………………(14)4.3竣工验收………………………………………………(17)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5.1一般规定………………………………………………(18)5.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18)5.3系统检测………………………………………………(20)5.4竣工验收………………………………………………(20)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21)6.1—般规定………………………………………………(21)6.2系统检测………………………………………………(21)6.3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23)2安全防范系统………………………………………………(24)7.1一般规定………………………………………………(24)7.2工程实施………………………………………………(24)7.3系统调试………………………………………………(25)7.4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26)3综合布线系统………………………………………………(29)8.1一般规定………………………………………………(29)8.2系统安装质量检测……………………………………(29)8.3系统性能检测…………………………………………(33)8.4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37)4信息管理应用环境…………………………………………(39)9.1一般规定………………………………………………(39)9.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39)9.3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40)9.4计算机系统设备安装和测试…………………………(41)9.5计算机外部设备安装和测试…………………………(42)9.6应用软件安装验证和测试……………………………(43)9.7网络安全测试……………………………………………(44)9.8系统验收和质量控制…………………………………(45)5电源、环境与接地………………………………………(47)10.1一般规定………………………………………………(47)10.2电源系统………………………………………………(48)10.3防雷及接地系统………………………………………(48) 10.4机房环境工程…………………………………………(50)10.5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51)1住宅(小区)智能化…………………………………………(52)11.1一般规定………………………………………………(52)11.2系统检测………………………………………………(53)11.3家庭网络环境检测……………………………………(56)11.4家庭控制器检测………………………………………(57)11.5室外管网、设备检测…………………………………(59)11.6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59)本细则用词说明………………………………………………(60)条文说明………………………………………………………(61) 1总则1.0.1为了加强杭州地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保证智能建筑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和杭州地区智能建筑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1.0.2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其他工程项目涉及智能建筑的可参照执行。1.0.3本细则符合GB50339的有关精神,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1.0.4杭州地区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及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规定。1.0.5杭州地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0.6本细则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智能建筑(IB)intelligentbuilding是采用系统集成方法,使信息技术、通信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与建筑环境有机结合,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进行优化组合,向人们提供一个投资合理,安全、舒适、快捷、高效、便利的建筑环境。2.1.2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automationsystem对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电气和给排水、防灾、环境、电梯等设备或系统提供集中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以确保设备和系统运行的安全、高效、节能。2.1.3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networksystem是建筑物(群)内语音、数据、图像视频信号传输的基础设施,通过与外部信息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的)相联,确保信息畅通和共享。2.1.4信息管理应用环境(IMAE)informationmanageapplyenvironment是基于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构成的智能建筑信息处理平台,能为各种应用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信息管理应用环境 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处理平台、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络安全系统及各类设备和应用软件等。2.1.5办公自动化系统(OAS)officeautomationsystem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将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构成服务于某种办公目的的人机信息系统。2.1.6综合布线系统(GCS)genericcablingsystem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群)内部的信息传输平台,使音视频和数据等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物业管理系统及建筑物自动化管理设备等系统彼此相联的网络,并实现与外部信息网络环境的互联。2.1.7集成系统(IS)integratedsystem将智能建筑内各智能化子系统在物理上、逻辑上或功能上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综合、资源共享的系统。2.1.8火灾报警系统(FAS)firealarmsystem由火灾探测、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及自动灭火等功能部件组成的系统,以满足建筑环境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的需要。2.1.9安全防范系统(SAS)securityautomationsystem根据建筑环境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安防监控技术和各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构成的,用于维护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为目的,具有监控、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和停车管理等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2.1.10住宅(小区)智能化(CI)communityintelligent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向住户提供信息网络、安全防范、火灾报警、公共设施管理和物业管理等系统服务,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智能化,向用户提供高效、舒适、便利、节能、安全的人居环境。2.1.11家庭控制器(HC)homecontroller 实现对家庭内各种电气设备数据采集、传输、控制和处理的装置,一般应具备家庭信息服务、安全防范及家用电器监控等功能。2.1.12控制网络系统(CNS)controlnetworksystem用控制总线及其通信协议将控制设备、传感器及执行机构等装置联结在一起进行实时信息交互,并完成管理和控制的网络系统。2.2符号 术语和符号英文名中文名或解释ATMasynchronoustransfermode异步传输模式ADSLAsymmetricaldigitalsubscriberline非对称数字用户线B-ISDNbroadbandISDN宽带ISDNN-ISDNnarrowbandISDN窄带ISDNISDNintegratedservicesdigitalnetwork综合业务数字网FTPfiletransferprotocol文件传输协议HTTPhypertexttransferprotocol超文本传输协议E-MAILelectronic-mail电子邮件HFChybridfibercoax混合光纤同轴网SDHsynchronousdigitalhierarchy同步数字分组网FTTxfiberto-the-x(x:curb,building,house,desk)光纤到x(x表示路边、楼、户、桌面)VSATvideosatelliteaccepttransmission电视卫星接收播放系统I/Oinput/output输入/输出UPSuninterruptedpowersystem不间断电源系统VAVvariableairvolume变风量DDCdirectdigitalcontrol直接数字控制器DMZdemilitarizedzone非军事化区或停火区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包括设计会审、工程实施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3.1.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按“先设计、后施工;先文档、后现场;先材料、后系统;先分系统、后系统集成”的原则进行。3.1.3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附录A表A.0.1的要求。3.1.4智能建筑工程相关系统和设备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实施。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计算机软件产品(系统)及其主要设备构件的检测验收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法律、法规执行。非住宅采用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产品和系统的,其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等,按照本细则第11章的有关规定执行。3.2工程衔接的基本要求3.2.1智能建筑工程应和其它同场在建工程区分工序,分清责任,以保证各自工程的顺利实施。3.2.2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修、建筑电气、消防、给排水与暖通、通风与空调、电梯和自动扶梯等分部工程的设备与系统接口的确认。3.2.3工程实施完成后,只有在建筑装修以及含有建筑设备自动化功能的建筑电气、给排水与暖通、通风与空调、电梯和自动扶梯等分部工程交接验收合格,并经检查确认,方可对智能建筑工程进行检测验收。3.2.4 当前期工程未能通过验收时,经建设部门或建设单位批准,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相关项目也可以进行检测验收。对于尚未通过验收的前期工程相关的分项工程,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前期工程修改完成后组织专项验收。3.3设计、设计变更及变更控制3.3.1智能建筑工程及各子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3.3.2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已批准的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3.3.3智能建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周期以提交变更需求开始,至完成变更设计,提交变更设计结果,并经审核批准实施结束。3.3.4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应该是由建筑规划和需求的变更、建筑设计的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的变更、技术标准变化、设备和材料变化、施工需要而引起。3.3.5所有设计变更均应由设计单位完成或认可,变更内容应编制文档,签章备案,并作为验收的组成依据。3.3.6任何未经设计单位认可的设计和施工变更均属无效。3.4产品、产地和质量控制3.4.1本细则所涉及的产品包括智能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软件(组件)和各种系统接口,以及重要的附件和有关施工质量的工具、器材。3.4.2产地指产品的原产地或分装地。所有合格产品的包装、包装说明或使用说明,均应明示其原产地及/或分装地。3.4.3产品质量检查一般按照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按功能、性能、外观、包装等项在现场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按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进行。3.4.4 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设备及材料,及(/或)其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应要求进行工厂检测或要求供货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检测报告。3.4.5软件产品的质量应由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或软件登记文件确认。3.4.6系统接口类产品的质量检查应参照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3.4.7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系统接口的制造商、供应商、承包商,应按规定提供工程设计、产品使用、接口规范、通信协议、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的必要文件,保证工程质量。3.5隐蔽工程的实施及质量控制3.5.1隐蔽工程在被它项工程覆盖前必须进行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其内容包括:1.管线、桥架等的排列、走向、弯曲处理、转弯半径、品种、规格、位置等;2.管线、桥架等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等;3.接头材料的品种、数量、间隔等;4.预埋件、过路盒等的品种、规格、位置、数量等;5.预埋地线的品种、规格、位置、连接;6.金属管线、桥架等的接地连接。3.5.2隐蔽工程涉及人防工程时,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3.5.3隐蔽工程质量验收一般采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和抽样检验验收,验收应符合GB50300第3.0.3、3.0.4和3.0.5条的规定。3.5.4隐蔽工程的开工、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不得实施隐蔽工程作业和进入下一工序。 3.6工程实施质量及质量控制3.6.1工程实施质量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材料的检测、验收,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程施工计划、组织实施和施工质量的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3.6.2工程实施质量及质量控制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监理(必要时还应包括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组成质量保证小组,负责工程过程、工艺、设备、材料等质量的检查、检测、检验和验收。3.6.3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准备:1.确定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完备性,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的编制,经审查批准,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施工按已审批的方案实施;2.按照合同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等进行检测、验收;3.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措施。3.6.4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按照已审批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遵守设计变更和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2.严格遵守施工进度计划、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注意协调各工种、工序的关系,确保安全、文明生产;3.各分项工程中与土建、设备安装施工方式相适应的部分,以便于质量控制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各检验批由施工单位独立编制施工过程及质量控制资料;4. 根据施工段或分项工程划分,按照检验批,组织对涉及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设备、材料、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的鉴证检测或感观质量验收,并检查质量控制资料。3.7工程实施质量验收3.7.1施工单位在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进行检测。3.7.2各系统完成检测后,应根据各自系统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合理周期的连续不中断的试运行。3.7.3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验收一般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由施工单位提交自检报告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3.7.4工程实施质量验收还应包括工程材料、设备、工具及工程资料的质量验收,包括以下内容:1.实物检查验收。包括对材料、设备、部件、工具、器具等的检查验收按进场批次以及隐蔽工程、安装质量等工序、进度要求进行。验收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抽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抽样检验方案执行;2.资料检查验收。包括材料、设备、部件、工具、软件等的中文产品合格证(含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等)、根据建设方要求按本细则3.4提供的性能检测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软件产品检测报告、著作权登记证等,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以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重要工序的自检报告和交接检验记录、抽样检验报告、鉴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3.8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3.8.1 工程质量的检测及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细则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3.8.2各子系统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系统集成商,按照批准的检测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测,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完成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子系统工程检测报告。3.8.3系统整体工程质量的检测和验收,应在各子系统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并投入试运行后进行。3.8.4系统和子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应具备的条件:1.系统和子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符合要求,顺利完成系统和子系统安装调试,实现试运行;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3.8.5系统和子系统工程质量检测验收的技术文件应包括:1.工程合同;2.已审批的全部设计文件;3.已审批的全部设计施工变更文件;4.检测验收大纲;5.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6.隐蔽工程和随工检验记录;7.工程安装质量及感观质量验收记录;8.设备及系统自检记录;9.系统试运行记录和(或)调试报告;10.检测记录及数据处理结果;11.检测验收报告。3.8.6检测结论与处理:1.系统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强制性条文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其它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3. 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项目应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有抽检要求的项目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4.竣工验收时,应提交整改方案和结果报告。3.8.7检测机构应按GB50339第3.4.5条规定填写检测记录和检测汇总表。3.9工程质量竣工验收3.9.1竣工验收必须在通过系统检测之后进行。3.9.2系统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查;2.系统运行有完整、健全的管理制度,人员经培训到位,可独立上岗;3.工程竣工验收文档资料完整;4.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规定的设计要求,感观质量符合验收要求;5.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检符合设计要求。3.9.3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验收前,会同监理单位将智能建筑系统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交给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1.工程合同、规划、设计等技术文件;2.工程设计、施工的变更、审核文件;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报告、记录;4.产品、设备、软件、接口、系统等的测试、检测、检验、认证报告和记录;5.系统的技术、操作、维护手册;6.工程竣工图,及设备、器材明细表、安装明细表等竣工文件;7.工程施工、安装工程量分类统计表; 8.重大施工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9.全程监理文件;10.其它约定的文件资料。3.9.4竣工验收结论与处理1.竣工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2.本章第3.9.2条规定的各款要求全部符合,为竣工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3.各子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为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系统和子系统,建设单位应责成责任方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系统和子系统,不得通过竣工验收。3.9.5竣工验收时,应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参照GB50339附录D的表D.0.1、D.0.2填写资料审查结果和验收结论。3.10工程移交3.10.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整改措施后,可以移交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并正式投入运行。3.10.2工程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系统操作、保养、管理等制度;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建立、落实售后维修服务制度。3.10.3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在智能建筑系统投入正式运行前,将竣工资料,连同整改落实措施等提交给使用单位。3.10.4涉及机密级以上的竣工资料,应按国家保密规定拟定涉众范围。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并将知密面控制在批准范围。 4通信网络系统4.1一般规定4.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系统中的通信网络系统及其与公用通信网之间接口的系统检测及竣工验收。4.1.2本系统包括通信系统、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子系统及相关设施,其中通信系统包括语音交换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及公共接入网系统。4.1.3本系统所涉及的机房环境、安全检查和安装工艺的检测验收应符合本细则第10章、线缆敷设应符合第8章的相关规定。4.1.4智能建筑内安装的通信设施的系统检测、验收,其重点是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各项功能、性能指标及与公用通信网的相关业务接口。4.1.5通信网络系统线缆的敷设应按以下要求进行:1.光缆及对绞线缆的敷设应符合本细则第8章的要求;2.语音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城市住宅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验收规范》YD5048的有关规定;3.同轴线缆的敷设应符合《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的有关规定。4.2系统检测4.2.1通信网络系统工程实施应按本细则3.6的规定执行。4.2.2通信网络系统检测由线缆通断检测、初验检测和试运行验收检测三阶段组成。1.线缆通断检测;2. 初验测试:硬件通电、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等的检测;3.试运行验收检测:联网运行、故障率等的检测。系统试运行验收应从初验检测合格后开始。试运行的周期可按合同规定执行,也可根据约定参照本细则3.7.2的规定执行。4.2.3通信网络系统工程的测试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其测试内容、测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骤、性能指标等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4.2.4通信网络系统接入公用通信网的传输速率、信号方式、物理接口及通信协议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规定。4.2.5对通信网络系统进行通电检查、系统功能和性能指标等内容的检测应在不同的阶段进行。其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和系统检测的内容可参照GB50339的4.2.8的规定。4.2.6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2.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输出电平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3.电视图像的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具体评分标准见下表4.1:表4.1分值图像质量评价5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4图像上有稍可察觉的损伤或干扰,但不影响观看效果3图像上有明显察觉的损伤或干扰,影响观看效果2图像上损伤或干扰严重,影响观看效果明显1图像上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 4.2.7HFC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检测应满足以下要求:1.分别对正向和反向进行测试。正向传输测试调制误差率和相位抖动,反向传输测试侵入噪声、脉冲噪声和反向隔离度,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2.检测系统的数据通信、VOD、图文播放等功能;3.具有可寻址路权控制及上行信号汇集均衡等功能;4.检测系统的频率配置、抗干扰性,其用户输出电平应符合下列要求:1)非邻频系统可取70±5dBμV;2)采用邻频传输的系统可采用64±4dBμV。4.2.8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安装质量及输入输出不平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之间阻抗匹配合理;2.放声系统应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3.最高输出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4.通过对响度、音色和音质的主观评价,评定系统的音响效果;5.功能检测包括:1)满足设计功能;2)紧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共用设备时,消防广播应具有最高优先权。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3)作为紧急广播功能的功率放大器应采用冗余配置,并在主机故障时,按设计要求能自动启用备用机;4)公共广播分区控制的,分区的划分不得与消防分区产生矛盾。 4.3竣工验收4.3.1通信网络系统工程验收一般分为随工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凡经过随工验收检查和初步验收合格并取得鉴证的,在工程总验收时一般可不再进行检查。4.3.2通信网络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本细则3.7.2的规定完成试运行后进行。4.3.3通信网络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根据系统设计、施工的批准文件和本细则3.9的有关规定进行。 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5.1一般规定5.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系统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5.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对智能建筑(群)内各类机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及管理,达到安全、可靠、节能和集中管理的目的。系统监控对象主要有建筑电气、给排水与暖通、防灾、电梯和自动扶梯等系统及设备。5.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实施前,应按本细则3.1、3.2的有关要求做好施工准备,完成与建筑、电气、管道、通风、装饰等专业的接口工序交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与其他系统或设备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信息采集或联动控制时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方案充分论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以确保实施。5.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变更应按本细则的3.3执行。5.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5.2.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所涉及的产品、设备、材料,应根据系统设计和使用环境的要求选用,其质量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中6.2.1及本细则3.4的要求。5.2.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隐蔽工程的实施应符合本细则3.5的有关要求。5.2.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涉及设备安装的焊接工作,应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 在设备或管道上安装的取原部件的焊接作业,必须在设备或管道的防腐、衬里和压力试验前进行。5.2.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地系统和防雷设施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符合《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306及本细则第10章的有关要求。5.2.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的施工条件应符合GB50339中6.2.2的要求,有特殊要求时应与其他专业及时协调。5.2.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的施工及施工质量管理除执行本细则3.6规定外,还应符合GB50339中6.2.4的有关规定。5.2.7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的调试工作按预先编制的调试方案、点数表和控制功能要求进行,按“先硬件、后软件;先精度、后功能”的顺序进行调试:1.传感器精度测试。使用程序和手动方式至少在其量程范围内检查三个测点(如全量程的0%、50%、90%),记录计算精度,要求达到该传感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精度要求。标定校准的仪器精度应至少高于传感器标称测量精度一个等级。对采用通讯方式获取设备运行参数的,须逐个校核需要监测的参数;2.控制设备及执行器性能测试。包括控制器、电动风阀、电动水阀和变频器等。主要测定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正确性。至少测试核对动作范围内的三个测试点(如0%、50%、90%)处与控制指令的一致性及响应速度。测试结果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及控制工艺对设备性能的要求;3.对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点及启停控制点的测试。可用现场模拟方法来检查控制系统对状态监控的真实性,在手动状态下检查设备的远程控制功能,对上述测试结果分别记录响应时间。对采用通讯方式实现设备控制,还须逐个校核控制点的正确性;4. 新风空调机温湿度、热源和热交换、旁通压差等设备的静态和动态控制性能可采用记录被控变量在阶跃给定的时域响应曲线来判定,应根据阶跃响应曲线制定控制策略和整定控制参数,使阶跃给定的系统动态响应曲线不发散或等幅震荡,稳态误差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5.对于系统根据空调负荷进行台数控制的功能,在无法实现测试条件时,允许通过人工模拟负荷变化来进行调试;6.对于上述4、5项内容的调试,因冷热源系统的设备运行受气候环境条件影响较大,一般宜在满足冷空调运行条件时进行并在空调制暖运行时对主要功能和控制性能进行验证。5.3系统检测5.3.1系统检测前,施工单位应提供全套工程技术文件,包括系统最终的软件备份、操作说明和自检调试报告等。5.3.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项目为:冷热源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电梯与自动扶梯监测、给排水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间的通讯接口功能、中央监控工作站和操作分站、系统可靠性、系统实时性、现场设备安装质量和系统可维护性等项。5.3.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及其抽样方法、检测条件和要求参照GB50339的6.3及本细则5.2条的要求和方法进行。5.3.4检测结论与处理。检测结论按本细则的3.9.4条判定。5.4竣工验收5.4.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本细则3.7.2的规定完成试运行后进行。5.4.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照GB50339中6.4.2、6.4.3和本细则3.9的规定执行。 6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6.1一般规定6.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检测和竣工验收。6.1.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方案的确定应符合本细则3.8.1的规定,检测必须执行国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6.1.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检测内容应逐项实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6.2系统检测6.2.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实施,系统应达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所规定的指标。6.2.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必须是独立的系统(包括独立的线槽、桥架、管线)。6.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必须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中表10.1.2的规定。6.2.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接地必须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中5.7的规定。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²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极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Ω。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6.2.5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中3和7的有关规定,检查各种类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及安装位置,以及所对应的安装环境。6.2.6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它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其检测按拟定的检测方案进行,但检测程序不得与GB50166的规定相抵触。6.2.7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应符合《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和严酷等级》GB16838的有关规定。6.2.8应检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汉化图形显示界面及中文屏幕菜单等的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6.2.9应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响应的联动功能,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6.2.10应检测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等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报警时联动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的摄像机预置位调用,联动录像、录音系统,联动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所控制的出入口的开放,联动金库等重要凭证库出入口的关闭。6.2.11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共用时,应符合本细则4.2.8的规定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中5.4的要求:火灾应急广播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以上。6.2.12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应满足GB50116中6.2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中6.0.4的相关规定,消防控制系统应单独设置,其它系统也应合理布置,不得相互干扰。6.2.13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功能检测应包括:1.早期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2.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3.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6.3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6.3.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及验收,应按GB50166和本细则3.6、3.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6.3.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GB50166关于竣工验收的规定及地方配套法规执行。6.3.3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智能建筑子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其验收根据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设计文件中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智能建筑子系统的有关功能,按照本细则3.8、3.9的有关规定进行,但验收程序不得与国家现行规范、法规相抵触。 7安全防范系统7.1一般规定7.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在执行本章各项规定的同时,还须遵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7.1.2本章规定了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实施及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实施及质量验收的依据。7.1.3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的工程实施必须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金融、证券、文博等有风险等级的建筑物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必须执行公共安全行业对特殊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7.1.4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的检测参照GB50348第7章“安全防范工程检验”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7.1.5安全防范系统的内容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停车场)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管理系统等子系统。7.2工程实施7.2.1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实施的依据:1.建筑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应满足建设单位的项目需求,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规定;2.金融、证券、文博等根据GB 50348有风险等级的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必须通过国家或行业管理机构组织的方案会审,并取得批复;3.对根据GB50348没有明确风险等级要求的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应该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或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7.2.2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器材及材料的进场验收依照本细则3.4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7.2.3安全防范系统隐蔽工程的实施及质量控制依照《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第12、13、14、15章和本细则3.5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特殊要求可按设计施工图纸实施,但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本细则的规定。7.2.4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实施应根据按照本细则7.2.1规定获得的工程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依照本细则3.6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1.对安全防范系统接地要求应检验接地电阻值并符合本细则10.3.2的有关规定: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其电阻不得大于1Ω;2.安全防范系统设备的安装入侵探测器、紧急按钮、摄像机、云台、解码器、出入口控制设备、电子巡更设备、停车场管理设备、中控室设备等的安装,应符合GB50348中6.3.5的规定。7.3系统调试7.3.1 安全防范系统的调试依据是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说明和洽商记录、产品的技术文件,以及双方约定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7.3.2安全防范系统的调试按“先分系统、后系统集成”的原则,参照GB50348中7.4“系统调试”的要求进行。7.3.3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按照系统管理结构,一般分为两种模式:1.采用子系统组合方式的安全防范系统。各子系统可分别单独设置运行,并进行监视、检测、记录各子系统的联动响应、集中管理;2.采用各子系统管理信息综合集成的安全防范系统。系统须采用成熟的集成软件将各子系统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同一数据库资源,并集中统一操作;3.对于有安防等级要求的系统,信号传输应符合《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中4.4.4.4的要求,信号传输应有防泄密措施;4.对于有安防等级要求的系统,联动时间应符合《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中4.4.3.12的要求,系统联动响应时间不大于4秒。7.4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7.4.1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检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按照《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和本细则3.8、3.9的有关规定执行。7.4.2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检测抽查设备的比例:系统前端设备为20%,总数10台以下的,抽查数量不少于3台。7.4.3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的检验参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中“7.安全防范工程检验”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其中的表格7.2.1~7.2.5进行记录。 7.4.4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竣工。1.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根据本细则3.7.2的规定完成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2.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处理的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3.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完成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等。7.4.5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实施1.对金融、证券、文博等有风险等级的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公安行业管理部门参加;重点工程按规定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公安行业主管部门及一定数量的专家(必要时还应有检测机构代表)所组成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共同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出席验收会;2.对无风险等级的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并请当地公安机关行业管理代表到场。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所组成的验收小组共同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出席验收会;3.参照填写GB50348中表8.3.1“施工质量抽查验收表”,表8.3.2“技术验收表”,表8.3.3“资料审查表”,表8.3.4“验收结论汇总表”,以形成竣工验收记录。7.4.6 验收结论与整改。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负责汇总工程施工验收、技术验收及资料审查的结果,认真、如实地作出验收结论,并按照本细则3.9.4的规定,落实整改。7.4.7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按本细则3.8.6处理。 8综合布线系统8.1一般规定8.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质量的检测和验收。8.1.2综合布线系统检测、验收应采用专用测试仪器对系统链路进行检测,评定系统的信号传输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8.1.3综合布线工程施工前应对交接间、设备间、工作区的建筑和环境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和本细则3.2的有关规定。8.1.4采用专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和维护工作的综合布线工程应按专项进行验收。8.1.5建筑群主干光纤在网络中支持的应用距离大于《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中第3.0.5条所规定的传输距离时,应按光纤传输系统的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8.1.6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应执行GB/T50312及本细则3.4的有关规定。8.2系统安装质量检测8.2.1缆线敷设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屏蔽4对对绞线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得小于线缆外径的4倍;2.屏蔽4对对绞线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线缆外径的6-10倍;3.主干对绞线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线缆外径的10倍; 4.光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光缆外径的15倍。8.2.2电源线与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隔布放,缆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按GB/T50312中的规定检测。8.2.3建筑物内电、光缆暗管敷设及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GB/T50312中的规定。8.2.4缆线敷设的一般要求如下:1.缆线的型号、规格应与设计相符;2.缆线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有扭绞、打圈、接头等现象,不应受到外力的挤压和损伤;3.缆线两端应贴有选用不易损坏材料制成的标签,标明编号。标签应清晰、端正、正确;4.缆线终接后,应有余量。交接间、设备间对绞线缆预留长度宜为0.5~1.0m,工作区为10~30cm;光缆布放宜盘留,预留长度宜为3~5m,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预留长度。8.2.5对绞线缆芯线终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终接时,每对对绞线应保持扭绞状态,扭绞松开长度对于5类线不应大于13mm;2.对绞线在与模块式通用信息插座相连时,必须按色标和线对顺序进行卡接。在同一布线工程中应采用统一的连接标准;3.端接于线缆插头和配线架的线序及排列方式,必须与模块式通用信息插座的线序排列使用同一种标准;4.卡入跳线架连接块内的单根线缆色标应尽量与线缆的色标相一致;大对数线缆按标准色谱的组合规定进行排序;5.屏蔽对绞线缆的屏蔽层与接插件终接处的屏蔽罩必须以可靠的360°圆周接触,接触长度不宜小于10mm。8.2.6缆线终接的一般要求如下:1.缆线标识内容正确; 2.缆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3.缆线终接处必须牢固,接触良好;4.对绞线缆与插接件连接的线号、线位色标不得颠倒和错接。8.2.7光缆芯线终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光纤连接盒对光纤进行连接、保护。连接盒中光纤的弯曲半径应符合安装工艺要求;2.光纤熔接处应加以保护和固定,使用连接器以便于光纤的跳接。8.2.8光纤连接损耗值,应符合表8.1的规定:光纤连接损耗连接类别多模单模平均值最大值平均值最大值熔接0.150.30.150.3表8.1光纤连接损耗表单位:dB8.2.9各类跳线的终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类跳线线缆盒与接插件间接触应良好,接线无误,标志齐全;跳线选用类型应符合系统设计的要求;2.各类跳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对绞线缆跳线不应超过5m,光缆跳线不应超过10m,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设计规定跳线长度。8.2.10机柜、机架和配线架安装,除应符合GB/T50312第4.0.1条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柜、机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后,垂直偏差度应不大于3mm,底座水平误差每平方米不应大于2mm;2.机柜、机架的安装应牢固。如有荷重和抗震要求,应按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加固; 3.设备机柜宜安装在直接与地面固定的底座上,仅作配线用的机柜可以不考虑制作底座;4.机柜、机架前应预留有不小于800mm的空间,机柜、机架背面离墙距离应大于600mm;5.背板式配线架应经配套的金属背板安装在可靠的墙壁上,金属背板与墙壁应紧密固定;6.壁挂式机柜固定应符合厂家说明书或工程应用的规定,侧面预留空隙应符合设备安装使用或设计要求。交接箱或配线箱宜嵌装在墙体内;7.配线架(MDF、IDF)的安装应符合:1)配线架必须按施工图的防震要求牢固安装;2)线缆进入配线架应横平竖直,不得有交叉、歪斜现象;3)跳线环位置应平直整齐。8.机柜、机架和配线架上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碰坏,漆面如有脱损应予以补漆,各种标志应正确、清晰、齐全。8.2.11信息插座安装,除应符合GB/T50312第4.0.3条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墙体上安装信息插座,宜高出地面或地板300mm,面板应保持在同一个水平线上;2.安装在活动地板或地面上的信息插座,应固定在接线盒或地插座内。接线盒盖可开启,应严密防水、防尘,并与地面齐平;3.安装在弹性分隔屏风上的信息插座,应安装在屏风上预留的信息插座安装槽内,信息插座的表面应与屏风面齐平;4.面板安装螺丝必须拧紧,不应产生松动现象;5.信息插座编号应与配线架编号一致,并提供相关文字、图表及电子文档。8.2.12光纤芯线终端安装的要求: 1.光纤互连和交叉连接装置(光纤连接盒,以下简称LIU)可以为固定和抽屉两种方式,其装配应按设备说明书进行,安装的方式、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2.光缆进入LIU的光缆入孔处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光缆减压单元)。光缆在LIU中应按规定的位置夹持在缆夹中,并按规定留出足够的长度,以便对光缆中的光纤末端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固定;3.光缆纤芯与连接器尾纤接续处应加以保护和固定,连接器在插入适配器之前应进行清洁,插入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光纤连接器的连接要求可参见有关规定;4.应使用规定长度的光纤跳线,光纤跳线在LIU内的路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8.3系统性能检测8.3.1综合布线系统的性能检测应采用专用测试仪器。测试仪应能符合测试3类、5类、超五类、六类对绞线缆布线系统及光纤链路的要求。8.3.2对于光缆链路的测试,首选在两端对光纤进行测试的连接方式。如果按两根光纤进行环回测试时,对于所测得的指标应换算成单根光纤链路的指标来验收。8.3.3对线缆系统的测试必须选择符合《布线系统传输性能测试标准》TSB-67标准的Ⅱ级精度专业级线缆认证测试仪(包括信道及基本链路测试)。测试前应对测试仪表进行精度校正,校正后精度不低于Ⅱ级。测试仪表应有输出端口,以将所有存贮的测试数据输出至计算机和打印机,进行维护和文档管理。8.3.4 本条只对综合布线系统的安装环境检查提出规定。如果交接间安装有源设备(集线器设备等),设备间安装有计算机、交换机、传输器等设备时,建筑物的环境条件应按上述系统设备的安装工艺设计要求进行检查。交接间、设备间安装设备所需要的交流供电系统和接地装置及预埋的暗管、线槽应由工艺设计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提出要求,在土建工程中实施。上述设备供电系统和接地装置等设施均按工艺设计要求进行验收。通信设备直流供电系统及UPS供电系统应另立项目实施和检测、验收。8.3.5综合布线系统采用专用计算机进行综合管理和维护时,应按下列内容进行检测:1.中文平台、系统管理软件;2.显示所有硬件设备及其楼层平面图;3.显示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统的元件位置;4.实时登录各种硬件设施的工作状态。8.3.6线缆敷设和终接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屏蔽对绞线缆方式有总屏蔽和线对屏蔽加上总屏蔽两种方式,主干对绞线缆只采用总屏蔽方式。因屏蔽方式不同,有多种屏蔽层组合形式,使得线缆的结构各不一样。为此,在屏蔽线缆敷设时的弯曲半径应根据屏蔽方式的不同,在6~10倍于线缆外径中选用;2.插座类型、色标和编号应符合图8.1的规定。 G(Green)-绿;BL(Blue)-蓝;BR(Brown)-棕;W(White)-白;O(Orange)-橙图8.18位模块式通用信息插座连接图8.3.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竣工检测包括线缆系统电气性能测试和光纤系统性能测试。其中线缆系统测试内容分为基本测试项目和任选项目测试。各项测试应有详细记录,以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性能测试,本规范参照TIA/EIATSB67标准要求,提出测试长度、接线图、衰减、近端串音四项内容。其他诸如:衰减对串扰比、环境噪声干扰强度、传播时延、回波损耗、特性阻抗、直流环路电阻等电气性能测试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用户的要求及现场测试仪表的功能,施工现场所具备的条件选项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对于5类及高于5类综合布线系统在千兆以太网、ATM等高速宽带场合使用时,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测试方法和内容不包括在本细则中,但应在原测试项目上,增测近端串音功率、远端串音、等电平远端串音、等电平远端串音功率、回波损耗、传播时延、线对间传输时延差等项目。对上述电气性能测试,应采用符合相应精度要求的仪表,参照《综合布线系统电气特性通用测试方法》YD/T1013所规定的内容和测试要求进行。100m以内大对数主干线缆及所连接的配线模块可按布线系统的类别进行长度、接线图、衰减的测试,对于5类大对数线缆布线系统应测试近端串音,测试结果不得低于5类4对对绞线缆布线系统所规定的数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线缆电气性能测试记录中四项内容测试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参考表8.2。表8.2测试项目不合格产生的原因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原因近端串音(NEXT)不合格线缆与接插件卡接不良;线缆线对扭绞不良;外部噪声源影响;接插件性能不良或没有达到5类产品技术指标衰减不合格布线系统水平线缆超过规定长度;现场高温影响;线缆与接插件卡接不良;接插件性能不良或没有达到5类产品技术指标接线图不合格线对交叉;终接处线对非扭绞长度超过要求;线对串接;终接处及芯线断线;终接处及芯线短路 长度不合格测试仪表传播时延(NVP)调整不准确;布线系统线缆超过规定长度;线缆断线;线缆短路8.4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8.4.1施工单位必须对综合布线系统的每个信息点全部进行检测,按规定做好记录,并对系统信号传输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进行自行评定。检测过程、记录和评定结果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8.4.2检测机构检测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时,光纤布线应全部检测,对绞线缆布线链路检测允许以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抽样点必须包括最远布线点。8.4.3综合布线系统竣工验收应按照GB/T50312和本细则3.9的有关规定进行。8.4.4竣工验收文件除GB/T50312第8章和本细则3.9要求的文件外,还应包括:1.综合布线系统图;2.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端口分布图;3.综合布线系统各配线区布置图;4.信息端口与配线架端口位置对应关系表;5.综合布线系统性能自检报告。8.4.5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检测的合格判据包括单项合格判据和综合合格判据。1.单项合格判据:1)对绞线缆布线某信息端口及其水平布线线缆(信息点)按GB/T50312附录B指标要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该信息点判为不合格;2) 垂直布线线缆某线对按连通性、长度、衰减和串扰等项进行检测,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该线对不合格;3)光缆布线测试结果不满足GB/T50312附录B指标要求,则该光纤链路判不合格;4)允许未通过检测的信息点、线对、光纤链路经修复后复验。2.综合合格判据:1)光缆布线全部检测时,如果系统中有一条光纤链路无法修复,则判为不合格;2)对绞线缆布线全部检测时,如果无法修复的信息点或线对数目,有一项超过不合格信息点或线对数目总数的1%,则判为不合格;3)对绞线缆布线抽样检测时,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超过1%,则视为抽样检测通过,不合格点(线对)必须予以修复并复验。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超过1%,则视为一次抽样检测不通过,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不合格比例不超过1%,则视为抽样检测通过。如果不合格比例仍超过1%,则视为抽样检测不通过,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全部检测的要求进行判定;3.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的结论为合格,则竣工检测的最后结论为合格;全部检测的结论为不合格,则竣工检测的最后结论为不合格。 9信息管理应用环境9.1一般规定9.1.1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信息管理应用环境工程中的工程实施、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9.1.2智能建筑信息管理应用环境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处理平台、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络安全系统及各类应用软件等。9.1.3有关智能建筑信息管理应用环境的检测或测试,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或双方约定,委托第三方实施。检测或测试的依据可以根据本细则规定,也可以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范。9.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9.2.1信息平台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检测应从软件系统涵盖的基本功能、界面可操作性、系统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等方面进行检测,并从业务角度根据设计要求检测其行业应用功能。9.2.2网络安全宜从物理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操作系统安全、应用系统安全4个方面进行检测。9.2.3信息管理应用环境工程实施应具备的条件:1.综合布线系统施工完毕,已通过检测验收并提交工程验收文档;2.设备机房,包括机房环境、电源及接地等已施工完毕,具备安装条件;3.信息管理应用环境各子系统实施的条件成熟,可以进入工程实施。9.2.4信息管理应用环境工程所需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要求如下: 1.材料及主要设备的验收要求按本细则3.4的有关规定执行;2.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和数量应与设计(或合同)相符,有序列号的设备必须登记设备的序列号;3.网络设备开箱后的内部插件固紧螺丝等不应有松动现象,并能通电自检和正常启动;4.设备清点及检测完毕,填写验货报告,注明到货情况、设备外观是否完好、附件及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完好。9.2.5网络设备应安装整齐、固定牢靠,便于维护和管理,高端设备的信息模块和相关部件应正确安装,空余槽位应安装空板;设备上的标签应标明设备的名称和网络地址,跳线连接应稳固,走向清楚明确,线缆上应有正确的标签。9.2.6交换机、机架式服务器等设备,应根据设计要求安装在标准19”机柜中(机架式服务器应采用深度不小于850mm的加深机柜),机柜或交换机等设备的接地应符合本细则10.3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9.2.7信息管理应用环境工程在安装、调试后,应根据本细则3.7.1和3.7.2的规定进行系统自检和试运行。9.3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9.3.1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主要包括连通性检测、路由检测、系统配置检查和网络管理功能检测。9.3.2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前,应根据系统设计的网络规划,包括网络拓扑结构图、网络设备安装位置图、网络地址分配表、路由设置表等进行安装、设置完毕。并向检测方提供相关的设置资料。9.3.3网络连通性检测应满足以下要求:1. 根据网络规划和网络拓扑结构图,网管工作站应能和任何一台网络设备通信;2.根据网络配置方案,各子网或网段内,允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应可以进行信息交换,不允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应不可以进行信息交换;3.局域网内用户应根据网络配置方案,有与公共网之间的通信能力。9.3.4计算机网络的路由检测采用测试命令的方法,或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路由设置的正确性。9.3.5计算机网络系统配置的检查采用确认网络设备的配置符合系统设计要求的方法。9.3.6网络管理功能检测应满足以下要求:1.网络管理系统应符合系统设计或合同的规定,能够搜索到整个网络的服务范围;2.确认网络管理系统能够监测所需管理设备(如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PC机等)的状态,动态显示网络流量,并据此设置这些设备的属性,优化网络系统。9.4计算机系统设备安装和测试9.4.1计算机系统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和客户机。设备安装前,环境要求应符合本细则第10章的规定。9.4.2设备安装完毕后应保证:1.及时就位或上架;2.设备主电源输入电压正常;3.接地线已连接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9.4.3设备测试前,应根据系统应用设计的要求,完成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包的安装和网络配置。9.4.4 设备测试主要包括通电测试、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包测试、网络配置测试。9.4.5设备通电测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执行上电开机程序,应正常完成系统自测试和系统初始化;2.执行机器性能测试、检查程序,检查结束给出有关CPU、内存、硬盘、I/O设备、各类通信接口等的测试报告。9.4.6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包测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常规测试:能够按照系统操作手册执行各类系统命令或系统操作,并取得预期结果;2.综合测试:按照系统设计,执行操作系统与系统支撑软件,或各种应用软件产品的连接测试,并取得预期结果。9.4.7网络配置测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从操作系统发出Ping机器自身IP地址的命令,并取得预期结果;2.从网络的其他用户发出Ping命令给测试机,并取得预期结果;3.非TCP/IP协议的局域网络可参照上述两项测试方法进行。9.5计算机外部设备安装和测试9.5.1计算机外部设备主要包括各类打印机、扫描仪、各种存储设备、光盘刻读机等。外围设备安装前,应对环境,如供电、接地、温湿度、安全、洁净度、网络等进行检查,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9.5.2外部设备安装完毕后应保证:1.根据应用需要就位;2.设备主电源输入电压正常;3.接地线已连接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 外部设备的数据接口与相关计算机接口或网络设备用指定连接电缆互连,并紧固;5.与外部设备相连的计算机安装该外部设备的驱动程序。9.5.3外部设备的测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l.运行外部设备提供的自检程序,能正常运行并输出相应的报告信息;2.按产品使用说明书,从计算机运行相应的各类操作,确认其运行结果的正确性。9.6应用软件安装验证和测试9.6.1本细则所述应用软件是指信息管理应用环境所需的已经产品化的应用软件。对根据用户需要定制的应用软件的测试,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专项检测。9.6.2应用软件的安装和验证1.安装前准备1)应制订应用软件安装计划。包括安装时间、安装人员、安装要求、安装方法、验证标准等;2)应准备好应用软件安装的环境条件。包括服务器、客户机、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开发工具等;3)应提供应用软件安装的版本、物理介质及技术资料;4)应保证应用软件安装时所需的资源(包括足够的内存、硬盘空间、读入设备等)。2.安装步骤1)将应用软件的物理介质放入相应读入设备上;2)按照所提供的安装手册,启动应用软件的安装,直至安装过程正常结束;3)设置或自定义应用软件的初始参数,执行系统数据初始化过程; 4)创建应用软件的用户标识及口令、用户权限等系统安全机制,确保应用软件能够正常、可靠运行。3.安装验证1)检查应用软件安装的目录及文件数是否准确;2)启动应用软件的引导程序,执行是否准确;3)检查用户登录过程包括用户标识及口令输入、口令修改等操作是否准确;4)检查应用软件主界面(主菜单)的功能是否符合“用户权限设置”的要求;5)抽样检查主界面(主菜单)上的应用功能是否正常执行。9.6.3应用软件的系统测试,应按照本细则9.1.3的规定执行。测试的依据主要有国家有关软件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应用软件操作说明书以及智能建筑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测试完成后,测试方应向建设方提交测试报告。9.6.4应用软件系统测试主要包括:功能测试和可操作性测试。9.6.5功能测试按照合同规定或应用软件操作说明书提供的系统功能,逐项执行,并取得预期结果。9.6.6可操作性测试按照合同规定或应用软件操作说明书提供的操作方法,对应用软件的操作界面、常用操作流程、屏幕切换及键盘、鼠标的使用等进行可操作性抽样测试,并取得预期结果。9.7网络安全测试9.7.1计算机网络安全测试的目的是验证网络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控性和可用性等信息安全性能符合系统安全设计的要求。9.7.2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9.7.3智能建筑系统中的网络型信息管理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系统。与互联网连接的,应安装防火墙。9.7.4网络安全的测试,应按照本细则9.1.3的规定执行。9.8系统验收和质量控制9.8.1为保证智能建筑信息管理应用环境的工程实施质量,在工程实施过程及其完成后,应对相关系统进行阶段性验收和最终验收。验收可分三个阶段进行:1.设备、软件系统到场后,根据本细则3.4、3.7的有关规定验收;2.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根据本细则3.8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备和子系统的性能和功能的测试检查和验收;3.系统的设备相互连接完成后已进行系统联调、测试以及应用软件安装,并经试运行后的系统。9.8.2信息管理应用环境工程阶段验收的内容和方法:1.阶段验收应根据本细则3.8的有关规定执行;2.验收前及验收过程的实物、资料的准备和获得应符合本细则3.7.3和3.8.5的有关规定。9.8.3信息管理应用环境竣工验收的条件:1.系统安装环境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完成安装验收;2.已经按照本细则3.9.3的规定,准备好验收资料,并完成系统检测;3.系统应根据本细则3.6.5和3.6.6或合同的规定,完成试运行。9.8.4信息管理应用环境竣工验收的内容、方法和要求1.系统竣工验收可按本细则3.8.1 的规定进行,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2.系统竣工验收应按照本细则3.9.1和3.9.2的规定执行;3.系统竣工验收的要求按照本细则3.8的规定执行。9.8.5信息管理应用环境竣工验收结论的判定应按照本细则3.9.4和3.9.5的规定执行。 10电源、环境与接地10.1一般规定10.1.1本章规定了智能建筑电源、环境、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验收的内容和要求。除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所要求的检测、验收项目外,还应验证有关电气装置的质量检验、认证,并参照《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执行。10.1.2电源系统的检测、验收,应包括建筑物各智能化子系统的供电装置和设备:1.正常工作状态下的供电设备,包括建筑物各智能化子系统的交、直流供电装置,供电传输、操作、保护和改善电能质量的设备和装置;2.应急工作状态下的供电设备,包括建筑物各智能化子系统配备的应急发电机组、备用蓄电池组、充电设备和不间断供电设备等。10.1.3防雷、接地系统的检测、验收,应包括建筑物各智能化子系统的防雷电入侵、等电位联结、防电磁干扰接地和防静电干扰接地等装置或系统。10.1.4电源与接地系统必须保证智能建筑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的安全。10.1.5智能建筑中各子系统的电源和接地的检测,可以分部、分项的形式,在各子系统中进行,也可综合各子系统电源和接地进行集中检测。 10.2电源系统10.2.1智能建筑系统供电电源应引接按照《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验收合格的公用电源。10.2.2智能建筑系统自主配置的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检验,按GB50303中第9.2节的规定执行。10.2.3智能建筑系统自主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的检验,按GB50303中第8.2节的规定执行。10.2.4智能建筑系统自主配置的蓄电池组的充、放电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及其他各子系统的要求。10.2.5智能建筑系统主机房设有集中供电和专用电源设备独立供电的系统、各楼层设置的用户电源箱的安装检测涉及智能建筑设备供电系统的部分,按GB50303中第10.1、13.1、14.1、15.1节的规定执行;10.3防雷及接地系统10.3.1智能建筑系统的防雷、接地,应引接按GB50343验收合格的建筑物接地装置。10.3.2智能建筑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当设计对设备接地电阻有具体要求时,按设计要求的最低值确定。10.3.3智能建筑系统的单独接地装置,防过流、过压元件的接地装置,防电磁干扰屏蔽的接地装置,防静电接地装置等,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可靠。10.3.4智能建筑系统单独设置的接地装置的检验,除应符合GB50343第7.1节的规定外,还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 人工接地装置或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装置必须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求位置设测试点,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防雷接地的人工接地装置的接地干线埋设,经人行通道处埋地深度不应小于1米,且应采取均压措施,或在其上方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3.当设计无要求时,垂直接地体的长度一般为2.5米。人工接地体顶面埋深不应小于0.5米,圆钢、角钢及钢管接地极应垂直埋入地下,为了减少相邻接地体的屏蔽效应,接地体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并均匀布置。当受地方限制时可以适当减小。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焊应满足GB50343中第6.2.4、6.2.5节的规定;4.接地模块应集中引线,用干线把接地模块并联焊接成一个环路,干线的材质与接地模块焊接点的材质应相同,钢制的采用热浸镀锌扁钢,引出线应不少于2处;5.当设计无特殊要求时,接地装置的材料可采用导电性良好的热浸镀锌处理的角钢,室外接地引线可采用相同表面积扁钢焊接而成并作好防锈处理。10.3.5智能建筑系统与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的检验,除应按GB50343的5.2执行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1.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2.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3.需等电位联结的高级装修金属部件或零件,应有专用接线螺栓与等电位联结支线连接,且有标识;连接处螺帽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4.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10.2的规定:材料截面干线支线铜166钢5016表10.2线路最小允许截面(mm2)10.3.6智能建筑系统下列金属部件必须进行接地处理:1.电缆桥架、支架和金属信息箱、管线、预埋件、过路盒等;2.控制、保护用的(柜、箱)、操作台及设备等的金属外壳、框架和底座;3.铠装线缆的金属护层;4.各类机房按设计要求对地面,墙面,吊顶等作防静电处理,特殊机房应防电磁干扰接地处理。10.4机房环境工程10.4.1智能建筑机房环境是指建筑物内与智能建筑系统设备相对比较集中区域,与其相关的空间环境、空气质量环境、视觉照明环境和室内电磁环境。10.4.2环境工程的检测对象主要有智能建筑系统计算机机房、各类智能系统控制室、监控室和重要办公区域等。10.4.3空间环境检测符合GB/T50312第2.0.1条的规定。10.4.4空气质量环境检测符合下列要求:1.应自动控制室内空气温度、湿度,符合智能建筑系统的工作要求;2.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降噪、隔声、防尘;3.建议室内温度,23±5℃; 4.建议室内相对湿度,50±10%;5.建议室内空气流速≤0.25±0.05米/秒。10.4.5视觉照明环境检测符合下列要求:1.工作面水平照度应不小于500lx;2.灯具布置应满足眩光控制要求,以直接照明为主,间接照明为辅;3.灯具布置应以模数化,消除频闪。10.4.6室内电磁环境的检测应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和《电磁敷设防护规定》GB8702的有关规定。10.5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10.5.1电源、环境、防雷及接地系统的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和验收,应按本细则3.6和3.7的有关规定执行。10.5.2电源、环境、防雷及接地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本细则3.8和3.9的有关规定进行。10.5.3电源、环境、防雷及接地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对系统检测结论进行复核,并做好与相关智能化系统的工程交接和接口检验,系统检测复核合格并获得业主竣工验收确认后,电源、环境、防雷及接地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11住宅(小区)智能化11.1一般规定11.1.1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民用住宅或住宅小区的智能化工程的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11.1.2住宅(小区)智能化包括通信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信息管理应用工程、家庭控制器、综合布线系统、电源和接地、设备工作环境、室外设备及管网工程等。11.1.3通信网络系统的内容应包括本细则第4章的规定,并可增加家庭音响系统等。11.1.4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的内容应包括本细则第5章的规定,并可增加计量表具数据自动采集远传系统、小区景观照明控制系统等。11.1.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内容应包括本细则第6章的规定,应增加家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11.1.6安全防范系统的内容应包括本细则第7章的规定,应增加访客对讲系统和紧急求助系统。11.1.7信息管理应用环境的内容应包括本细则第9章的规定,应增加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可增加小区一卡通系统等。11.1.8家庭控制器的功能应包括家庭安防报警、家庭紧急求助、通信和信息网络接口,并可增加家用电器监控、计量表具数据采集及远传处理、家庭照明控制、家庭娱乐中心等功能。11.1.9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执行本细则第3.3、3.4、3.5和3.6节的规定。11.1.10 本章所列内容为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的基本检测内容。每一住宅(小区)的具体检测内容,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的功能使用要求、系统工程设计文件为依据确定,但不得低于本细则规定。11.1.11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进行系统检测时,应提供本细则3.8.5规定的技术文件。11.1.12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时,除应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小区建设的设计要求。11.2系统检测11.2.1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的系统检测应在工程安装调试完成、经过一定时间的系统试运行,具备正常投运条件后进行。11.2.2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的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结合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设备功能和性能检测以及其它约定的相关内容。11.2.3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核文件、设备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进行。11.2.4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及软件、嵌入式设备应是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并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或相关品质认定证书。11.2.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功能检测,除应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和本细则第3、6章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进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功能检测;2.进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时自动切断气源及打开排气装置的功能检测; 3.已纳入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探测器不得重复接入家庭控制器。11.2.6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的其他系统的安装质量及检测验收,除必须执行本章以下部分规定外,还应执行本细则第4、5、7、8、9、10章和第3章的有关规定。11.2.7访客对讲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室内机、单元机和管理机应能互呼和通话,并且呼叫铃声及通话质量应清晰;通话保密功能和室内机、管理机开启单元门的功能符合设计要求;2.可视对讲的CCD红外夜视功能、单元机密码开锁功能、在火警等紧急情况下电控锁的自动释放功能等符合设计要求;3.系统地址编码设置和管理维护功能、管理机(或包括单元机)密码设置和修改功能等符合设计要求;4.市电掉电后,备用电源能保证本系统正常工作8小时以上。11.2.8带有紧急报警(求助)功能的访客对讲系统的检测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具备对讲、电控开锁、选呼、通话功能外,还能接收和传送住户的紧急报警(求助)信息,确定并显示发送信息的地址、时间;2.紧急报警(求助)功能的优先级应高于系统其它功能。当紧急报警(求助)信号被发出时,应率先传递到管理机,并发出警报;3.紧急报警(求助)功能启动时,管理机、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息单元的单元机(可增加对应室内机)立即发出与呼叫功能明显区别的声光信号,管理机逐条显示包括报警类别、地址、时间的报警信息,单元机处于守候和通话状态;4. 管理主机建立并存储紧急警报数据库,能够查询警报发生的地址、时间、值班员等信息。11.2.9带有可视功能的访客对讲系统的室内机,应有视频显示自动定时黑屏功能;视频图像清晰;管理机可对单元机图像进行监视。11.2.10对于不设单元的低密度住宅的访客对讲系统,取消单元机,设置门口机。门口机可以呼叫室内机,室内机可以开启主入户门或宅院门。其余要求同11.2.7~11.2.9的规定。11.2.11住宅(小区)计量表具数据采集及远传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住宅(小区)计量表具包括水、电、气、热(冷)能等类,选用的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2.检测时,每类表具总数达到100个及以上的,应按10%抽检,少于100个的应至少抽检10个;3.表具应采用现场计量、数据远传的处理方式,现场采集的数据与远传的数据应一致。远程传输的各种数据,通过系统可进行费用计算、统计、查询、打印及费率设置等;4.电源断电后,系统不应出现误读数,并有数据保存措施,数据保存至少四个月以上;电源恢复后,保存数据不应丢失;5.系统应具有时钟、故障报警、防损报警等功能;6.使用手持抄表设备,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11.2.12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如果设计有以下设施,则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测:1.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检测报警功能;2.景观照明控制回路、启闭时间的设定,灯光场景的设定及照度控制;3. 园林景观及绿化浇灌水泵控制回路、启闭时间的设定,场景设定及水量控制。11.2.13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还应根据系统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测:1.系统应有物业房产管理的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投诉管理、室内装修管理、房屋出租管理、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结算查询管理等功能;2.系统应有物业设备管理的房屋报修管理、户内设施报修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园林养护管理等功能;3.系统应有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及建筑、装修、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管理等功能;4.系统应有各类信息、数据资料的记录、保存、查询等功能;5.系统信息服务子系统可包括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银行、娱乐、消费等功能。11.3家庭网络环境检测11.3.1家庭网络环境应包括语音通信系统、公共接入网系统、(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计量表具数据采集及远传系统、家庭紧急报警和求助系统等的入户接口和户内网络系统,还可包括家庭娱乐系统传输网络、家庭控制系统传输网络等。11.3.2家庭网络环境中与通信网络系统相关的语音通信系统、公共接入网系统、(数字)有线电视系统等部分入户接口和户内网络系统的检测,应按本细则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1.3.3家庭网络环境中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相关的计量表具数据采集及远传系统、家庭娱乐系统传输网络、家庭控制系统传输网络等部分入户接口和户内控制网络系统的检测,应按本细则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4家庭网络环境中与安全防范系统相关的家庭紧急报警和求助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等部分入户接口和户内网络系统的检测,应按本细则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1.3.5家庭网络环境中与信息管理应用环境相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数字有线电视上行系统等部分的入户接口和户内网络系统的检测,应按本细则第9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1.4家庭控制器检测11.4.1本项检测除家庭控制器自身外,还应包括操作控制对象家庭信息服务、家庭安全防范、计量表具数据采集处理及家用电器监控等的检测。11.4.2家庭控制器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控制网络和设备连接符合产品技术条件和系统设计要求;2.控制和监控功能满足产品技术条件和系统设计要求,工作正常;3.系统正常运行后,无上电设置操作和维护要求,系统使用操作简单、方便,用户操作手册易读、易懂、完备,要求用户的专业知识低,能在一般家庭环境连续正常工作;4.断电后,不影响住宅其它功能的正常运行。11.4.3家庭报警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燃气探测器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2.入侵报警探测器的检测应执行本细则第7章的有关规定;3.家庭报警功能的设防、撤防、布防转换及控制功能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11.4.4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发出紧急求助信号后,管理中心应能及时、准确地接收到信号,反应时间一般不超过4秒;紧急求助、紧急报警的声光电信号应明显区别于其它普通信号;2.应能方便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紧急情况下发出求助信号,但又能避免误操作;3.应具有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11.4.5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功能配置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户宜安装一处以上的紧急求助报警按钮(如起居室、卧室等);2.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有一种以上的报警方式(如手动、遥控、感应等);3.应区别报警信号和求助信号;4.紧急求助报警按钮宜加夜间显示。11.4.6家用电器监控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家庭内直接进行控制或远程遥控时,被控对象应能正确动作;2.具备远程遥控功能的家庭控制器,应能进行安防功能的远程操作;3.在对家电设备及环境进行控制时,报警信号应能优先显示。11.4.7家庭控制器应对误操作或出现故障报警时具有相应的处理能力。11.4.8无线报警装置的发射频率及功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11.4.9对家庭信息服务、计量表具数据采集处理等的检测,按照本细则11.3执行。11.5室外管网、设备检测 11.5.1安装在室外的设备箱应有防水、防潮、防晒、防锈等措施,设备浪涌过电压防护器装置、接地联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11.5.2室外电缆导管及线路敷设,应执行《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的有关规定。11.6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11.6.1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本细则3.7.2的规定完成试运行后进行。11.6.2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根据系统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和本细则3.9的有关规定进行。 本细则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细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必须;反面词: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应;反面词: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选的用词:正面词:宜;反面词: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选的用词:可。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用词: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CJS001-2006条文说明 前言为了加强杭州地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与办法,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根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和杭州地区智能建筑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细则。本细则突出强调的是智能建筑项目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检测验收和工程文档编制的程序化、标准化过程和监督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在全行业建立工程质量意识、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统一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监督工程施工过程、规范工程过程控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本细则所建立的地区实施规范要求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GB50339的要求,并与国家标准GB50339配套使用。在贯彻《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的基础上,在杭州地区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还应按“先设计、后施工;先文档、后现场;先材料、后系统;先分系统、后系统集成”的原则进行,从而保证对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实施。本细则共11章,具体结构如下:1.总则:共6条,主要阐述本细则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以及执行时与其他标准、规范和有关文件的关系。2.术语和符号:共12条,其中11条术语是解释了目前杭州地区智能建筑工程中主要涉及到的11个主要系统的基本概念。符号部分对本细则中的缩略语,以列表形式对17条缩略语及其涵义进行统一确认。3. 基本规定:共10节49条,对杭州地区智能建筑工程(系统)质量验收的原则、程序和依据作出了规定,是贯彻GB50339国家标准的过程中结合杭州地区的实际情况更为明确的条文。1.第4~11章:对杭州地区智能建筑各分部工程(系统)的工程质量验收,作出了符合杭州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定。本实施细则合计11章、51节。强制性条文在文中以黑体字标出。由于智能建筑领域涉及到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较多,本细则又在GB50339的基础上增加若干条程序性的规定,因此,本细则“条文说明”中有关条文作出详尽的条文说明,以方便用户正确使用、实施本细则。 目次1总则………………………………………………………(67)2术语和符号…………………………………………………(69)3基本规定……………………………………………………(70)3.1一般规定………………………………………………(70)3.2工程衔接的基本要求…………………………………(70)3.3设计、设计变更及变更控制…………………………(70)3.4产品、产地和质量控制………………………………(71)3.5隐蔽工程的实施及质量控制…………………………(71)3.6工程实施质量及质量控制……………………………(72)3.7工程实施质量验收………………………………………(72)3.8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72)3.9工程质量竣工验收………………………………………(73)4通信网络系统………………………………………………(74)4.1一般规定………………………………………………(74)4.2系统测试………………………………………………(74)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77)5.1一般规定…………………………………………………(77)5.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77)5.3系统检测…………………………………………………(77)6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78)6.2系统检测………………………………………………(78)7安全防范系统………………………………………………(81)7.1一般规定…………………………………………………(81)7.4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82)8综合布线系统………………………………………………(83) 8.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检验项目及内容……………………(83)8.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测试方法及测试内容………(85)8.3光纤链路测试方法………………………………………(89)8.4光纤连接器极性…………………………………………(90)8.5对绞电缆型号表示法……………………………………(91)1信息管理应用环境…………………………………………(92)9.4计算机系统设备安装和测试……………………………(92)9.6应用软件安装验证和测试………………………………(92)9.7网络安全测试……………………………………………(93)9.8系统验收和质量控制……………………………………(93)2电源、环境与接地…………………………………………(95)10.1一般规定………………………………………………(95)10.2电源系统………………………………………………(95)10.4机房环境工程…………………………………………(96)3住宅(小区)智能化………………………………………(101)11.1一般规定………………………………………………(101)11.2系统检测………………………………………………(101)11.4家庭控制器检测………………………………………(102)11.5室外管网、设备检测…………………………………(102) 1总则1.0.1明确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规定了杭州地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实施程序、评定标准。要求按工程实施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全过程执行本实施细则,从而起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1.0.2说明实施细则适用范围1.0.3根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任何级别的标准规范,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于本实施细则,其内容同样不低于《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1.0.4在杭州地区智能建筑中分部工程(系统)质量验收时,主要原则也必须遵循《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1.0.5规范引用的文件1.本实施细则应与《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配套使用;2.在执行本实施细则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3.本实施细则所引用的国家现行标准应该是该被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这些标准重编或修改后,应自动改用相应的新版标准;4.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要求采用国际标准时,应按要求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但不应低于本实施细则的规定;5.下列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实施细则的条款:BMZ1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367视频安防系统技术要求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B2887计算机场地技术要求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电气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3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503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2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Y/T106有线电视系统技术规范6.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各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会不断被修改,本实施细则应体现动态发展,以保证智能建筑工程的先进性。 2术语和符号本章中给出的12个术语和17个符号(缩略语)是本实施细则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本实施细则中引用的其余术语和符号参看《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第2章;《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第二章。由于智能建筑涉及多项新技术,迄今对文中的部分术语仍无权威定义,本章对这些术语的解释仅从本实施细则的角度赋予相应的涵义,引用时仅供参考。 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规定了杭州地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及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的系统划分考虑了与《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规范的配套使用和杭州地区目前智能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及智能建筑工程的特点。对《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分部工程(系统)的排列次序没有做大的变动,但强调了智能建筑工程的基础工程(系统)中—电源、接地与环境工程(系统)的质量验收。3.1.2为在杭州地区贯彻《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根据智能建筑的特点和杭州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杭州地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按“先设计、后施工;先文档、后现场;先材料、后系统;先分系统、后系统集成”的原则。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过程划分为施工依据文件及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系统检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强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与过程。3.2工程衔接的基本要求3.2.2强调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进场实施条件,说明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在建筑工程中施工的时间段。3.3设计、设计变更及变更控制 3.3.2强调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非一体化的管理。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如有必要,施工单位还需组织力量对智能化系统工程部分进行深化设计,达到最终的可适用性要求。深化设计方案需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的认可。根据深化设计的工程实施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3.3.3设计变更由甲方或委托的质量监督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3.3.6设计变更须设计单位实施,施工变更须经甲方和(或)设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3.4产品、产地和质量控制3.4.3产品的检查涉及产品来源面广,某些产品尚无统一的国内检验标准可循。本实施细则规定以供需双方有文字要求或可按合同规定的产品技术标准委托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查。3.4.4根据不同的产品、设备、材料,有些需要检测全部项目,有些只需检测部分项目,也有的只需检测其中一个项目。3.4.6系统接口是智能建筑工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本条对接口的质量检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3.4.7产品、产地和质量控制检查由甲乙双方和监理单位共同派人完成,或甲方委托监理单位与乙方共同完成,其检查结果由乙方与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智能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软件(组件)和各种系统接口,以及重要的附件和有关施工质量的专用工具、器材的质量,由供应商和乙方(施工单位)负全责。3.5隐蔽工程的实施及质量控制3.5.4 隐蔽工程是根据杭州地区智能建筑技术推广应用和监理单位建筑弱电监理人才的实际情况,在细则中规定由监理单位实施全程监理并对质量负全责的监理内容。3.6工程实施质量及质量控制3.6.2工程实施质量及质量控制如无特殊情况,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质量保证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检测、检验和验收。对于重大项目,也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机构负责组织质量保证小组。3.7工程实施质量验收3.7.2各系统完成连续不中断试运行的合理周期,是根据智能建筑各系统运行的特点和要求,以满足系统质量验收要求,但不影响按期验收为界。也可双方商定,采用GB50339或国际标准建议的试运行时间。试运行完成后,应留有试运行记录作为系统验收的组成依据。3.7.3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验收,一般由施工单位提交经监理工程师作鉴证签字确认的质量验收自检报告和过程检查记录来完成。3.8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3.8.1工程质量的检测和验收方案的制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对于重大项目,也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3.8.2检测过程及结果须由监理工程师作鉴证性签字确认,系统质量由施工单位和系统集成商负全责。3.8.3整个系统的检测可委托经省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实施。3.8.4系统和子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应具备的条件: 参见3.7.2的条文说明。3.8.6检测结论与处理:检测不合格的项目,均应限期整改,而不论系统检测结论与否。凡系统检测结论不合格的应重新检测,重新检测时,应对所有整改项目均需检测合格,系检统检测结论为合格。3.9工程质量竣工验收3.9.2系统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智能建筑系统工程实施的技术方案符合GB/T50314的相关规定,施工和感观质量符合GB/T50314对应的分级要求。三方面的内容的验收应能够满足用户最初设定的应用需要。 4通信网络系统4.1一般规定4.1.1通信网络系统指智能建筑内所建设的由业主自行管理的通信网络设备以及与公用通信网络的接口。4.1.2通信网络设备可包括程控电话交换机系统、ATM交换设备、宽带接入网系统(XDSL和HFC等)、VSAT卫星通信系统、会议电视系统、微蜂窝数字无绳电话系统、无线信号覆盖系统、光纤传输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及常规音频电缆布线系统等专用网设备。4.2系统检测4.2.1通信系统安装、移交和验收工作流程如图4.2.1所示。4.2.2试运行是对工程质量稳定性观察的重要阶段,是对设备、系统设计和施工实际质量最直接的检验。试运行阶段应从初验测试合格后开始,试运行可按合同规定或双方协商达成的的试运行期限执行。试运行期间统计的数据是验收测试的主要依据。试运行的主要指标和性能达到合同中的规定后,方可进行工程总验收。如果主要指标不符合要求或对有关数据发生疑问,经过双方协商,应从次日开始重新试运行3个月,并对有关数据重测,直至合格为止。4.2.3通信网络系统测试验收应按以下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YD5077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45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工程验收规范 YD5033会议电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5038点对多点微波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D2012微波接力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DJ44电信网光纤传输系统工程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YD5044同步数字系列(SDH)光缆传输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5048城市住宅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验收规范YD5079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17卫星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4.2.4通信网络系统的接入方式包括铜缆接入(XDSL)、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N-ISDN)、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B-ISDN)、以太网、混合光纤同轴网(HFC)、光纤接入(FTTX)及无线接入系统等。4.2.5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的检测验收按以下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GY/T106有线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121有线电视系统测量方法GY/T149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GY/T15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室内单元测量GY/T151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室外单元测量 设备安装系统测试交验初验测试移交割接准备工作割接最终验收确认试运行验收测试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图4.2.1安装、移交和验收工作流程图 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5.1一般规定5.1.3针对目前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接口衔接在施工、协调等方面存在的难点,提出工程工序交接要求。5.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5.2.1针对目前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实施中普遍存在重品牌和功能、轻调试和应用的现状,依照工程实践经验,统一采用被控系统阶跃响应曲线来判定控制系统的稳定性和控制精度。这些方法也可作为系统的检测方法。5.2.5考虑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存在冬夏两个运行工况,系统运行与其他电气、暖通设备有密切的联系,宜优先将测试时间安排在夏季,并在冬季对控制功能进行验证。在受实际工期限制在其他季节测试时,对暖通系统的控制功能测试允许采用人工模拟工况进行。5.3系统检测5.3.2根据杭州地区工程和系统实际应用情况,测试项目确定为冷热源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电梯与自动扶梯监测、给排水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间的通讯接口功能、中央监控工作站和操作分站、系统可靠性、系统实时性、现场设备安装质量和系统可维护性共12项。 6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6.2系统检测6.2.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是独立的管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序号类别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mm2)1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1.00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0.753多芯电缆0.506.2.5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CB50166-1998的规定检查智能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及安装位置。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下表确定:火焰探测器的种类地面面积S(m2)房间高度(h)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房间坡度θθ≤15°15°<θ≤30°θ>30°A(m2)R(m)A(m2)R(m)A(m2)R(m)感烟探测器S≤80h≤12806.7807.2808.0S>806<h≤12806.71008.01209.9h≤6605.8807.21009.0感温探测器S≤30h≤8304.4304.9305.5S>30h≤8203.6304.9406.3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详见图6.2.5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图6.2.5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注: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b—探测器的安装间距(m);D1~D11(含D9′)—在不同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下确定探测器安装间距a、b的极限曲线;Y、Z—极限曲线的端点(在Y和Z两点间的曲线范围内,保护面积可以得到充分利用)。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N=S/K·A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S——该探测区域面积(㎡);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一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保护对象宜取0.9~1.0。各种类型火灾探测器所对应的安装环境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建筑环境内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2.对建筑环境内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二者的组合;3.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4.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5.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下表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房间高度h(m)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一级二级三级12<h≤20不适合不适合不适合不适合适合8<h≤12适合不适合不适合不适合适合6<h≤8适合适合不适合不适合适合4<h≤6适合适合适合不适合适合h≤4适合适合适合适合适合6.2.9、6.2.10、6.2.13这三个条目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7安全防范系统7.1一般规定7.1.1在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除了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标准外,还应依据下列国家现行标准:GB10408.1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GB10408.2超声波入侵探测器GB10408.3微波入侵探测器GB10408.4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5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10408.7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98民用闭路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70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10108.8振动入侵探测器GB/T10408.9玻璃破碎报警器GB/T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7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367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T1657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A28货币印制企业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6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参考浙江省的地方标准:DB33/T334安全防范系统7.1.3在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结合杭州地区安全防范行业在系统验收过程中将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粗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一般社会公众所了解的通用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居民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二是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安全(金融、文博、重要场所等)的高风险类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这样做既体现了公共安全工作的社会性,又体现了公共安全保卫工作的特殊要求,便于本细则的实施和监督。7.4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7.4.5验收实施:对高风险对象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如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重要物资储存库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民用机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铁路车站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对于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如通用型公共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等,则主要强调项目法人的主导性。而公安机关行业管理代表一般指项目属地公安派出所有关人员,其在项目验收时到场,主要目的是鉴证验收过程和结果。 8综合布线系统本部分说明内容为对应章节正文的综合说明,与正文条文无对应关系。8.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检验项目及内容表8.1.1检验项目及内容阶段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方式一.施工前检查1.环境要求(1)土地施工情况:地面、墙面、门、电源插座及接地装置(2)土建工艺:机房面积、预留孔洞(3)施工电源(4)地板铺设施工前检查2.器材检验(1)外观检查(2)型式、规格、数量(3)电缆电气性能测试(4)光纤特性测试施工前检查3.安全、防火要求(1)消防器材(2)危险物的堆放(3)预留孔洞防火措施施工前检查二.设备安装1.交接间、设备间、设备机柜、机架(1)规格、外观(2)安装垂直、水平度(3)油漆不得脱落(4)各种螺丝必须紧固(5)抗震加固措施(6)接地措施随工检验2.配线部件及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1)规格、位置、质量(2)各种螺丝必须拧紧(3)标志齐全(4)安装符合工艺要求(5)屏蔽层可靠连接随工检验三.电、光缆敷设(楼内)1.电缆桥架及线槽敷设(1)安装位置正确(2)安装符合工艺要求(3)符合敷设缆线工艺要求(4)接地随工检验2.缆线暗敷(包括暗管、线槽、地板等方式)(1)缆线规格、路由、位置(2)符合布放缆线工艺要求(3)接地隐蔽工程鉴证 续表8.1.1阶段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方式四.电、光缆敷设(楼间)1.架空缆线(1)吊线规格、架设位置、装设规格(2)吊线垂度(3)缆线规格(4)卡、挂间隔(5)缆线的引入符合工艺要求随工检验2.管道缆线(1)使用管孔孔位(2)缆线规格(3)缆线走向(4)缆线的防护设施的设置质量隐蔽工程鉴证3.埋式缆线(1)缆线规格(2)敷设位置、深度(3)缆线的防护设施的设置质量(4)回土夯实质量隐蔽工程鉴证4.隧道缆线(1)缆线规格(2)安装位置,路由(3)土建设计符合工艺要求隐蔽工程鉴证5.其他(1)通信线路与其他设施的距(2)进线室安装、施工质量随工检验或隐蔽工程鉴证五.缆线终结1.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2.配线部位3.光纤插座4.各类跳线(1)符合工艺要求随工检验六.系统测试1.工程电气性能测试(1)连接图(2)长度(3)衰减(4)近端串音(两端都应测试)(5)设计中特殊规定的测试内容竣工检验2.光纤特性测试(1)衰减(2)长度竣工检验七.工程总验收1.竣工技术文件(1)清点、交接技术文件竣工检验2.工程验收评价(1)考核工程质量,确认验收结果 8.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测试方法及测试内容8.2.1测试按下图进行连接。基本链路连接应符合图8.2.1-1方式。信道测试应符合图8.2.1-2方式。图8.2.1-1基本链路连接方式图8.2.1-2信道测试8.2.2测试包括以下内容:1.接线图的测试,主要测试水平电缆终接工作区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及交换间配线设备接插件接线端子间的安装连接正确或错误,具体如图8.2.2所示;2.测试长度应在测试连接图所要求的范围之内;3.在选定的某一频率上信道和基本链路衰减量应符合表8.2.2-1和表8.2.2-2的要求,信道的衰减包括10m(跳线、设备连接线之和)及各电缆段、接插件的衰减量的总和。 图8.2.2接线图表8.2.2-1信道衰减量频率(MHz)3类(dB)5类(dB)1.004.22.54.007.34.58.0010.26.310.0011.57.016.0014.99.220.00—10.325.00—11.431.25—12.862.50—18.5100.00—24.0注:总长度为100m以内。 表8.2.2-2基本链路衰减量频率(MHz)3类(dB)5类(dB)1.003.22.14.006.14.08.008.85.710.0010.06.316.0013.28.220.00—9.225.00—10.331.25—11.562.50—16.7100.00—21.6注:总长度为94m以内。以上测试是在环境温度20℃时测得,使用3类对绞电缆时,每增加1℃则衰减量增加工1.5%,使用5类对绞电缆时,则每增加1℃会有0.4%的变化。近端串音是指对绞电缆内,二线对间信号的感应。对近端串音的测试,必须在每对线的两端进行测量。在某一频率上,线对间近端串音应符合表8.2.2-3和表8.2.2-4的要求。 表8.2.2-3信道近端串音(最差线间)频率(MHz)3类(dB)5类(dB)1.0039.160.04.0029.350.68.0024.345.610.0022.744.016.0019.340.620.00—39.025.00—37.431.25—37.462.50—35.7100.00—30.6—27.1注:最差值限于60dB.表8.2.2-4基本链路近端串音(最差线间)频率(MHz)3类(dB)5类(dB)1.0040.160.04.0030.751.88.0025.947.110.0024.345.516.0021.042.320.00—40.725.00—39.131.25—37.662.50—32.7100.00—29.3注:最差值限于60dB8.2.3所有测试结果应有记录,并纳入文档管理。 8.3光纤链路测试方法8.3.1测试前应对所有的光连接器进行清洗,并将测试接收器校准至零位。8.3.2测试包括以下内容:1.对整个光纤链路(包括光纤和连接器)的衰减进行测试;2.光纤链路的反射测量以确定链路长度及故障点位置。8.3.3测试按下图进行连接。1.在两端对光纤逐根进行测试,连接方式见图8.3.3-1。2.在一端对2根光纤进行环回测试,连接方式见图8.3.3-2。图8.3.3-1逐根测试连接示意图图8.3.3-2环回测试连接示意图 8.3.4光纤链路系统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8.3.5文档的保存和管理要求同8.2.3。8.3.6光缆布线链路在规定的传输窗口测量出的最大光衰减(介入损耗)应不超过表8.3.6的规定,该指标已包括链路接头与连接插座的衰减在内。表8.3.6光缆布线链路的衰减布线链路长度(m)衰减(dB)单模光缆多模光缆1310nm1550nm850nm1300nm水平1002.22.22.52.2建筑物主干5002.72.73.92.6建筑物主干15003.63.67.43.68.3.7光缆布线链路的任一接口测出的光回波损耗大于表8.3.7给出的值。表8.3.7最小光回波损耗类别单模光缆多模光缆波长1310nm1550nm850nm1300nm光回波损耗26dB26dB20dB20dB8.4光纤连接器极性8.4.1推荐选用的光纤连接器件(连接器和适配器)应适用不同类型的光纤的匹配。并使用色码来区分不同类型的光纤。连接器件分为单工和双工两种连接方式。建议水平光缆或主干光缆终接处的光缆侧采用单工连接器,用户侧采用双工连接器,以保证光纤连接的极性正确。 8.5对绞电缆型号表示法8.5.1数字通信用对称电缆产品系列代号为HS。型式代号表示按下列内容分类:1.产品按用途分为大楼用主干电缆、水平电缆;2.产品按导体结构可分为实心导体、绞合导体、铜皮导体电缆;3.产品按绝缘材料可分为聚烯烃、聚氯乙烯、含氟聚合物及低烟无卤热塑性材料绝缘电缆;4.产品按绝缘型式分为实心绝缘和泡沫实心皮绝缘电缆;5.产品按有无总屏蔽可分为无总屏蔽电缆和带总屏蔽电缆;6.产品按护套材料可分为聚氯乙烯、含氟聚合物及低烟无卤热塑性材料护套电缆;7.产品按规定的最高传输频率可分为16MHz(3类)、100MHz(5类)电缆。产品按特性阻抗应为100Ω对绞电缆。 9信息管理应用系统9.4计算机系统设备安装和测试9.4.7第1款使用TCP/IP协议网络的连通性测试方法:在dos命令窗口中输入ping命令,格式为“pingx.x.x.x”,其中x.x.x.x为网络中机器或设备的网络地址。如返回信息为“Replyfromx.x.x.x:bytes=m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