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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若干技术问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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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审查若干技术问题暂行规定一、综合说明简明扼要阐述各章节主要内容、重要数据和结论。主要包括1、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2、项目概况(项目位置、建设性质、类型、项目组成、工程规模、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量、项目投资及来源、建设工期);3、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4、项目区概况(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情况等);5、方案设计深度、设计水平年及防治标准;6、主体工程分析与评价结论{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结论、方案比选的分析评价结论、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包括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弃渣(土、石)场和取土(石、料)场设置、施工方法等],明确对主体工程设计的要求};7、防治责任范围与防治分区;8、水土流失预测结果;9、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及主要措施工程量);10、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时段);11、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及效益分析(水土保持投资、主体工程设计中已计列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12、结论和建议。二、编制指导思想和依据 1、编制指导思想应结合项目自身的性质、特点和建设地点所处的区域环境特征等确定,要有针对性。2、编制依据应分层次列出编制工作中直接应用到的。三、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深度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应与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一致。四、表土剥离项目征占地内因项目建设将扰动地表且使表土失去生产功能的区域应当剥离表土,并纳入项目土石方平衡分析,做到挖填平衡。应根据表土资源分布情况和工程特点,兼顾表土实际需求量等,综合分析确定重点剥离区域、剥离厚度、剥离量、临时堆存区域以及后期利用方向。五、土石方平衡按自然方进行土石方平衡计算。土石方松实系数统一按《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水总[2003]67号)中所列的土石方松实系数表(下表)进行换算。土石方松实系数表项目自然方松方实方码方土方11.330.85石方11.531.31 砂方11.070.94混合料11.190.88块石11.751.431.67六、弃渣场设置弃渣场布置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道管理规定、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要求。不得在已建成的水库、湖泊、渠道范围内布设弃土(石、渣)场。弃渣场的拦挡(堤、墙、坝、堰)、护坡、排水等设施,都必须是永久性建筑物,且具有安全、稳定、可靠的性能。弃渣场的级别划分、防护建筑物级别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中相关规定确定;弃渣场防护工程的防洪标准原则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中相关规定的高限确定。七、土壤侵蚀模数背景值按照《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确定,对水域、硬化地面、裸岩等无土体的微度流失区可不计背景值;对有土体的微度流失区,背景值可直接取300t/km2.年。微度以上的流失区,背景值一般取标准中的区间平均值。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划分 ,适用于水土保持的分类主要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交通运输用地、仓储及工矿用地、居住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九类,各占地类型可不再细分。九、生产建设项目类型划分划分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项目主要依据生产期是否有较大土石方开挖、地表扰动及废弃物排放的情况。对自来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等生产期产生少量固体废物类型的项目,宜划为建设类项目。十、防治分区1、各区之间具有显著差异性;2、相同分区内造成水土流失的主导因子相近或相似;3、大型线型建设项目应按地貌类型划分一级区,一级分区应具有控制性、整体性、全局性;结合工程布局和施工特点还可进行二级、三级分区;4、各级分区应层次分明,具有关联性和系统性;5、对布置在永久工程占地范围内的临时工程不单独划分防治区。具体可参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计指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一章第四节分区方式进行划分。十一、直接影响区 直接影响区应提出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可不计列面积;矿山采空区、移民安置、专项设施迁(改、复)建等应列入直接影响区。由建设单位直接实施的移民安置、专项设施迁(改、复)建等,应列入项目建设区。十二、类比工程选取类比工程应根据项目特征特点、自然环境状况、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布设及实施效果相近或相似的原则分析确定。十三、水土保持监测1、主要包括监测目的、原则、范围、时段、频次、点位布设、内容、方法、监测费用估列等相关内容。2、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合理布设监测点位。重点对弃土(石、渣)场、取土料场、高填深挖面、施工道路、跨越雨季的临时堆土场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十四、水土保持投资1、不同行业对相关措施有标准、定额,且其高于水土保持标准、定额的,采用该行业标准、定额。2、水土保持投资计列新增水土保持专项投资和主体工程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对其它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的投资,不在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中计列。 十五、制图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制图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执行。各类图件编号、内容等应清晰明确,与水土保持方案中相应内容一致,主要图件应包括:1、项目地理位置图反映项目所在的县、乡(镇)两级行政区划、主要城镇和交通路线。2、项目区水系图应包含当地主要河流、干渠、水库、湖泊等,图上应标注项目位置。3、项目主体工程总体布置图应全面反映项目总体布置及周边地形。公路、铁路项目还应有平、纵断面缩图。4、项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5、项目区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6、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图7、分区措施总体布设及水土保持监测点位布局图8、可研阶段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典型设计图或初步设计阶段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图。 十六、典型设计不同分区和不同类型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均应进行典型设计。渣场、料场的典型设计量不低于总量的20%;堆渣量在30万m3(含)以上的渣场应逐一进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十七、计量单位征占地、措施面积等均以“hm2”为计量单位;土石方以“万m3”为计量单位;水土保持投资中除单价分析表可采用“元”为计量单位外,其余均采用“万元”。数据统一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国家标准另有规定除外)。十八、植被覆盖率在缺乏植被生长条件地区的项目和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林草覆盖率。复耕面积不纳入林草植被恢复率及林草覆盖率计算。十九、水土保持补偿费原则按照工程征占地面积、补偿标准计列。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4]6号印发)、《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印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防治责任建设项目弃渣的防治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水土保持方案中对弃渣提出综合利用方案并交其它单位接收处置,应由建设单位和弃渣接收单位出具充分且真实可信的证据材料。二十一、提高防护标准对项目区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应提高水土保持措施防护标准,达到绿化、美化和景观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二十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执行。暂不划分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待全省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完成后,按公布的划分成果执行。二十三、其他1、现场查勘(1)全面收集工程重点区域近期的影像资料。典型渣场、料场等均应有地形图及全貌照片;(2)渣场、料场等选址应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2、需修改、补充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况:(1)因地点、规模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立项手续的;(2)矿山、电厂、水利水电枢纽、机场等点型项目主体工程地点、规模等发生变化的;(3)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线型项目线路位置变化超过30%的;(4)项目总占地面积增加20%以上的;(5)方案批复后满5年项目未实施的;(6)建设生产类项目方案服务期已满的;(7)法律法规规定需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其他情形。3、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况:(1)植物措施总面积变化超过30%的;(2)工程措施工程量变化超过30%的;(3)取土(料)量在5万m3以上的取土(料)场位置发生变更的;(4)弃渣量10万m3(含)以上的弃渣场位置发生变化的;弃渣量10万m3(含)以上的弃渣场弃渣增加50%以上的;弃渣场数量增加超过20%的(其余的弃渣场位置、弃渣量变化可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我厅备案)。'